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2号路以南D2-575房地产
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2号路以南D2-575房地产
项目名称: | 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2号路以南D2-575房地产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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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西双版纳协同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281.21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0-26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将交纳交易保证金9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需做如下承诺:(1)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2)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全额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转让方有权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再次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该受让方补足差额部分。(3)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5)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收取基础服务费。(6)同意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同意本项目附件《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按照该文本进行签署。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2号路以南D2-575房地产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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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西双版纳协同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281.21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0-26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将交纳交易保证金9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需做如下承诺:(1)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2)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全额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转让方有权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再次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该受让方补足差额部分。(3)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5)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收取基础服务费。(6)同意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同意本项目附件《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按照该文本进行签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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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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