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装备制造基地有限公司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项目信息披露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装备制造基地有限公司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项目信息披露
产权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3]475
项目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23]042号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10月30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示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3年11月27日15时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赵先生 | 电话 | *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先生 | 电话 | 0431-*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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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康拜(长春)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2020-11-27 | ||||||||||||
注册资本 (万元) | 5000.00 | 实缴资本 (万元) | 700.00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
职工人数 | 8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17UK7R9H | |||||||||||||
经营 | 大 中 小 微 | |||||||||||||
经营 | 其他设备机械制造、环保设备制造、节能设备制造、环保科技、秸秆综合利用等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上海 (略) | 80.00 | |||||||||||||
2.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主要财务 指 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87.11 | -1214.83 | -1214.91 | -1214.9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35.22 | 1815.48 | -580.27 | ||||||||||||
审计机构 | 吉林阳光会计 (略) | |||||||||||||
2023年09月30日 财务报表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21.67 | -21.67 | -21.6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03.14 | 1972.44 | -769.3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 2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需经转让方审核确认意向受让方条件后,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略) 章程的规定,履约股东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权利和义务。 (3)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 (4)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6.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7.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8.上海 (略) 认缴4000万元,实缴650万元;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缴1000万元,实缴50万元。长兴集团如按同比例注资还应实缴112.5万元。股权转让后,不予追究未按同比例注资实缴注册资本的任何责任。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马强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万元) | *.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控股公司服务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MA17NBWH3D | 经营规模 | 大 中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 中央其他部委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17NBWH3D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9-1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4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55.00万元 | ||
特别提示 | 受让方确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以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无 | ||
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略) 章程的规定,履约股东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权利和义务。 (3)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 (4)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 ||
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纳金额 | 设定为: 2.00 万元 保证金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交纳时间 | 2023年11月27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标的标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
长公-GY-CQ[2023]042号001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 | *4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申请再次信息披露。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转让比例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1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 | 55.00 | 2.00 |
产权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3]475
项目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23]042号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10月30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示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3年11月27日15时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赵先生 | 电话 | *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先生 | 电话 | 0431-*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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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康拜(长春)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2020-11-27 | ||||||||||||
注册资本 (万元) | 5000.00 | 实缴资本 (万元) | 700.00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
职工人数 | 8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17UK7R9H | |||||||||||||
经营 | 大 中 小 微 | |||||||||||||
经营 | 其他设备机械制造、环保设备制造、节能设备制造、环保科技、秸秆综合利用等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上海 (略) | 80.00 | |||||||||||||
2.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主要财务 指 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87.11 | -1214.83 | -1214.91 | -1214.9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35.22 | 1815.48 | -580.27 | ||||||||||||
审计机构 | 吉林阳光会计 (略) | |||||||||||||
2023年09月30日 财务报表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21.67 | -21.67 | -21.6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03.14 | 1972.44 | -769.3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 2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需经转让方审核确认意向受让方条件后,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略) 章程的规定,履约股东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权利和义务。 (3)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 (4)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6.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7.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8.上海 (略) 认缴4000万元,实缴650万元;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缴1000万元,实缴50万元。长兴集团如按同比例注资还应实缴112.5万元。股权转让后,不予追究未按同比例注资实缴注册资本的任何责任。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马强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万元) | *.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控股公司服务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MA17NBWH3D | 经营规模 | 大 中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 中央其他部委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17NBWH3D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9-1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4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55.00万元 | ||
特别提示 | 受让方确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以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无 | ||
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略) 章程的规定,履约股东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权利和义务。 (3)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 (4)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 ||
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纳金额 | 设定为: 2.00 万元 保证金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交纳时间 | 2023年11月27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标的标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
长公-GY-CQ[2023]042号001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 | *4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申请再次信息披露。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转让比例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1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康拜(长春) (略) 20%股权(50万元股权及950万元认缴权) | 55.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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