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贵州兴仁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主厂区土地使用权、建设完成的场地、环保排放量指标及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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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贵州兴仁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主厂区土地使用权、建设完成的场地、环保排放量指标及排污权

大唐贵州兴仁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主厂区土地使用权、建设完成的场地、环保排放量指标及排污权)

挂牌日期:2023-10-25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大唐贵州兴仁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主厂区土地使用权、建设完成的场地、环保排放量指标及排污权)
资产类别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名称大唐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挂牌价格11,872.91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3-10-2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通过北交所指定系统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并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0万元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项目挂牌公告期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已充分知悉相关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后续建设需符合当地政府规划,且具备开发建设煤电项目的资质及能力,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30%的首付款(含已转交易价款的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受让方应就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 (略) 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从支付首笔款项日至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日)的利息,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全部其余款项及利息。 5.受让方须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及交接。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之现状。 7.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具体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8.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按照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为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由转让方统一发送北交所。

大唐贵州兴仁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主厂区土地使用权、建设完成的场地、环保排放量指标及排污权)

挂牌日期:2023-10-25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大唐贵州兴仁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主厂区土地使用权、建设完成的场地、环保排放量指标及排污权)
资产类别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名称大唐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挂牌价格11,872.91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3-10-2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通过北交所指定系统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并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0万元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项目挂牌公告期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已充分知悉相关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后续建设需符合当地政府规划,且具备开发建设煤电项目的资质及能力,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30%的首付款(含已转交易价款的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受让方应就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 (略) 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从支付首笔款项日至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日)的利息,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全部其余款项及利息。 5.受让方须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及交接。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之现状。 7.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具体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8.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按照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为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由转让方统一发送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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