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材 (略) | |||||||||||||
住所 |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勇 | 成立日期 | 2000-12-25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其他内资) |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8J | ||||||||||||||
经营范围 | 非金属材料及合成材料(包括陶瓷新材料、光电晶体、合成云母、复合材料、太阳能新材料、新型墙材)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与咨询和销售;建筑工程咨询、设计、承包(须凭资质证书经营);陶瓷新材料设备与仪器、光电设备与仪器、光学设备及仪器、工业自控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咨询;备案范围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国家有规定的,凭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4 | 职工人数 | 2726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建筑材料 (略) | 54.9121 | |||||||||||||
2 | (略) | 44.3264 | |||||||||||||
3 | 北新 (略) | 0.4163 | |||||||||||||
4 | 王德方 | 0.3452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150,231.* | ||||||||
利润总额 | 13,125.* | 净利润 | 12,314.* | ||||||||
资产总额 | 360,725.* | 负债总额 | 183,784.* | ||||||||
所有者权益 | 176,941.*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143,246.* | ||||||||
利润总额 | 9,375.* | 净利润 | 8,877.* | ||||||||
资产总额 | 244,585.* | 负债总额 | 182,895.* | ||||||||
所有者权益 | 61,689.*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112,392.* | ||||||||
利润总额 | -9,118.* | 净利润 | -9,229.* | ||||||||
资产总额 | 218,330.* | 负债总额 | 139,369.* | ||||||||
所有者权益 | 78,961.*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9-30 | 营业收入 | 136,064.* | ||||||||
利润总额 | 14,431.* | 净利润 | 13,617.* | ||||||||
资产总计 | 381,036.* | 负债总计 | 190,872.* | ||||||||
所有者权益 | 190,164.*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 (略) 业务发展并补充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本项目接受意向投资人以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其中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应为股权出资。 2. 拟采取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2)单一意向投资人拟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意向投资人须满足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①意向投资人如为合伙企业的,其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或其(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应不少于50亿元(须提供证明文件); ②意向投资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其本身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其本身或关联方2022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方在半导体或新能源或新材料或军工领域的投资项目不少于2宗(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④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方与 (略) 或其所属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⑤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方参与过中央企业或地方国企混改项目(须提供证明文件)。 ⑥意向投资人在增资人所在地具备投资经验(须提供证明文件)。 3. 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或 (略) 及其所属企业具有股权合作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人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股权须和增资人主业(陶瓷绝缘子领域)发展相关(须提供证明文件)。 4. 意向投资人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5. 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增资人对意向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补充资料;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为免疑义,若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关联方指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意向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关联方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按照本项目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增资信息公告期内向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在公告期截止前将拟投资金额5%的保证金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 2.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在《增资协议》签订后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增资协议约定以股权方式完成出资)。以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并同意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笔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出资的股权完成过户登记并经投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退还。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退还。 3.拟采取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2)本方根据联交所相关规定向其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本方已履行完关于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 (3)本方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增资人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增资人的补偿金。 (4)同意增资人有权对本方的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5)本方与其他意向投资人均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且与增资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6)本方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期的重大不利变动和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要求不适宜持股的其他情形。 (7)本方不存在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等情形。 (8)本方已自行了解增资人行业监管部门对成为增资人股东的相关要求,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符合相关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若因本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增资人有权取消我方投资资格并扣除本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或交易价款。 (9)本方将采用货币方式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10)本方如为两层以上股权架构的,能够层层穿透至最终持有人,各层出资人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不存在代持情形。各层出资人涉及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最近36个月不得存在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且不得为公务员、教师、证券监管系统离职人员等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身份。其中证券监管系统离职人员是指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 (略) 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 (略) 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 (略) 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4.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增资人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增资人的补偿金。 (2)同意增资人有权对本方的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3)本方已自行了解增资人行业监管部门对成为增资人股东的相关要求,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符合相关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若因本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增资人有权取消我方投资资格并扣除本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或交易价款。 (4)本方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股权在过户至增资人时不存在障碍,相关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本方最近36个月不得存在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且不得为公务员、教师、证券监管系统离职人员等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身份。其中证券监管系统离职人员是指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 (略) 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 (略) 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 (略) 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自然人适用) 5.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要求。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并且通过资格确认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本项目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各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经营风险。 2.本次增资扩股,增资人原股东中国建筑材料 (略) 、王德方、 (略) 所属中 (略) 以及员工持股平台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对增资人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同股同价。 3.为保护增资人商业秘密,意向投资人须向联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于增资人处领取)后,方可查阅在联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材 (略) | |||||||||||||
住所 |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勇 | 成立日期 | 2000-12-25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其他内资) |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8J | ||||||||||||||
经营范围 | 非金属材料及合成材料(包括陶瓷新材料、光电晶体、合成云母、复合材料、太阳能新材料、新型墙材)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与咨询和销售;建筑工程咨询、设计、承包(须凭资质证书经营);陶瓷新材料设备与仪器、光电设备与仪器、光学设备及仪器、工业自控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咨询;备案范围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国家有规定的,凭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4 | 职工人数 | 2726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建筑材料 (略) | 54.9121 | |||||||||||||
2 | (略) | 44.3264 | |||||||||||||
3 | 北新 (略) | 0.4163 | |||||||||||||
4 | 王德方 | 0.3452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150,231.* | ||||||||
利润总额 | 13,125.* | 净利润 | 12,314.* | ||||||||
资产总额 | 360,725.* | 负债总额 | 183,784.* | ||||||||
所有者权益 | 176,941.*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143,246.* | ||||||||
利润总额 | 9,375.* | 净利润 | 8,877.* | ||||||||
资产总额 | 244,585.* | 负债总额 | 182,895.* | ||||||||
所有者权益 | 61,689.*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112,392.* | ||||||||
利润总额 | -9,118.* | 净利润 | -9,229.* | ||||||||
资产总额 | 218,330.* | 负债总额 | 139,369.* | ||||||||
所有者权益 | 78,961.*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09-30 | 营业收入 | 136,064.* | ||||||||
利润总额 | 14,431.* | 净利润 | 13,617.* | ||||||||
资产总计 | 381,036.* | 负债总计 | 190,872.* | ||||||||
所有者权益 | 190,164.*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 (略) 业务发展并补充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本项目接受意向投资人以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其中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应为股权出资。 2. 拟采取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2)单一意向投资人拟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意向投资人须满足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①意向投资人如为合伙企业的,其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或其(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应不少于50亿元(须提供证明文件); ②意向投资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其本身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其本身或关联方2022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方在半导体或新能源或新材料或军工领域的投资项目不少于2宗(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④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方与 (略) 或其所属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⑤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方参与过中央企业或地方国企混改项目(须提供证明文件)。 ⑥意向投资人在增资人所在地具备投资经验(须提供证明文件)。 3. 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或 (略) 及其所属企业具有股权合作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人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股权须和增资人主业(陶瓷绝缘子领域)发展相关(须提供证明文件)。 4. 意向投资人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5. 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增资人对意向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补充资料;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为免疑义,若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关联方指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意向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关联方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按照本项目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增资信息公告期内向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在公告期截止前将拟投资金额5%的保证金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 2.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在《增资协议》签订后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增资协议约定以股权方式完成出资)。以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并同意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笔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出资的股权完成过户登记并经投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退还。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退还。 3.拟采取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2)本方根据联交所相关规定向其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本方已履行完关于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 (3)本方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增资人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增资人的补偿金。 (4)同意增资人有权对本方的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5)本方与其他意向投资人均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且与增资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6)本方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期的重大不利变动和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要求不适宜持股的其他情形。 (7)本方不存在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等情形。 (8)本方已自行了解增资人行业监管部门对成为增资人股东的相关要求,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符合相关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若因本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增资人有权取消我方投资资格并扣除本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或交易价款。 (9)本方将采用货币方式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10)本方如为两层以上股权架构的,能够层层穿透至最终持有人,各层出资人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不存在代持情形。各层出资人涉及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最近36个月不得存在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且不得为公务员、教师、证券监管系统离职人员等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身份。其中证券监管系统离职人员是指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 (略) 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 (略) 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 (略) 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4.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增资人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增资人的补偿金。 (2)同意增资人有权对本方的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3)本方已自行了解增资人行业监管部门对成为增资人股东的相关要求,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符合相关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若因本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增资人有权取消我方投资资格并扣除本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或交易价款。 (4)本方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股权在过户至增资人时不存在障碍,相关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本方最近36个月不得存在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且不得为公务员、教师、证券监管系统离职人员等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身份。其中证券监管系统离职人员是指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 (略) 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 (略) 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 (略) 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自然人适用) 5.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要求。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并且通过资格确认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本项目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各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经营风险。 2.本次增资扩股,增资人原股东中国建筑材料 (略) 、王德方、 (略) 所属中 (略) 以及员工持股平台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对增资人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同股同价。 3.为保护增资人商业秘密,意向投资人须向联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于增资人处领取)后,方可查阅在联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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