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太平 (略) | |||||||||||||
住所 | 上海 浦东新区 | ||||||||||||||
法定代表人 | - | 成立日期 | 2005-01-26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其他外资) |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3N | ||||||||||||||
经营范围 |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年金基金法人受托管理、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 | 职工人数 | 3536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 (略) | 99.99 | |||||||||||||
2 | 龙璧工业区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0.01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893,472.* | ||||||||
利润总额 | 26,068.* | 净利润 | 26,057.* | ||||||||
资产总额 | 2,246,779.* | 负债总额 | 1,924,891.* | ||||||||
所有者权益 | 321,888.*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839,196.* | ||||||||
利润总额 | 36,961.* | 净利润 | 30,670.* | ||||||||
资产总额 | 1,971,420.* | 负债总额 | 1,630,875.* | ||||||||
所有者权益 | 340,544.*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690,029.* | ||||||||
利润总额 | 39,464.* | 净利润 | 30,772.* | ||||||||
资产总额 | 1,565,618.* | 负债总额 | 1,266,064.* | ||||||||
所有者权益 | 299,553.*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6-30 | 营业收入 | 506,103.* | ||||||||
利润总额 | 5,584.* | 净利润 | 8,053.* | ||||||||
资产总计 | 2,435,349.* | 负债总计 | 2,112,608.* | ||||||||
所有者权益 | 322,740.*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新增发股份占比为增资扩股后总股份数的10% |
募集资金用途 | 补充公司资本金,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人投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在充分了解增资企业情况后,在增资公告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材料并交纳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申请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所报价格和金额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本次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的,则增资人视征集情况选择直接确认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人与增资金额。直接被确定为投资人的,其所报投资价格为最终认购价格。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人。 3.意向投资人应在自被确定为投资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4.本次增资价款采用场外结算方式。投资人应当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将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投资人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经增资企业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原额原路返还。未成为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投资人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5.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增资人不接受业绩对赌及股权回购等要求。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增资人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 7.意向投资人应自行对照、了解《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增资企业股东主体投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8.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9.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①我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 ②我方已知晓并了解《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我方是否符合增资企业股东主体投资资格,以及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③我方投资资金为我方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未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增资; ④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我方同意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将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太平 (略) | |||||||||||||
住所 | 上海 浦东新区 | ||||||||||||||
法定代表人 | - | 成立日期 | 2005-01-26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其他外资) |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3N | ||||||||||||||
经营范围 |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年金基金法人受托管理、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 | 职工人数 | 3536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 (略) | 99.99 | |||||||||||||
2 | 龙璧工业区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0.01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893,472.* | ||||||||
利润总额 | 26,068.* | 净利润 | 26,057.* | ||||||||
资产总额 | 2,246,779.* | 负债总额 | 1,924,891.* | ||||||||
所有者权益 | 321,888.*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839,196.* | ||||||||
利润总额 | 36,961.* | 净利润 | 30,670.* | ||||||||
资产总额 | 1,971,420.* | 负债总额 | 1,630,875.* | ||||||||
所有者权益 | 340,544.*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690,029.* | ||||||||
利润总额 | 39,464.* | 净利润 | 30,772.* | ||||||||
资产总额 | 1,565,618.* | 负债总额 | 1,266,064.* | ||||||||
所有者权益 | 299,553.*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6-30 | 营业收入 | 506,103.* | ||||||||
利润总额 | 5,584.* | 净利润 | 8,053.* | ||||||||
资产总计 | 2,435,349.* | 负债总计 | 2,112,608.* | ||||||||
所有者权益 | 322,740.*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新增发股份占比为增资扩股后总股份数的10% |
募集资金用途 | 补充公司资本金,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人投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在充分了解增资企业情况后,在增资公告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材料并交纳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申请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所报价格和金额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本次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的,则增资人视征集情况选择直接确认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人与增资金额。直接被确定为投资人的,其所报投资价格为最终认购价格。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人。 3.意向投资人应在自被确定为投资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4.本次增资价款采用场外结算方式。投资人应当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将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投资人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经增资企业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原额原路返还。未成为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投资人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5.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增资人不接受业绩对赌及股权回购等要求。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增资人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 7.意向投资人应自行对照、了解《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增资企业股东主体投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8.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9.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①我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 ②我方已知晓并了解《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我方是否符合增资企业股东主体投资资格,以及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③我方投资资金为我方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未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增资; ④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我方同意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将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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