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住所 |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宏旭 | 成立日期 | 2017-01-2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28LMP52H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标准化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停车场服务;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公共交通;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5 | 职工人数 | 358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15.0725 | |||||||||||||
2 | 杭州五色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0672 | |||||||||||||
3 | 国调科改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583 | |||||||||||||
4 | 杭州真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916 | |||||||||||||
5 | 上海 (略) | 6.4295 | |||||||||||||
6 | 杭州真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701 | |||||||||||||
7 | 中车智能 (略) | 5.2701 | |||||||||||||
8 | 中 (略) | 4.585 | |||||||||||||
9 | 杭州瓯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917 | |||||||||||||
10 | 杭州华夏八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985 | |||||||||||||
11 | 其余15位股东 | 28.665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40,733.* | ||||||||
利润总额 | 990.* | 净利润 | 986.* | ||||||||
资产总额 | 67,513.* | 负债总额 | 41,893.* | ||||||||
所有者权益 | 25,620.*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61,936.* | ||||||||
利润总额 | 1,580.* | 净利润 | 1,618.* | ||||||||
资产总额 | 103,806.* | 负债总额 | 72,060.* | ||||||||
所有者权益 | 31,745.*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9,010.* | ||||||||
利润总额 | -12,614.* | 净利润 | -12,615.* | ||||||||
资产总额 | 58,287.* | 负债总额 | 40,863.* | ||||||||
所有者权益 | 17,424.*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7-31 | 营业收入 | 5,286.* | ||||||||
利润总额 | -8,326.* | 净利润 | -8,330.* | ||||||||
资产总计 | 94,135.* | 负债总计 | 56,979.* | ||||||||
所有者权益 | 37,155.*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增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15% |
募集资金用途 | 通过本次增资融入的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提升、市场整合等。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依法诚信经营,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略) 近三年无违法经营。 3、意向投资人或其出资企业具有轨道交通行业数智化项目经验(以相关合同为准)。 4、本项目接受联合投资体,联合体视为一家投资人。限定单一意向投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15%且投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 5、意向投资者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股份代持情形。 6、本次增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等投资。 7、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 (略) 股权清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股权代持,亦不存在重大争议、仲裁或诉讼事项, (略) 的完整权利,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因任何担保、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投资人权利行使之情形。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 (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流程确认的评估值。 2、增资人原股东未表态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人原股东按现有股权比例享有对本次增资份额的优先认购权。 3、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信息发布截止前缴纳拟投资金额10%的保证金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信息公告期满,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为1-10家,且意向投资人合计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15%,则增资人可选择将该意向投资人直接确定为最终投资人或者根据增资人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及其投资金额和认购价格;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大于10家,或意向投资人合计持股比例大于15%,增资人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及其投资金额和认购价格。 5、本项目接受货币或非货币出资,若意向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需一次性支付增资价款,币种为人民币;若意向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仅接受公司股权(如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值低于其投资总额,须以货币补足),用 (略) 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投资人需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以货币出资的投资人,按《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支付到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经增资人申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投资人按《增资协议》约定将出资标的股权交付与增资人、完成工商变更后视为已实缴出资股权增资款。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值低于其投资总额,须以货币补足,支付到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将在完成增资协议签署及出资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 6、标的企业(增资人)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评估基准日至增资完成日(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增资完成后的各方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住所 |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宏旭 | 成立日期 | 2017-01-2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28LMP52H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标准化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停车场服务;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公共交通;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5 | 职工人数 | 358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15.0725 | |||||||||||||
2 | 杭州五色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0672 | |||||||||||||
3 | 国调科改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583 | |||||||||||||
4 | 杭州真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916 | |||||||||||||
5 | 上海 (略) | 6.4295 | |||||||||||||
6 | 杭州真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701 | |||||||||||||
7 | 中车智能 (略) | 5.2701 | |||||||||||||
8 | 中 (略) | 4.585 | |||||||||||||
9 | 杭州瓯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917 | |||||||||||||
10 | 杭州华夏八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985 | |||||||||||||
11 | 其余15位股东 | 28.665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40,733.* | ||||||||
利润总额 | 990.* | 净利润 | 986.* | ||||||||
资产总额 | 67,513.* | 负债总额 | 41,893.* | ||||||||
所有者权益 | 25,620.*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61,936.* | ||||||||
利润总额 | 1,580.* | 净利润 | 1,618.* | ||||||||
资产总额 | 103,806.* | 负债总额 | 72,060.* | ||||||||
所有者权益 | 31,745.*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9,010.* | ||||||||
利润总额 | -12,614.* | 净利润 | -12,615.* | ||||||||
资产总额 | 58,287.* | 负债总额 | 40,863.* | ||||||||
所有者权益 | 17,424.*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7-31 | 营业收入 | 5,286.* | ||||||||
利润总额 | -8,326.* | 净利润 | -8,330.* | ||||||||
资产总计 | 94,135.* | 负债总计 | 56,979.* | ||||||||
所有者权益 | 37,155.*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增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15% |
募集资金用途 | 通过本次增资融入的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提升、市场整合等。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依法诚信经营,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略) 近三年无违法经营。 3、意向投资人或其出资企业具有轨道交通行业数智化项目经验(以相关合同为准)。 4、本项目接受联合投资体,联合体视为一家投资人。限定单一意向投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15%且投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 5、意向投资者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股份代持情形。 6、本次增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等投资。 7、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 (略) 股权清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股权代持,亦不存在重大争议、仲裁或诉讼事项, (略) 的完整权利,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因任何担保、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投资人权利行使之情形。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 (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流程确认的评估值。 2、增资人原股东未表态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人原股东按现有股权比例享有对本次增资份额的优先认购权。 3、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信息发布截止前缴纳拟投资金额10%的保证金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信息公告期满,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为1-10家,且意向投资人合计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15%,则增资人可选择将该意向投资人直接确定为最终投资人或者根据增资人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及其投资金额和认购价格;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大于10家,或意向投资人合计持股比例大于15%,增资人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及其投资金额和认购价格。 5、本项目接受货币或非货币出资,若意向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需一次性支付增资价款,币种为人民币;若意向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仅接受公司股权(如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值低于其投资总额,须以货币补足),用 (略) 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投资人需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以货币出资的投资人,按《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支付到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经增资人申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投资人按《增资协议》约定将出资标的股权交付与增资人、完成工商变更后视为已实缴出资股权增资款。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值低于其投资总额,须以货币补足,支付到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将在完成增资协议签署及出资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 6、标的企业(增资人)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评估基准日至增资完成日(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增资完成后的各方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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