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荆州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荆 (略) | |||||||||||||
住所 |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赵阳 | 成立日期 | 2019-07-26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49A4AU7T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4 | 职工人数 | 5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三峡电能(上海)有限公司 | 31.0345 | |||||||||||||
2 | 长江智 (略) | 31.0345 | |||||||||||||
3 | 重庆两江 (略) | 31.0345 | |||||||||||||
4 | 武 (略) | 6.896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6,173.* | ||||||||
利润总额 | 1,137.* | 净利润 | 982.* | ||||||||
资产总额 | 80,447.* | 负债总额 | 73,313.* | ||||||||
所有者权益 | 7,133.*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2,751.* | ||||||||
利润总额 | 744.* | 净利润 | 689.* | ||||||||
资产总额 | 38,711.* | 负债总额 | 32,560.* | ||||||||
所有者权益 | 6,151.*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1,296.* | ||||||||
利润总额 | 273.* | 净利润 | 273.* | ||||||||
资产总额 | 9,837.* | 负债总额 | 6,080.* | ||||||||
所有者权益 | 3,757.*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3-31 | 营业收入 | 1,902.* | ||||||||
利润总额 | 182.* | 净利润 | 150.* | ||||||||
资产总计 | 83,698.* | 负债总计 | 76,414.* | ||||||||
所有者权益 | 7,284.* |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一) (略) 资产结构 (二)解决资金缺口,保障项目推进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资。 3、意向投资方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5、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6、 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为电力行业2022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亿的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信息为准);提供股权结构图及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亦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参与投资。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示期内提交投资申请,并在公示期截止日前支付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增资价款。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之内容及增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项目公告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2.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支付到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经增资人申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3.增资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该意向投资人直接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择优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最终投资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 4.本次增资增资方不做出任何性质的业绩承诺、不接受对赌条款和股权回购要求。 5.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形式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 6.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接受增资方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接受增资方对本方作价出资之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等全部必要程序,并予以配合(包括协调相关方予以配合)。(2)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本方近三年(或自成立至今)内无不良经营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来源合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4)本方认可增资方对本次增资扩股股权比例、治理结构、人员、经营计划等的安排。 7.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荆 (略) | |||||||||||||
住所 |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赵阳 | 成立日期 | 2019-07-26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49A4AU7T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4 | 职工人数 | 5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三峡电能(上海)有限公司 | 31.0345 | |||||||||||||
2 | 长江智 (略) | 31.0345 | |||||||||||||
3 | 重庆两江 (略) | 31.0345 | |||||||||||||
4 | 武 (略) | 6.896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6,173.* | ||||||||
利润总额 | 1,137.* | 净利润 | 982.* | ||||||||
资产总额 | 80,447.* | 负债总额 | 73,313.* | ||||||||
所有者权益 | 7,133.*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2,751.* | ||||||||
利润总额 | 744.* | 净利润 | 689.* | ||||||||
资产总额 | 38,711.* | 负债总额 | 32,560.* | ||||||||
所有者权益 | 6,151.*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1,296.* | ||||||||
利润总额 | 273.* | 净利润 | 273.* | ||||||||
资产总额 | 9,837.* | 负债总额 | 6,080.* | ||||||||
所有者权益 | 3,757.*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3-31 | 营业收入 | 1,902.* | ||||||||
利润总额 | 182.* | 净利润 | 150.* | ||||||||
资产总计 | 83,698.* | 负债总计 | 76,414.* | ||||||||
所有者权益 | 7,284.* |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一) (略) 资产结构 (二)解决资金缺口,保障项目推进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资。 3、意向投资方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5、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6、 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为电力行业2022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亿的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信息为准);提供股权结构图及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亦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参与投资。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示期内提交投资申请,并在公示期截止日前支付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增资价款。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之内容及增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项目公告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2.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支付到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经增资人申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3.增资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该意向投资人直接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择优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最终投资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 4.本次增资增资方不做出任何性质的业绩承诺、不接受对赌条款和股权回购要求。 5.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形式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 6.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接受增资方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接受增资方对本方作价出资之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等全部必要程序,并予以配合(包括协调相关方予以配合)。(2)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本方近三年(或自成立至今)内无不良经营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来源合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4)本方认可增资方对本次增资扩股股权比例、治理结构、人员、经营计划等的安排。 7.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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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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