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张江总部园头部企业及上市公司总部区B4-02在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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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张江总部园头部企业及上市公司总部区B4-02在建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GR2023SH*
转让底价: 57,5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浦东新区
资产类别: 在建工程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0-1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1-13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泽川 联系电话:021-*-555、*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张江总部 (略) 总部区(B4-02)项目地块(宗地编号*450)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等,但不包括属于施工建设单位等第三方的设施设备)资产
资产类别 在建工程 坐落位置 (略) 浦东新区张江总部园张 (略) 总部区(B4-02)项目地块(宗地编号*450)
地块地理位置描述 (略) 浦东新区张江张江镇东至B4-01地块,南至华谷路,西至孙浦路,北至华夏东路 所属园区或产业板块 张江科学城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号
规划用途 科研设计 项目所属产业领域 产业定位为张江生命科学产业未来的创新中心、集聚地,承载研发和运营等物业空间和创新资源的布局。
项目建设内容 委估项目总规划面积约为:56,459.42平方米,其中地上规划面积37,165.22平方米(计容规划面积36,719.10平方米),地下规划面积19,294.2平方米,规划建设内容为: 1) 2栋总部研发塔楼(其中塔楼A地上9层,塔楼B地上12层); 2) 配套裙房(地上3层); 3) 车库(地下2层); 4) 垃圾房、开关站等配套建筑。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因项目开发建设借款事宜,项目所在地块(宗地编号*450、使用权面积12,253.70平方米)已被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 (略) (略) 张江科技支行,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3日至2036年12月21日。在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妥善完成抵押限制解除事项。中国 (略) (略) 张江科技支行已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对转让方向其提出的提前还款申请无异议。
重要信息披露 1、本评估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格,并且未考虑因交易而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2、本评估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买卖双方税费各自承担的价格,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因张江总部园B4-02项目开发建设借款事宜,项目建设用地(张江镇111街坊22/6丘、使用权面积12,253.70平方米)已被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 (略) (略) 张江科技支行,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3日至2036年12月21日。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张江总部园B4-02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以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须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相关资料,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拟将B4-02项目整体转让,该事项已获得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同意。故本报告提供的评估结论是以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全部可以转让、且为整体转让前提 (略) 场价值。 5、本次经济行为是以在建工程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在建工程产权转移所需要的项目批文、各类许可证照等一并转移,本次评估中未考虑相关批文、许可文件变更的可操作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委估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的影响。 6、根据张江总部园B4-02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中未包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本次评估中估算了该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290.98万元)并在评估价值中进行了扣除。今后实际缴纳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金额应以相关土地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如土地部门核定的金额与本报告估算的金额不同,则评估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应做相应调整。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涉及国有不动产过户,本项目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涉及税务部门、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等审批流程,产权变更手续所需时间较长。 2、本项目位于张江科学城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应充 (略) 、浦东新区及相关部门、机构对于本项目所处区域内产业用地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以及产业项目的准入要求等。 3、本项目为在建工程,受让方需承继项目涉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类、施工类、咨询类等合同),且须遵守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规划、建设要求,以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4、本项目涉及在建工程交接,并在被确认为受让方的3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 5、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16幢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略) (内资)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浦东新区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获得转让方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7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组织签约通知》。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组织签约通知》,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将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超过三十日仍未支付交易价款,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从受让方已缴纳的款项中扣除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仟万元整)作为违约金,剩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解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除非转让标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在该竞买人已缴纳的款项中扣除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仟万元整),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及土地手续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8、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1亿以下部分(含1亿))以及0.5%(1亿以上部分)累加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7,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冯老师
联系电话 *
特殊事项: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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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附件
,上海
项目编号:GR2023SH*
转让底价: 57,5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浦东新区
资产类别: 在建工程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0-1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1-13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泽川 联系电话:021-*-555、*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张江总部 (略) 总部区(B4-02)项目地块(宗地编号*450)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等,但不包括属于施工建设单位等第三方的设施设备)资产
资产类别 在建工程 坐落位置 (略) 浦东新区张江总部园张 (略) 总部区(B4-02)项目地块(宗地编号*450)
地块地理位置描述 (略) 浦东新区张江张江镇东至B4-01地块,南至华谷路,西至孙浦路,北至华夏东路 所属园区或产业板块 张江科学城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号
规划用途 科研设计 项目所属产业领域 产业定位为张江生命科学产业未来的创新中心、集聚地,承载研发和运营等物业空间和创新资源的布局。
项目建设内容 委估项目总规划面积约为:56,459.42平方米,其中地上规划面积37,165.22平方米(计容规划面积36,719.10平方米),地下规划面积19,294.2平方米,规划建设内容为: 1) 2栋总部研发塔楼(其中塔楼A地上9层,塔楼B地上12层); 2) 配套裙房(地上3层); 3) 车库(地下2层); 4) 垃圾房、开关站等配套建筑。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因项目开发建设借款事宜,项目所在地块(宗地编号*450、使用权面积12,253.70平方米)已被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 (略) (略) 张江科技支行,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3日至2036年12月21日。在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妥善完成抵押限制解除事项。中国 (略) (略) 张江科技支行已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对转让方向其提出的提前还款申请无异议。
重要信息披露 1、本评估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格,并且未考虑因交易而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2、本评估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买卖双方税费各自承担的价格,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因张江总部园B4-02项目开发建设借款事宜,项目建设用地(张江镇111街坊22/6丘、使用权面积12,253.70平方米)已被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 (略) (略) 张江科技支行,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3日至2036年12月21日。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张江总部园B4-02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以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须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相关资料,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拟将B4-02项目整体转让,该事项已获得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同意。故本报告提供的评估结论是以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全部可以转让、且为整体转让前提 (略) 场价值。 5、本次经济行为是以在建工程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在建工程产权转移所需要的项目批文、各类许可证照等一并转移,本次评估中未考虑相关批文、许可文件变更的可操作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委估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的影响。 6、根据张江总部园B4-02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中未包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本次评估中估算了该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290.98万元)并在评估价值中进行了扣除。今后实际缴纳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金额应以相关土地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如土地部门核定的金额与本报告估算的金额不同,则评估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应做相应调整。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涉及国有不动产过户,本项目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涉及税务部门、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等审批流程,产权变更手续所需时间较长。 2、本项目位于张江科学城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应充 (略) 、浦东新区及相关部门、机构对于本项目所处区域内产业用地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以及产业项目的准入要求等。 3、本项目为在建工程,受让方需承继项目涉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类、施工类、咨询类等合同),且须遵守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规划、建设要求,以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4、本项目涉及在建工程交接,并在被确认为受让方的3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 5、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16幢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略) (内资)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浦东新区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获得转让方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7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组织签约通知》。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组织签约通知》,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将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超过三十日仍未支付交易价款,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从受让方已缴纳的款项中扣除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仟万元整)作为违约金,剩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解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除非转让标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在该竞买人已缴纳的款项中扣除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仟万元整),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及土地手续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权属转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需)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8、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1亿以下部分(含1亿))以及0.5%(1亿以上部分)累加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7,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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