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金湖大厦项目47.5%投资开发经营权益
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金湖大厦项目47.5%投资开发经营权益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债权转让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联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竞价的情形)
(7)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标的债权进行交易;
(8)我方将按照联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金湖大厦项目47.5%投资开发经营权益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9-11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2014)海仲(湛)字第39号《裁决书》确认, (略) 深圳分行享有金湖大厦项目47.5%的权益合法有效。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一、(2014)海仲(湛)字第39号《裁决书》确认, (略)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享有海南湘 (略) 金湖大厦项目的47.5%投资开发经营权益价值。本次转让标的为海南湘 (略) (略) (略) 金湾区三灶镇金湖大道与青湾大道交叉东南处金湖大厦项目的47.5%投资开发经营权益。截至评估基准日,金湖大厦的投资开发经营权益所涉及资产由土地使用权及前期费用组成。其中:1)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珠国土许字(1992)第024号),委估宗地面积为71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均自1992年12月1日起计算;截至报告出具日,委估宗地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2)前期费用。委估资产为勘察费、地震试验费、 (略) 基础设施配套等。 其他详见本项目《裁决书》、《法律意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未参与金湖大厦项目的经营活动,除已披露、备查的信息外,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尽调并承担相应受让风险。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9层901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权益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650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标的权益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权益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及交易保证金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权益,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并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权益转让协议。 3、本项目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在签署权益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同时,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权益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权益交易有关规则签订权益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裁决书》、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如下书面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裁决书》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标的转让公告之内容,决定受让转让标的。 (2)我方已知晓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未参与金湖大厦项目的经营活动,除已披露、备查的信息外,我方已自行尽调并承担相应受让风险。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我方同意转让后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转让方及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无关。 (4)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债权转让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联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竞价的情形)
(7)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标的债权进行交易;
(8)我方将按照联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金湖大厦项目47.5%投资开发经营权益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9-11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2014)海仲(湛)字第39号《裁决书》确认, (略) 深圳分行享有金湖大厦项目47.5%的权益合法有效。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一、(2014)海仲(湛)字第39号《裁决书》确认, (略)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享有海南湘 (略) 金湖大厦项目的47.5%投资开发经营权益价值。本次转让标的为海南湘 (略) (略) (略) 金湾区三灶镇金湖大道与青湾大道交叉东南处金湖大厦项目的47.5%投资开发经营权益。截至评估基准日,金湖大厦的投资开发经营权益所涉及资产由土地使用权及前期费用组成。其中:1)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珠国土许字(1992)第024号),委估宗地面积为71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均自1992年12月1日起计算;截至报告出具日,委估宗地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2)前期费用。委估资产为勘察费、地震试验费、 (略) 基础设施配套等。 其他详见本项目《裁决书》、《法律意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未参与金湖大厦项目的经营活动,除已披露、备查的信息外,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尽调并承担相应受让风险。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9层901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权益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650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标的权益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权益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及交易保证金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权益,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并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权益转让协议。 3、本项目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在签署权益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同时,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权益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权益交易有关规则签订权益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裁决书》、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如下书面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裁决书》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标的转让公告之内容,决定受让转让标的。 (2)我方已知晓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未参与金湖大厦项目的经营活动,除已披露、备查的信息外,我方已自行尽调并承担相应受让风险。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我方同意转让后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转让方及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无关。 (4)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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