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2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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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20%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0-13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1-0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章芸芝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金琦 联系电话:021-*-114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20-01-10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秋山路1775弄29、30号6楼18室
经营范围 城市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快速公交、公共交通的建设与管理,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设计、销售,汽车租赁,自有设备租赁,机动车维修,机电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租赁、安装、调试,从事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零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 大型
法定代表人 张树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MA1HB38T01
职工人数(人) 58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上海电气集团 (略) 转让所持 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20%股权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 (略)
批准日期 2023-10-07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07004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中城 (略) 50
2 上海临港创新 (略) 30
3 上海电气集团 (略) 20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2 营业收入 7,314.*
利润总额 11.* 净利润 11.*
资产总计 46,789.* 负债总计 37,258.*
所有者权益 9,530.* 审计机构 上海宏大东亚 (略)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3-08-31 营业收入 2,223.*
利润总额 99.* 净利润 99.*
资产总计 73,937.* 负债总计 64,731.*
所有者权益 9,206.*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体举牌受让。 5、受让方应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其他披露信息
一、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二、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三、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公司有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 (略)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1) (略) 进行股东同比例增资;2)同意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中城捷运、临港服务各委派3名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其中股东中城捷运、临港服务各委派1名监事。”
附件
查看附件
附件
序号 名称
1 特别事项说明.pdf
,上海
标的企业名称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0-13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1-0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章芸芝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金琦 联系电话:021-*-114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20-01-10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秋山路1775弄29、30号6楼18室
经营范围 城市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快速公交、公共交通的建设与管理,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设计、销售,汽车租赁,自有设备租赁,机动车维修,机电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租赁、安装、调试,从事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零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 大型
法定代表人 张树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MA1HB38T01
职工人数(人) 58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上海电气集团 (略) 转让所持 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20%股权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 (略)
批准日期 2023-10-07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07004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中城 (略) 50
2 上海临港创新 (略) 30
3 上海电气集团 (略) 20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2 营业收入 7,314.*
利润总额 11.* 净利润 11.*
资产总计 46,789.* 负债总计 37,258.*
所有者权益 9,530.* 审计机构 上海宏大东亚 (略)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3-08-31 营业收入 2,223.*
利润总额 99.* 净利润 99.*
资产总计 73,937.* 负债总计 64,731.*
所有者权益 9,206.*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体举牌受让。 5、受让方应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其他披露信息
一、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二、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三、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公司有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 (略)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1) (略) 进行股东同比例增资;2)同意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中城捷运、临港服务各委派3名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其中股东中城捷运、临港服务各委派1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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