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委托运营管理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名称: |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法人: | 合肥海恒 (略) | 项目地址: | 经开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3-10-30 |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3AJJCJ00083 | ||||||
委托方 | 合肥海恒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0月31日9:00始至2023年11月20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11月21日9:00至10:00止。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经营权 | 6 | 18.* | 1.8 | ||||
1.转让标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潭以西、云谷路以北、汤口路以南出口加工区2#楼。 2.标的对应经营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852平方米,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经营房产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转让价款支付:运营管理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每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年运营费用在第一年基础之上递增3%,第四年运营费用和第三年一致,第五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之上递增3%,第六年运营费用和第五年一致,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成交价的25%,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合同签订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2个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包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 本项目经营房产用途为配套商业。 2.受让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仓储、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足浴、会所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 3.受让方使用上述经营房产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经营房产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参与。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1.经营房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经营房产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房产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经营房产实际面积为准。经营房产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经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房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房产发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 4.运营期内,受让方对经营房产进行装修、装潢时,所需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按规定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受让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房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因受让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受让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归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受让方逾期未支付运营费用的,受让方须按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30天仍未支付运营费用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受让方须配合运营房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受让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受让方负责排除。 9.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10.特别说明: (1)经营房产以现状转让;房屋按现状交付受让方后,在运营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受让方负责,但非受让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委托方按房屋现状交付,受让方确认已对经营房产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受让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委托运营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受让方同意接受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受让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4)如受让方逾期支付运营费用,委托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委托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受让方支付运营费用,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如因受让方拖欠房屋运营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受让方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总转让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合肥海恒 (略) (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方”)
合同签订地点: 中德合作创新园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方在对*方“”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方的商誉,现就*方委托*方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房产座落于;建筑面积 m2;用途 。
*方运营房产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第二条:运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期限共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具体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交接时间为准),年月日止。*方向*方提供免运营费装修期个月(含在运营期内)(年月日至年月日)。免运营费装修期间,仅免运营费,*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3.1首年运营费用(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递增情况:。运营房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运营费价格。
3.2运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单位:,账号:)。运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到*方指定账户后, 向*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方须向*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全部交入*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单位:,账号:)。
4.2如*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
4.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房产交付
5.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向*方交付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方书面通知*方为准。*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5.2*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3*方交付房屋时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移交(*方在投标异议期内对房屋现状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不得以未探勘现场等提出任何异议),**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交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方拒不接收房屋的,自*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第六条:运营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6.1房屋使用期间,*方对运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 (略) 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须先书面征得*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方自行办理。运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方承担。
6.2*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3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无偿地移交给*方。
6.4在运营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运营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5运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由*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均由*方承担,对于*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6*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方决定;*方拒绝的,*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第七条:运营房产收回
7.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方。
7.2*方交还运营房产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运营管理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7.3*方对运营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方。
7.4*方应结清运营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7.5**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退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方收回房屋。
7.6*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运营房产返还给*方的,*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方搬离,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8.1*方按期向*方收取运营费用并提供收款票据。
8.2*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8.3*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方自行承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4在运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8.5*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9.1*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消防、环评等经营前置审批许可,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9.2*方须在实际交付之日起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工作。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方须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9.3*方如需对运营房产进行水电增容,为运营房产制定标识标牌等设计方案,须将改造方案、设计方案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9.4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5运营期内,运营房产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及维保工作由*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9.6*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方承担(*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
9.7*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8*方负责运营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9.9*方应与*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0运营期内,全部运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方协助。
9.11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方同意后,*方可以对运营房产进行局部招商,*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营截止期限,且应确保第三人履行本合同中*方对*方的运营管理要求和需承担的义务,并应对第三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运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方与*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房产,*方承担违约责任。
9.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应积极维护运营房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9.13*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灯箱,将设计方案报*方同意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整体环境。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方应对*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因*方违约*方行使解除权、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方所有,*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0.4.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0.4.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0.4.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4.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
10.5.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 日的;
10.5.2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违反不得经营范围约定的;
10.5.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10.5.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10.5.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5.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10.5.7*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10.5.8未经*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10.5.9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元)的;
10.5.10因*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方利益的;
10.5.11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方未报或未经*方同意,擅自实施的。
10.5.12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11.1 *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1.2*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12.1*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 (¥元)。
12.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运营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4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首年运营费用总额的0.5%)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约定
13.1运营期限届满,如*方决定不再对外委托运营房产,则*方在运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方,*方应在运营期满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3.2运营期限届满后或*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运营房产,*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方所有和使用,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方拒不归还的,*方可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方按房屋实际交付时的现状移交,*方确认已对运营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方承担,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14.2*方同意接受*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费用由*方自行承担。*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方负责。*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方的权益。
14.3、如*方逾期支付运营管理费用,*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方自行承担。
14.4如因*方拖欠运营管理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方承担。
14.5*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经发现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交还运营房产。
14.6本次运营房产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运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范围内,*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14.7*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由此造成*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责任由*方承担。
14.8*方须配合运营房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方负责排除。
14.9*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否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方承担。*方所经营的业态需自行向环评、卫生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14.10*方须在实际交付之日起内至少完成的装饰装修并投入使用,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方违约,*方须向*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付之日起内,*方必须按照运营用途要求完成全部装修,且房屋累计投入使用率须达到,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方违约,*方须向*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付之日起内,房屋累计投入使用率须达到,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方违约,*方须向*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付之日起超过一年如房屋累计投入使用率未达到,*方有权解除与*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且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4.11运营期内,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12*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保证不出现欠付装修工人工资情况发生。若出现装修工人讨薪事件,*方应立即负责解决;经*方催告后,仍未妥善解决的,视为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4.13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运营房产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略)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方执*份,*方执*份,相关部门留存*份。
*方(章):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法人: | 合肥海恒 (略) | 项目地址: | 经开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3-10-30 |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3AJJCJ00083 | ||||||
委托方 | 合肥海恒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0月31日9:00始至2023年11月20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11月21日9:00至10:00止。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楼负一层部分经营权 | 6 | 18.* | 1.8 | ||||
1.转让标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潭以西、云谷路以北、汤口路以南出口加工区2#楼。 2.标的对应经营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852平方米,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经营房产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转让价款支付:运营管理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每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年运营费用在第一年基础之上递增3%,第四年运营费用和第三年一致,第五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之上递增3%,第六年运营费用和第五年一致,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成交价的25%,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合同签订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2个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包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 本项目经营房产用途为配套商业。 2.受让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仓储、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足浴、会所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 3.受让方使用上述经营房产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经营房产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参与。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1.经营房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经营房产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房产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经营房产实际面积为准。经营房产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经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房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房产发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 4.运营期内,受让方对经营房产进行装修、装潢时,所需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按规定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受让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房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因受让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受让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归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受让方逾期未支付运营费用的,受让方须按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30天仍未支付运营费用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受让方须配合运营房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受让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受让方负责排除。 9.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10.特别说明: (1)经营房产以现状转让;房屋按现状交付受让方后,在运营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受让方负责,但非受让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委托方按房屋现状交付,受让方确认已对经营房产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受让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委托运营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受让方同意接受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受让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4)如受让方逾期支付运营费用,委托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委托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受让方支付运营费用,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如因受让方拖欠房屋运营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受让方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总转让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合肥海恒 (略) (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方”)
合同签订地点: 中德合作创新园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方在对*方“”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方的商誉,现就*方委托*方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房产座落于;建筑面积 m2;用途 。
*方运营房产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第二条:运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期限共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具体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交接时间为准),年月日止。*方向*方提供免运营费装修期个月(含在运营期内)(年月日至年月日)。免运营费装修期间,仅免运营费,*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3.1首年运营费用(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递增情况:。运营房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运营费价格。
3.2运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单位:,账号:)。运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到*方指定账户后, 向*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方须向*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全部交入*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单位:,账号:)。
4.2如*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
4.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房产交付
5.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向*方交付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方书面通知*方为准。*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5.2*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3*方交付房屋时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移交(*方在投标异议期内对房屋现状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不得以未探勘现场等提出任何异议),**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交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方拒不接收房屋的,自*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第六条:运营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6.1房屋使用期间,*方对运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 (略) 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须先书面征得*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方自行办理。运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方承担。
6.2*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3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无偿地移交给*方。
6.4在运营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运营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5运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由*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均由*方承担,对于*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6*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方决定;*方拒绝的,*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第七条:运营房产收回
7.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方。
7.2*方交还运营房产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运营管理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7.3*方对运营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方。
7.4*方应结清运营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7.5**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退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方收回房屋。
7.6*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运营房产返还给*方的,*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方搬离,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8.1*方按期向*方收取运营费用并提供收款票据。
8.2*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8.3*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方自行承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4在运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8.5*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9.1*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消防、环评等经营前置审批许可,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9.2*方须在实际交付之日起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工作。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方须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9.3*方如需对运营房产进行水电增容,为运营房产制定标识标牌等设计方案,须将改造方案、设计方案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9.4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5运营期内,运营房产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及维保工作由*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9.6*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方承担(*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
9.7*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8*方负责运营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9.9*方应与*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0运营期内,全部运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方协助。
9.11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方同意后,*方可以对运营房产进行局部招商,*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营截止期限,且应确保第三人履行本合同中*方对*方的运营管理要求和需承担的义务,并应对第三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运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方与*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房产,*方承担违约责任。
9.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应积极维护运营房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9.13*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灯箱,将设计方案报*方同意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整体环境。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方应对*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因*方违约*方行使解除权、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方所有,*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0.4.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0.4.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0.4.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4.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
10.5.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 日的;
10.5.2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违反不得经营范围约定的;
10.5.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10.5.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10.5.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5.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10.5.7*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10.5.8未经*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10.5.9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元)的;
10.5.10因*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方利益的;
10.5.11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方未报或未经*方同意,擅自实施的。
10.5.12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11.1 *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1.2*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12.1*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 (¥元)。
12.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运营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4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首年运营费用总额的0.5%)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约定
13.1运营期限届满,如*方决定不再对外委托运营房产,则*方在运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方,*方应在运营期满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3.2运营期限届满后或*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运营房产,*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方所有和使用,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方拒不归还的,*方可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方按房屋实际交付时的现状移交,*方确认已对运营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方承担,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14.2*方同意接受*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费用由*方自行承担。*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方负责。*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方的权益。
14.3、如*方逾期支付运营管理费用,*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方自行承担。
14.4如因*方拖欠运营管理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方承担。
14.5*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经发现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交还运营房产。
14.6本次运营房产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运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范围内,*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14.7*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由此造成*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责任由*方承担。
14.8*方须配合运营房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方负责排除。
14.9*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否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方承担。*方所经营的业态需自行向环评、卫生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14.10*方须在实际交付之日起内至少完成的装饰装修并投入使用,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方违约,*方须向*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付之日起内,*方必须按照运营用途要求完成全部装修,且房屋累计投入使用率须达到,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方违约,*方须向*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付之日起内,房屋累计投入使用率须达到,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方违约,*方须向*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付之日起超过一年如房屋累计投入使用率未达到,*方有权解除与*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且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4.11运营期内,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12*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保证不出现欠付装修工人工资情况发生。若出现装修工人讨薪事件,*方应立即负责解决;经*方催告后,仍未妥善解决的,视为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4.13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运营房产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略)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方执*份,*方执*份,相关部门留存*份。
*方(章): *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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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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