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创业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国中创业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中创业(北京) (略) | |||||||||||||
住所 | 北京 市辖区朝阳区 | ||||||||||||||
法定代表人 | 詹志明 | 成立日期 | 2022-12-2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C6U7EX6C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矿山机械销售;耐火材料生产;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标准化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水污染治理;工程管理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资源监测;土地整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认证咨询;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 | 职工人数 | 18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国中长城(北京) (略) | 60 | |||||||||||||
2 | 北京国中长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7-3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96.* | 净利润 | -96.* | ||||||||
资产总计 | 260.* | 负债总计 | 226.* | ||||||||
所有者权益 | 33.* | - |
募集资金用途 | 1、支撑业务拓展需要:满足公司在节能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及研发成果的工程化应用以及其他新兴业务拓展资金需求,匹配业务拓展所需的人力、物资,满足业务拓展增加的生产成本、运营成本需要。 2、支撑科技创新和人才队*建设:发挥科技在生产中的支持与保障作用,加大公司在科研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强科技创新激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等。 3、支撑业务巩固升级: 通过更新升级装备,巩固发展环保业务,升级发展运维检修业务,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人为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意向投资人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方式参与投资,不得存在代持/委托持股行为; 4、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支付50万元保证金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登记意向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有权利在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对增资人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意向登记书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人就本次增资在上海联交所公告及备查文件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增资人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投资人一旦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同意以不低于投资申请书中体现的拟投资单价(每元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进行投资。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人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公告所述扣除保证金相关情形的,增资人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 4.本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增资价款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执行。 5. 意向投资人需采用货币方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各意向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低于700万元(含700万元)。 6.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投资申请同时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 (2)全力配合增资人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 (3)同意增资人根据投资人认购情况确定最终认购股权比例。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无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中创业(北京) (略) | |||||||||||||
住所 | 北京 市辖区朝阳区 | ||||||||||||||
法定代表人 | 詹志明 | 成立日期 | 2022-12-2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C6U7EX6C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矿山机械销售;耐火材料生产;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标准化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水污染治理;工程管理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资源监测;土地整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认证咨询;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 | 职工人数 | 18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国中长城(北京) (略) | 60 | |||||||||||||
2 | 北京国中长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7-3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96.* | 净利润 | -96.* | ||||||||
资产总计 | 260.* | 负债总计 | 226.* | ||||||||
所有者权益 | 33.* | - |
募集资金用途 | 1、支撑业务拓展需要:满足公司在节能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及研发成果的工程化应用以及其他新兴业务拓展资金需求,匹配业务拓展所需的人力、物资,满足业务拓展增加的生产成本、运营成本需要。 2、支撑科技创新和人才队*建设:发挥科技在生产中的支持与保障作用,加大公司在科研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强科技创新激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等。 3、支撑业务巩固升级: 通过更新升级装备,巩固发展环保业务,升级发展运维检修业务,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人为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意向投资人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方式参与投资,不得存在代持/委托持股行为; 4、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支付50万元保证金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登记意向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有权利在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对增资人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意向登记书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人就本次增资在上海联交所公告及备查文件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增资人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投资人一旦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同意以不低于投资申请书中体现的拟投资单价(每元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进行投资。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人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公告所述扣除保证金相关情形的,增资人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 4.本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增资价款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执行。 5. 意向投资人需采用货币方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各意向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低于700万元(含700万元)。 6.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投资申请同时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 (2)全力配合增资人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 (3)同意增资人根据投资人认购情况确定最终认购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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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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