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259号大连农商行持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兴业小区9#1层10号、9#2层10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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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259号大连农商行持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兴业小区9#1层10号、9#2层10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 LN2023DF* 项目名称: (2023年第1259号)大连农商行持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兴业小区9#1层10号、9#2层10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 房产 转让方名称: 大连农村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转让方角色: 出让人
价格单位: 万元
转让方代码: *96H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40.*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3-10-27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拍卖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http://**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知悉和承诺以下事项: (1)签署《尽职调查回执》,并且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2)承诺已经对转让标的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诺已经充分知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受让方自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保证现在或将来不以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抗辩。 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被第三方占用、占有、购买、租赁等情况)、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承诺已知悉并同意,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及转让期间可能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依法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6)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大连农村 (略) 庄河支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评估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大连农村 (略) 庄河支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评估费用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就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及以转让标的现有状况进行交接。受让方
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 LN2023DF* 项目名称: (2023年第1259号)大连农商行持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兴业小区9#1层10号、9#2层10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 房产 转让方名称: 大连农村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转让方角色: 出让人
价格单位: 万元
转让方代码: *96H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40.*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3-10-27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拍卖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http://**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知悉和承诺以下事项: (1)签署《尽职调查回执》,并且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2)承诺已经对转让标的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诺已经充分知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受让方自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保证现在或将来不以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抗辩。 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被第三方占用、占有、购买、租赁等情况)、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承诺已知悉并同意,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及转让期间可能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依法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6)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大连农村 (略) 庄河支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评估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大连农村 (略) 庄河支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评估费用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就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及以转让标的现有状况进行交接。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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