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金之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哈密市迎宾大道东侧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在建工程及两宗土地使用权
哈密金之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哈密市迎宾大道东侧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在建工程及两宗土地使用权
项目名称 | 哈密金之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哈密市迎宾大道东侧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在建工程及两宗土地使用权 | 项目编号 | N0125FC*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0-3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1-24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4年10月29日。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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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评估机构 | 北京百汇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哈密金之源 (略) 联系人:阿迪力·哈斯木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新星 (略) 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
特别 | 一、本次转让标的包含两宗土地使用权,位于迎宾大道东侧,东临光大小区,西临迎宾大道,南临龙泉小区,北临龙泉路,为金之源集团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均已办理了不动产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为金之源集团,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基础设施开发程度达到“七通一平” (即:宗地红线外供水、排水、供热、通电、通讯、通路、通气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其中宗地一为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项目商服用地,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兵(2016)第十三师不动产权第*号,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982.75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8年7月23日至2048年7月22日;宗地二为星鑫花苑小区商住项目用地,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兵(2016)第十三师不动产权第*号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2624.25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2008年7月23日至2058年7月22日,商服用地使用期限为2008年7月23日至2048年7月22日。因该转让方对标的未缴纳相关税费,两份土地证暂留存在十三师不动产中心,经测算预计需缴纳未缴纳税费约400万元;此税费待受让方受让后办理相关权证时由受让方自行缴纳。 二、本次转让标的红线范围内建有数栋砖混结构、彩钢板结构平房,其产权不属于转让方所有,此次评估范围不包括上述砖混结构、彩钢板结构平房;同时,在评估时也未考虑上述资产欠付或可能支付的相关拆除费用或补偿费用等。 三、本次转让标的为产权持有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原建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已于2016年破产,涉及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也已移交破产管理人及金之源集团。 通过已提供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资料,转让标的的项目前期资料及工程资料部分不完整,产权持有人尚未提供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工原始工程量清单或相关资料,本次在评估在建工程时,对已完工工程量依据2017年3月6日新疆 (略) 出具的《哈密迎宾大道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建设项目(已完工部分)结算报告书》确认,在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有效期内若日后认定的已完工工程量与《哈密迎宾大道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建设项目(已完工部分)结算报告书》不符,应根据日后认定的已完工工程量重新进行评估,挂牌价格不做相应调整。 四、本次转让标的星鑫花苑小区项目原 (略) 已于2016年破产,根据2016年10月14日十三师 (略) 、金之源集团、红星建设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原施工单位 (略) ,以下简称“ (略) ”)会议纪要《 (略) (略) (略) 投资 (略) 星鑫花苑小区工程(综合楼房)项目依法破产后续工程实施》, (略) 星鑫花苑小区工程(综合楼) (略) 依法破产后,该工程项目以前的债权债务与金之源集团无任何关系,故本次评 (略) 欠付或可能欠付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负债及税费。 五、本次在对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评估时,规划条件依据哈密大营房城管委2008年城管委规条(04)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设定的规划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现状条件下价值的反映,未考虑后期规划可能发生变更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本次转让标的星鑫花苑综合楼在建项目(一期项目)的原 (略) (略) 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对在建工程评估时评估 (略) 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由本次交易的 (略) 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另行支付。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次转让标的星鑫花苑小区项目用地取得时间为2008年9月,原 (略) 因建设资金不足,该项目长期处于停建状态,早已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不得作为后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转让方取得星鑫花苑小区项目后实施情况: (一)根据2016年6月22日 (略) 与金之源集团签订的《竞买协议》协议约定金之源集团不得改变土地原有的性质,按照十三师原有规划进行建设,同时约定一期(星鑫花苑综合楼)将于2016年11月30日完工,二期工程(酒店、美食城、商住楼)在2017年11月30日完工,若违反上述约定,由竞买人缴纳一、二期总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金之源集团取得该项目后,至评估基准日尚未进行投资建设,本次评估未考虑违约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根据2016年10月14日十三师 (略) 、金之源集团、 (略) 会议纪要《 (略) (略) (略) 投资 (略) 星鑫花苑小区工程(综合楼房)项目依法破产后续工程实施》,金之源集团作为新的建设单位办理复工报告, (略) 签订建设施工《补充协议》合同,该项目原中标后续工程量根据金之源集团、 (略) 等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现场核对后确定工程量。2017年3月6日,金之源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略) 与原 (略)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有效, (略) 变更为金之源集团, (略) 按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继续施工,后续工程按照金之源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019年5月23日,金之 (略) 签订了《协议书》,解除了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十、本次转让标的在建工程为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为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开工时间为2012年4月,根据《工程停工报告》,该项目因资金问题等原因自2014年8月停工至今,至评估基准日主体已封顶,安装工程完成部分施工。 (略) (略) 出具的(哈中房图测字[2014-07])《哈密迎宾大道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测绘报告》, (略) 迎宾大道星鑫花苑综合楼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总高度90.45米,建筑总层数为25层,其中地下2层,地上23层,规划总建筑面积32496.76平方米,测绘后总建筑面积为33076.17平方米;二期为酒店、美食城、住宅等,尚未投资建设。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期间因建设资金不到位,期间多次停工,自2014年8月起该项目全面停工,金之源集团于2016年取得星鑫花苑小区项目后也未再进行投资建设,随着风吹、日晒、雨淋等自然条件,导致建筑物的部分构件、设施设备等腐烂、生锈、风化和基础沉降等,在前期施工过程中,因偶发性的天气或人为等原因,对部分破坏的构件、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或修复,金之源集团取得在建工程后,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维护管理,造成部分构建、设施设备损坏残存。 十二、本次评估结论价值内涵为增值税含税价,转让方在取得资产及资产持有期间尚未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评估时未考虑资产在取得及持有期间欠付或可能欠付的税费,以及其他需支付的与工程相关的工程税费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在评估时,评估公司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负的抵押、担保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本次评估也未考虑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增减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十四、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本次转让资产产权情况及续建手续相关要求的内容后再进行报名,因转让资产发生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等,相关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相关合同条款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在交易合同里进行约定。 十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六、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土地产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情况、标的瑕疵、在建工程项目欠付及待付费用、续建手续办理要求等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地上建筑物情况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关于处置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备查资料。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六、本项目整体转让。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10-30 09:00:00 至 2023-11-24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3-11-2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服务费 | 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李金奕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 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 他 |
项目名称 | 哈密金之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哈密市迎宾大道东侧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在建工程及两宗土地使用权 | 项目编号 | N0125FC*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0-3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1-24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4年10月29日。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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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评估机构 | 北京百汇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哈密金之源 (略) 联系人:阿迪力·哈斯木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新星 (略) 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
特别 | 一、本次转让标的包含两宗土地使用权,位于迎宾大道东侧,东临光大小区,西临迎宾大道,南临龙泉小区,北临龙泉路,为金之源集团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均已办理了不动产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为金之源集团,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基础设施开发程度达到“七通一平” (即:宗地红线外供水、排水、供热、通电、通讯、通路、通气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其中宗地一为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项目商服用地,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兵(2016)第十三师不动产权第*号,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982.75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8年7月23日至2048年7月22日;宗地二为星鑫花苑小区商住项目用地,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兵(2016)第十三师不动产权第*号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2624.25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2008年7月23日至2058年7月22日,商服用地使用期限为2008年7月23日至2048年7月22日。因该转让方对标的未缴纳相关税费,两份土地证暂留存在十三师不动产中心,经测算预计需缴纳未缴纳税费约400万元;此税费待受让方受让后办理相关权证时由受让方自行缴纳。 二、本次转让标的红线范围内建有数栋砖混结构、彩钢板结构平房,其产权不属于转让方所有,此次评估范围不包括上述砖混结构、彩钢板结构平房;同时,在评估时也未考虑上述资产欠付或可能支付的相关拆除费用或补偿费用等。 三、本次转让标的为产权持有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原建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已于2016年破产,涉及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也已移交破产管理人及金之源集团。 通过已提供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资料,转让标的的项目前期资料及工程资料部分不完整,产权持有人尚未提供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工原始工程量清单或相关资料,本次在评估在建工程时,对已完工工程量依据2017年3月6日新疆 (略) 出具的《哈密迎宾大道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建设项目(已完工部分)结算报告书》确认,在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有效期内若日后认定的已完工工程量与《哈密迎宾大道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建设项目(已完工部分)结算报告书》不符,应根据日后认定的已完工工程量重新进行评估,挂牌价格不做相应调整。 四、本次转让标的星鑫花苑小区项目原 (略) 已于2016年破产,根据2016年10月14日十三师 (略) 、金之源集团、红星建设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原施工单位 (略) ,以下简称“ (略) ”)会议纪要《 (略) (略) (略) 投资 (略) 星鑫花苑小区工程(综合楼房)项目依法破产后续工程实施》, (略) 星鑫花苑小区工程(综合楼) (略) 依法破产后,该工程项目以前的债权债务与金之源集团无任何关系,故本次评 (略) 欠付或可能欠付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负债及税费。 五、本次在对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评估时,规划条件依据哈密大营房城管委2008年城管委规条(04)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设定的规划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现状条件下价值的反映,未考虑后期规划可能发生变更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本次转让标的星鑫花苑综合楼在建项目(一期项目)的原 (略) (略) 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对在建工程评估时评估 (略) 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由本次交易的 (略) 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另行支付。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次转让标的星鑫花苑小区项目用地取得时间为2008年9月,原 (略) 因建设资金不足,该项目长期处于停建状态,早已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不得作为后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转让方取得星鑫花苑小区项目后实施情况: (一)根据2016年6月22日 (略) 与金之源集团签订的《竞买协议》协议约定金之源集团不得改变土地原有的性质,按照十三师原有规划进行建设,同时约定一期(星鑫花苑综合楼)将于2016年11月30日完工,二期工程(酒店、美食城、商住楼)在2017年11月30日完工,若违反上述约定,由竞买人缴纳一、二期总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金之源集团取得该项目后,至评估基准日尚未进行投资建设,本次评估未考虑违约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根据2016年10月14日十三师 (略) 、金之源集团、 (略) 会议纪要《 (略) (略) (略) 投资 (略) 星鑫花苑小区工程(综合楼房)项目依法破产后续工程实施》,金之源集团作为新的建设单位办理复工报告, (略) 签订建设施工《补充协议》合同,该项目原中标后续工程量根据金之源集团、 (略) 等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现场核对后确定工程量。2017年3月6日,金之源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略) 与原 (略)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有效, (略) 变更为金之源集团, (略) 按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继续施工,后续工程按照金之源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019年5月23日,金之 (略) 签订了《协议书》,解除了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十、本次转让标的在建工程为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为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开工时间为2012年4月,根据《工程停工报告》,该项目因资金问题等原因自2014年8月停工至今,至评估基准日主体已封顶,安装工程完成部分施工。 (略) (略) 出具的(哈中房图测字[2014-07])《哈密迎宾大道星鑫花苑小区综合楼测绘报告》, (略) 迎宾大道星鑫花苑综合楼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总高度90.45米,建筑总层数为25层,其中地下2层,地上23层,规划总建筑面积32496.76平方米,测绘后总建筑面积为33076.17平方米;二期为酒店、美食城、住宅等,尚未投资建设。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期间因建设资金不到位,期间多次停工,自2014年8月起该项目全面停工,金之源集团于2016年取得星鑫花苑小区项目后也未再进行投资建设,随着风吹、日晒、雨淋等自然条件,导致建筑物的部分构件、设施设备等腐烂、生锈、风化和基础沉降等,在前期施工过程中,因偶发性的天气或人为等原因,对部分破坏的构件、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或修复,金之源集团取得在建工程后,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维护管理,造成部分构建、设施设备损坏残存。 十二、本次评估结论价值内涵为增值税含税价,转让方在取得资产及资产持有期间尚未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评估时未考虑资产在取得及持有期间欠付或可能欠付的税费,以及其他需支付的与工程相关的工程税费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在评估时,评估公司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负的抵押、担保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本次评估也未考虑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增减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十四、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本次转让资产产权情况及续建手续相关要求的内容后再进行报名,因转让资产发生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等,相关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相关合同条款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在交易合同里进行约定。 十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六、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土地产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情况、标的瑕疵、在建工程项目欠付及待付费用、续建手续办理要求等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地上建筑物情况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关于处置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备查资料。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六、本项目整体转让。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10-30 09:00:00 至 2023-11-24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3-11-2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服务费 | 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李金奕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 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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