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号商铺-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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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商铺-国有产权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不添加任何基础设备设施。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每满一年调整一次,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调5%。房屋装修、腾退期间,房租正常收取。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三个月租金,无装修免租期。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审批,承租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形式变相转让、转租,联营,或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等。

4、水费、电费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承租方在缴纳第一月租金同时预付水电费,并办理相关电卡、水卡,按照实际收费标准缴纳。因物业费、卫生费目前尚未开始收取,如后续开始收取,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

5、承租方需要使用网络、燃气等的,由承租方自行开通并承担费用,退还房屋时如有余额不予退还。

6、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房,交房同时提供钥匙。

7、租赁期内,出租方无偿提供租赁房屋的一楼沿街门头及附属墙面位置给承租方作商店招牌使用,但承租方应当自行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相关部门的批准范围内进行招牌使用和广告宣传,不得侵犯出租方权利。承租方设置广告引起的纠纷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导致出租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8、在涉及相关部门检查、视察或维稳工作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配合,承租方承诺按照出租方通知内容积极配合工作。

9、如因为国家政策等客观因素导致出租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应在接到退房通知后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出租方将在承租方办理退房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0、承租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房屋内存放、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货物,不得容留、组织吸毒、卖淫、赌博,不得有其他损害出租方声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11、承租期间,承租方要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冬季除雪、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保卫等工作,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安全生产等全部责任。

12、承租期间,除房屋主体结构外,因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可代为修复或增添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不能修复的,由承租方照价赔偿。

13、承租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内外的财产、人身等安全,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14、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装修、改造房屋的,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且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基础设备设施,不改变现有水电线路和消防管道以及相应基础设备设施。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和改造部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不负有修缮的义务。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可拆卸装饰物和改造物由承租方自行取回,依附于房屋无法拆卸的装修和改造由出租方无偿取得;涉及相关部门征收征用的,承租方装修、改造部分补偿由承租方取得,具体款项根据相关部门鉴定为准,承租方应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装修、改造范围,否则视为与出租方所有物形成混同、无需补偿。装修、改造期间,承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施工手续,承担全部费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西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时清洁建筑垃圾,不扰民,尊重当地文化风俗,装修改造期间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5、承租方使用房屋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工商登记完成后3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租赁期满双方未能续约或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方须在15日内完成注销登记或变更经营地点,不得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再次出租。

16、承租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租方债权债务均与出租方无关。

17、退房时经出租方同意,可以现状接收房屋。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合同解除之日,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正常、完好使用状态交还,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对房屋中所有物品进行搬离并通过停水停电、换锁、在房屋门口以张贴、喷漆等形式注明“歇业”“停业”等任意方式收回房屋。出租方对承租方未搬离的物品不负有保管义务,承租方承诺该物品视为已经丢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占用房屋期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日租金标准的10倍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方应于交还房屋之日,同时付清水、电、卫生、人工等费用。房屋及附属基础设备设施在交还时有损坏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

18、首期交易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19、标的查看联系人:巴桑拉姆,联系电话:*

20、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及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租金按月支付,采取先付租金后用房原则。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做结算,首期交易价款为第一个月租金。*方同意报名保证金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首期交易价款须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西藏产权 (略)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方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方账户(户名:西藏自治区地震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康昂东路支行,账号:*44 )。此后租金*方按月直接支付至*方账户,*方应在每月25日前提前预付下月租金。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不添加任何基础设备设施。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每满一年调整一次,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调5%。房屋装修、腾退期间,房租正常收取。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三个月租金,无装修免租期。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审批,承租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形式变相转让、转租,联营,或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等。

4、水费、电费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承租方在缴纳第一月租金同时预付水电费,并办理相关电卡、水卡,按照实际收费标准缴纳。因物业费、卫生费目前尚未开始收取,如后续开始收取,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

5、承租方需要使用网络、燃气等的,由承租方自行开通并承担费用,退还房屋时如有余额不予退还。

6、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房,交房同时提供钥匙。

7、租赁期内,出租方无偿提供租赁房屋的一楼沿街门头及附属墙面位置给承租方作商店招牌使用,但承租方应当自行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相关部门的批准范围内进行招牌使用和广告宣传,不得侵犯出租方权利。承租方设置广告引起的纠纷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导致出租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8、在涉及相关部门检查、视察或维稳工作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配合,承租方承诺按照出租方通知内容积极配合工作。

9、如因为国家政策等客观因素导致出租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应在接到退房通知后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出租方将在承租方办理退房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0、承租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房屋内存放、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货物,不得容留、组织吸毒、卖淫、赌博,不得有其他损害出租方声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11、承租期间,承租方要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冬季除雪、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保卫等工作,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安全生产等全部责任。

12、承租期间,除房屋主体结构外,因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可代为修复或增添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不能修复的,由承租方照价赔偿。

13、承租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内外的财产、人身等安全,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14、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装修、改造房屋的,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且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基础设备设施,不改变现有水电线路和消防管道以及相应基础设备设施。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和改造部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不负有修缮的义务。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可拆卸装饰物和改造物由承租方自行取回,依附于房屋无法拆卸的装修和改造由出租方无偿取得;涉及相关部门征收征用的,承租方装修、改造部分补偿由承租方取得,具体款项根据相关部门鉴定为准,承租方应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装修、改造范围,否则视为与出租方所有物形成混同、无需补偿。装修、改造期间,承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施工手续,承担全部费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西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时清洁建筑垃圾,不扰民,尊重当地文化风俗,装修改造期间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5、承租方使用房屋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工商登记完成后3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租赁期满双方未能续约或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方须在15日内完成注销登记或变更经营地点,不得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再次出租。

16、承租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租方债权债务均与出租方无关。

17、退房时经出租方同意,可以现状接收房屋。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合同解除之日,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正常、完好使用状态交还,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对房屋中所有物品进行搬离并通过停水停电、换锁、在房屋门口以张贴、喷漆等形式注明“歇业”“停业”等任意方式收回房屋。出租方对承租方未搬离的物品不负有保管义务,承租方承诺该物品视为已经丢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占用房屋期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日租金标准的10倍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方应于交还房屋之日,同时付清水、电、卫生、人工等费用。房屋及附属基础设备设施在交还时有损坏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

18、首期交易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19、标的查看联系人:巴桑拉姆,联系电话:*

20、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及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租金按月支付,采取先付租金后用房原则。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做结算,首期交易价款为第一个月租金。*方同意报名保证金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首期交易价款须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西藏产权 (略)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方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方账户(户名:西藏自治区地震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康昂东路支行,账号:*44 )。此后租金*方按月直接支付至*方账户,*方应在每月25日前提前预付下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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