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持有的报废房屋建筑物和报废机器设备一批
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持有的报废房屋建筑物和报废机器设备一批
标的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持有的报废房屋建筑物和报废机器设备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340.3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1-0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龙潭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持有的报废房屋建筑物和报废机器设备一批,本项目实际情况以实际踏勘现状转让。 | ||
标的所在位置 | 国家能源 (略) 吉林热电厂 | ||
转让底价(万元) | 340.33 万元 | ||
计量单位 | 1 | 数 量 | 批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068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0-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转让范围的报废房屋建筑物是指房屋拆除后可回收的材料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马剑峰 | 联系电话 | 0432-*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能源 (略) 吉林热电厂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该项目与国能吉林 (略) 吉林热电厂持有的报废房屋建筑物和报废机器设备一批项目捆绑转让,若有增值,增值部分按各项目的挂牌价比例进行分配。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在报名时还需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签章的《安全技术拆除承诺书》(详见附件)。若意向受让方未提前预约或未在预约时间内到场的,视为放弃现场踏勘,不得要求转让方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外再次组织现场踏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转让方未提供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因标的部分拟拆除房屋及部分设备还在使用,转让方将从2023年12月15日前移交标的,除房屋拆除外的其他资产严格按现状移交,受让方需与转让方签订《移交确认书》。自移交完成后90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拆除、搬迁、运输,清理,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资产的保管、拆除、搬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本次转让标的涉及房屋拆除、高空作业等受让方自身或委托须具有房屋拆除相关资质进行拆除,标的的资产拆除若涉及废保温材料、废油脂、废蓄电池等危废(下称“相关危废”)。为了保证相关危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受让方必须委托具有 (略) (略) 处置资产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保温材料、废油脂、废蓄电池等危废(须提供处置及运输委托合同、涵盖所处置及运输相关危废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受让方在清运相关危险废物过程中,如有残留油脂或其他废物的,应一并回收,不得以危险废物中有残留物为理由拒绝接收;受让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收集、贮存、装载、运输、处置转让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在收集、贮存、装载、运输危险废物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一切责任,因上述活动导致转让方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受让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就对转让方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受让方须严格做好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运输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选择有危险废 (略) 进行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危险物质有害化扩散、污染环境及运输途中发生自燃、爆炸等不良后果,如有发生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危险废物运输前3日,受让方应将委托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的资质、运输行政审批许可等相关资料报送转让方;受让方相关危废拆除、清运等工作需经当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按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废弃物转移单》;受让 (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让方应在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后向转让方出具危险废物处置反馈单;预计2024年1月31日开始移交,凡因处置相关引发的垃圾及危废引起的环保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一律与转让方无关。 十一、本次标的需受让方自行拆除,受让方应签署《安全技术拆除承诺书》(详见附件)。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拆除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房屋拆除相关资质证明,若是委托企业具备房屋拆除资质证明,则需提供委托合同。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服从转让方安排,拆除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设备、建筑物、地面等损坏,将按转让方核算的实际损失扣除受让方拆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十二、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安全技术拆除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或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衍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持有的报废房屋建筑物和报废机器设备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340.3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1-0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龙潭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持有的报废房屋建筑物和报废机器设备一批,本项目实际情况以实际踏勘现状转让。 | ||
标的所在位置 | 国家能源 (略) 吉林热电厂 | ||
转让底价(万元) | 340.33 万元 | ||
计量单位 | 1 | 数 量 | 批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068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0-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转让范围的报废房屋建筑物是指房屋拆除后可回收的材料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马剑峰 | 联系电话 | 0432-*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能源 (略) 吉林热电厂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该项目与国能吉林 (略) 吉林热电厂持有的报废房屋建筑物和报废机器设备一批项目捆绑转让,若有增值,增值部分按各项目的挂牌价比例进行分配。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在报名时还需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签章的《安全技术拆除承诺书》(详见附件)。若意向受让方未提前预约或未在预约时间内到场的,视为放弃现场踏勘,不得要求转让方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外再次组织现场踏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转让方未提供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因标的部分拟拆除房屋及部分设备还在使用,转让方将从2023年12月15日前移交标的,除房屋拆除外的其他资产严格按现状移交,受让方需与转让方签订《移交确认书》。自移交完成后90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拆除、搬迁、运输,清理,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资产的保管、拆除、搬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本次转让标的涉及房屋拆除、高空作业等受让方自身或委托须具有房屋拆除相关资质进行拆除,标的的资产拆除若涉及废保温材料、废油脂、废蓄电池等危废(下称“相关危废”)。为了保证相关危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受让方必须委托具有 (略) (略) 处置资产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保温材料、废油脂、废蓄电池等危废(须提供处置及运输委托合同、涵盖所处置及运输相关危废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受让方在清运相关危险废物过程中,如有残留油脂或其他废物的,应一并回收,不得以危险废物中有残留物为理由拒绝接收;受让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收集、贮存、装载、运输、处置转让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在收集、贮存、装载、运输危险废物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一切责任,因上述活动导致转让方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受让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就对转让方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受让方须严格做好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运输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选择有危险废 (略) 进行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危险物质有害化扩散、污染环境及运输途中发生自燃、爆炸等不良后果,如有发生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危险废物运输前3日,受让方应将委托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的资质、运输行政审批许可等相关资料报送转让方;受让方相关危废拆除、清运等工作需经当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按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废弃物转移单》;受让 (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让方应在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后向转让方出具危险废物处置反馈单;预计2024年1月31日开始移交,凡因处置相关引发的垃圾及危废引起的环保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一律与转让方无关。 十一、本次标的需受让方自行拆除,受让方应签署《安全技术拆除承诺书》(详见附件)。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拆除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房屋拆除相关资质证明,若是委托企业具备房屋拆除资质证明,则需提供委托合同。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服从转让方安排,拆除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设备、建筑物、地面等损坏,将按转让方核算的实际损失扣除受让方拆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十二、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安全技术拆除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或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衍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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