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国有资产出租承包收入收缴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国有资产出租承包收入收缴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永财监〔2023〕2号
市直各单位:
按照《 (略) 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永财监〔2022〕2号)要求,我局于2022年6月至 (略)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1月-2022年5月国有资产出租(承包)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纠正财政违法行为,根据全面自查、资料核查和现场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情况,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一、出租(承包)国有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审计局、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公路机械技术服务站、市林科所、潇湘公园、市虎岩公园管理所、市特殊学校、 (略) 第四中学、 (略) 第一中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农机事务中心、市农业机械研究所等15家单位, (略) (略) 机关事务局审批出租国有资产,涉及出租(承包)合同收入总计958.3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15家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8号)第五十三条(一)项等规定自行纠正,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二、出租(承包)国有资产未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竞价
2022年3-5月,市政府驻深 (略) 城市园林绿化中心2家单位未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出租国有资产。
上述行为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2家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自行纠正,依法依规履行公开招租手续。
三、未及时收取出租(承包)收入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人防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林科所、市福利中心、 (略) 柑桔科研所(以下简称“市柑科所”)等7家单位,应收未收资产出租收入331.98万元,其中:市人防办45.73万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41.28万元、市财政局17.17万元、市林业局21.97万元、市林科所42.42万元、市福利中心13.62万元、市柑科所149.7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7家单位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四)项的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应缴未缴出租(承包)收入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应缴未缴财政出租收入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和《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9月底前将应缴未缴的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五、坐支出租(承包)收入
2020年,市公路机械技术服务站使用自购票据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0.54万元,租金收入未上缴财政,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用于美化、亮化其办公及生活区工程支出。2 (略) 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应缴财政出租收入53.1万元,至检查之日未上缴财政部门。截至2023年6月上旬,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账户余额39.7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项、《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项的规定,责令上述2家单位2023年9月底前将应缴未缴的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移送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混用收入科目,错缴非税收入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住建局、虎岩公园、永州一中、永州四中、市森林资源检测中心、市广播电视台、永州 (略) 、 (略) 等8家单位混用科目,错缴非税收入566.19万元。 (略) 住建局等5家单位将“资产出租收入”缴入“其他非税收入”科目,金额362.51万元。其中:市住建局85.71万元、虎园公园39.5万元、永州一中106.9万元、永州四中97.4万元、市森林资源检测中心33万元。 (略) 广播电视台将“资产出租收入”缴入“广告收入”科目,金额139.22万元。三是永州 (略) 将“资产出租收入”缴入“学费收入”科目,金额2.47万元。 (略) (略) 将“资产出租收入”缴入“医疗收入”科目,金额61.9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8家单位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四)项的规定,于2023年9月底前将混缴收入科目减少的财政调控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七、使用不合法票据收取资产出租(承包)收入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市柑科所、福田茶场3家单位使用不合法票据收取资产出租收入,开票金额404.35万元,其中:市政府驻长沙办事 (略)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7.11万元,市柑科所、福田茶场使用自购票据分别收缴国有资产出租收入377.14万元、991元。
上述行为违反《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3家单位应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七)项的规定,今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略) 柑科所使用非财政票据收取资产出租收入且金额巨大,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移送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被通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问题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情况请于10月 (略) 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各市直单位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贯彻执行财政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规矩,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的收缴行为。
(略) 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永财监〔2023〕2号
市直各单位:
按照《 (略) 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永财监〔2022〕2号)要求,我局于2022年6月至 (略)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1月-2022年5月国有资产出租(承包)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纠正财政违法行为,根据全面自查、资料核查和现场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情况,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一、出租(承包)国有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审计局、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公路机械技术服务站、市林科所、潇湘公园、市虎岩公园管理所、市特殊学校、 (略) 第四中学、 (略) 第一中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农机事务中心、市农业机械研究所等15家单位, (略) (略) 机关事务局审批出租国有资产,涉及出租(承包)合同收入总计958.3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15家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8号)第五十三条(一)项等规定自行纠正,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二、出租(承包)国有资产未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竞价
2022年3-5月,市政府驻深 (略) 城市园林绿化中心2家单位未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出租国有资产。
上述行为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2家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自行纠正,依法依规履行公开招租手续。
三、未及时收取出租(承包)收入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人防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林科所、市福利中心、 (略) 柑桔科研所(以下简称“市柑科所”)等7家单位,应收未收资产出租收入331.98万元,其中:市人防办45.73万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41.28万元、市财政局17.17万元、市林业局21.97万元、市林科所42.42万元、市福利中心13.62万元、市柑科所149.7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7家单位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四)项的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应缴未缴出租(承包)收入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应缴未缴财政出租收入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和《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9月底前将应缴未缴的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五、坐支出租(承包)收入
2020年,市公路机械技术服务站使用自购票据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0.54万元,租金收入未上缴财政,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用于美化、亮化其办公及生活区工程支出。2 (略) 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应缴财政出租收入53.1万元,至检查之日未上缴财政部门。截至2023年6月上旬,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账户余额39.7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略) 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项、《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项的规定,责令上述2家单位2023年9月底前将应缴未缴的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移送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混用收入科目,错缴非税收入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住建局、虎岩公园、永州一中、永州四中、市森林资源检测中心、市广播电视台、永州 (略) 、 (略) 等8家单位混用科目,错缴非税收入566.19万元。 (略) 住建局等5家单位将“资产出租收入”缴入“其他非税收入”科目,金额362.51万元。其中:市住建局85.71万元、虎园公园39.5万元、永州一中106.9万元、永州四中97.4万元、市森林资源检测中心33万元。 (略) 广播电视台将“资产出租收入”缴入“广告收入”科目,金额139.22万元。三是永州 (略) 将“资产出租收入”缴入“学费收入”科目,金额2.47万元。 (略) (略) 将“资产出租收入”缴入“医疗收入”科目,金额61.9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8家单位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四)项的规定,于2023年9月底前将混缴收入科目减少的财政调控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七、使用不合法票据收取资产出租(承包)收入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市柑科所、福田茶场3家单位使用不合法票据收取资产出租收入,开票金额404.35万元,其中:市政府驻长沙办事 (略)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7.11万元,市柑科所、福田茶场使用自购票据分别收缴国有资产出租收入377.14万元、991元。
上述行为违反《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3家单位应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七)项的规定,今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略) 柑科所使用非财政票据收取资产出租收入且金额巨大,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移送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被通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问题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情况请于10月 (略) 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各市直单位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贯彻执行财政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规矩,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的收缴行为。
(略)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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