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东方红泵站拆除重建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第1次澄清
铜陵市义安区东方红泵站拆除重建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第1次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 (略) 义安区东方红泵站拆除重建工程勘测设计项目”(招标编号:TLGC*)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本项目原为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现修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涉及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项及对应页码 | 原文 | 现修改为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P9)-“3.投标人资格要求” | 3.2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网上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及投标文件的编制形成电子签章等投标工作; (2)本项目联合体单位最多不得超过2家,以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联合体中承担设计、勘察专业工作的单位,应分别满足相关专业资质的资格要求。 (3)联合体成员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4)联合体协议必须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即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除联合体协议需要各方盖章外,其余盖章由牵头人盖章即可,牵头人盖章即视为联合体双方均认可。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P9)-“3.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5年内(2018年10月1日至今)完成过小型及以上(总装机≥270KW或设计抽排流量≥5.9m3/s)的泵站类似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业绩。时间以勘察设计合同中签订日期为准,规模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合同协议书载明的数额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初设批准文件;前述材料没有体现以上要求的,应提供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近5年内(2018年10月1日至今)完成过小型及以上(总装机≥270KW或设计抽排流量≥5.9m3/s)的泵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设计(或勘察设计)合同中签订日期为准,规模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合同协议书载明的数额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初设批准文件;前述材料没有体现以上要求的,应提供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 |
评分标准(招标文件P34页) | “评分标准”表格后增加备注栏:关于联合体的评分说明 | 注:关于联合体的评分说明 1、评审项“投标人信用”中:联合体投标的,依据成员职责分工,若成员分别负责勘察、设计中的某一类,联合体信用等级、市场行为分值以成员分工对应类别的等级、分值为准,若单个成员负责内容包含勘察和设计,联合体信用等级、市场行为分值以成员中同类别较低的为准。 2、评审项“近年企业完成类似(勘察)设计的数量”中:若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的业绩为准。 3、评审项“良好行为记录”中:若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的奖项为准。 |
招标文件P13-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指:泵站类(或项目中含泵站)水利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包括泵站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 | 类似项目指:泵站类(或项目中含泵站)水利工程设计(或勘察设计)项目 (包括泵站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 |
2、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公告中不再一一赘述。特此说明。
3、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招标单位: (略) 义安区水利局
代理机构:安徽 (略)
日 期:2023年10月31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 (略) 义安区东方红泵站拆除重建工程勘测设计项目”(招标编号:TLGC*)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本项目原为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现修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涉及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项及对应页码 | 原文 | 现修改为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P9)-“3.投标人资格要求” | 3.2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网上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及投标文件的编制形成电子签章等投标工作; (2)本项目联合体单位最多不得超过2家,以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联合体中承担设计、勘察专业工作的单位,应分别满足相关专业资质的资格要求。 (3)联合体成员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4)联合体协议必须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即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除联合体协议需要各方盖章外,其余盖章由牵头人盖章即可,牵头人盖章即视为联合体双方均认可。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P9)-“3.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5年内(2018年10月1日至今)完成过小型及以上(总装机≥270KW或设计抽排流量≥5.9m3/s)的泵站类似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业绩。时间以勘察设计合同中签订日期为准,规模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合同协议书载明的数额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初设批准文件;前述材料没有体现以上要求的,应提供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近5年内(2018年10月1日至今)完成过小型及以上(总装机≥270KW或设计抽排流量≥5.9m3/s)的泵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设计(或勘察设计)合同中签订日期为准,规模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合同协议书载明的数额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初设批准文件;前述材料没有体现以上要求的,应提供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 |
评分标准(招标文件P34页) | “评分标准”表格后增加备注栏:关于联合体的评分说明 | 注:关于联合体的评分说明 1、评审项“投标人信用”中:联合体投标的,依据成员职责分工,若成员分别负责勘察、设计中的某一类,联合体信用等级、市场行为分值以成员分工对应类别的等级、分值为准,若单个成员负责内容包含勘察和设计,联合体信用等级、市场行为分值以成员中同类别较低的为准。 2、评审项“近年企业完成类似(勘察)设计的数量”中:若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的业绩为准。 3、评审项“良好行为记录”中:若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的奖项为准。 |
招标文件P13-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指:泵站类(或项目中含泵站)水利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包括泵站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 | 类似项目指:泵站类(或项目中含泵站)水利工程设计(或勘察设计)项目 (包括泵站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 |
2、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公告中不再一一赘述。特此说明。
3、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招标单位: (略) 义安区水利局
代理机构:安徽 (略)
日 期: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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