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老行商品房招租-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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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老行商品房招租-国有产权

1、标的主要用途/经营业态要求:项目不得用于经营包括KTV、夜总会、洗浴中心在内的娱乐场所、不得开展包括“黄、赌、毒”在内的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门面房用途。租赁年限3年,租金按每6个月一次支付,装修免租期2个月(含在租赁期限内),押金按6个月租金收取。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在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且承租方将首期租金(扣除60个自然日的装修免租期租金)汇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汇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的次日,出租方、承租方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承租方入住手续,入住手续办妥视为交付。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屋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装修或修缮,应在施工前10日向出租方提交施工方案,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不得擅自修改,如有修改,应再次征得出租方同意。租赁期内,出租方对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承租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5、租赁期内的装修经出租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租赁期间除本条第3款约定之外的任何装修、修缮责任与费用。如给出租方及租赁标的造成损坏,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由承租方自负。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装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市政形象等政府性外观工程装修由出租方负责提供资金。

6、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其出租房屋,承租方应无条件如期交还。

7、租赁期满且承租方有续租意向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 3 个月之前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决定继续出租的,承租方在资质合格,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的权利。双方如就续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出租方有权带领新客户到房屋内看房,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8、《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承租方应按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将租赁标的完好交还出租方,可移动设施,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于7日内拆除,需要恢复原状的地方按要求恢复原状,此后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放弃。如租赁标的有损毁、缺失,经双方现场确认后,承租方应给予出租方等价赔偿。承租方须将注册地址及时进行变更,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9、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无权就装修、改建、新建及其他添附物向出租方主张费用返还。

10、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租金款项后,按时交付使用租赁标的,如未按时交付,则视为违约。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出租方负担。

11、出租方应提供水、电、气接入点,并负责安装水、电、气计量装置。非出租方原因致使公用设施一时停止使用,出租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承租方损失。                                                             

12、出租方应保证对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该租赁标的上未设定抵押、担保等他物权,不存在与其他方共有情形,不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租赁期间任何第三方均不对该租赁标的主张权利。

13、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企业法人征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证明承租方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14、承租方如有分租标的房屋的,承租方向分租承租方所收取的押金总和不得高于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总额。若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收取的押金总和高于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总额,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5、承租方同分租承租方所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包括附加条款),在签署后应在出租方处备案,该分租合同条款应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未在出租方处备案的分租合同无效。

16、承租方同分租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承租方不得向分租承租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转让费。

17、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第四、五条的规定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和各项费用,如有拖欠,则视为违约。承租方应合法经营,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承担经营的全部责任,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18、承租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抵押给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改变房屋的用途。同时承租方应爱护使用出租房屋,因承租方对该房屋使用、管理、维护不当致使人身、房屋或财产受到损害时,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由此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9、承租方在对房屋进行施工及使用时不得危及和侵害他人,不得损坏房屋,如造成人身、房屋或财产损害,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由此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20、其他详见《租赁合同》,承租方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约。

21、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出具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等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据,税金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2、承租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承租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23、租赁标的目前属于闲置失修状态,存在门窗损坏、水、点线路老化严重等问题,各户水、电表由出租方安装;     

24、部分房屋存在漏水问题;                             

25、部分门面房入口目前被水泥封堵,确定承租方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封堵材料。

26、标的查看联系人:洛桑朗加     电话:0891-*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标的主要用途/经营业态要求:项目不得用于经营包括KTV、夜总会、洗浴中心在内的娱乐场所、不得开展包括“黄、赌、毒”在内的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门面房用途。租赁年限3年,租金按每6个月一次支付,装修免租期2个月(含在租赁期限内),押金按6个月租金收取。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在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且承租方将首期租金(扣除60个自然日的装修免租期租金)汇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汇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的次日,出租方、承租方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承租方入住手续,入住手续办妥视为交付。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屋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装修或修缮,应在施工前10日向出租方提交施工方案,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不得擅自修改,如有修改,应再次征得出租方同意。租赁期内,出租方对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承租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5、租赁期内的装修经出租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租赁期间除本条第3款约定之外的任何装修、修缮责任与费用。如给出租方及租赁标的造成损坏,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由承租方自负。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装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市政形象等政府性外观工程装修由出租方负责提供资金。

6、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其出租房屋,承租方应无条件如期交还。

7、租赁期满且承租方有续租意向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 3 个月之前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决定继续出租的,承租方在资质合格,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的权利。双方如就续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出租方有权带领新客户到房屋内看房,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8、《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承租方应按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将租赁标的完好交还出租方,可移动设施,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于7日内拆除,需要恢复原状的地方按要求恢复原状,此后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放弃。如租赁标的有损毁、缺失,经双方现场确认后,承租方应给予出租方等价赔偿。承租方须将注册地址及时进行变更,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9、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无权就装修、改建、新建及其他添附物向出租方主张费用返还。

10、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租金款项后,按时交付使用租赁标的,如未按时交付,则视为违约。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出租方负担。

11、出租方应提供水、电、气接入点,并负责安装水、电、气计量装置。非出租方原因致使公用设施一时停止使用,出租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承租方损失。                                                             

12、出租方应保证对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该租赁标的上未设定抵押、担保等他物权,不存在与其他方共有情形,不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租赁期间任何第三方均不对该租赁标的主张权利。

13、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企业法人征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证明承租方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14、承租方如有分租标的房屋的,承租方向分租承租方所收取的押金总和不得高于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总额。若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收取的押金总和高于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总额,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5、承租方同分租承租方所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包括附加条款),在签署后应在出租方处备案,该分租合同条款应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未在出租方处备案的分租合同无效。

16、承租方同分租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承租方不得向分租承租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转让费。

17、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第四、五条的规定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和各项费用,如有拖欠,则视为违约。承租方应合法经营,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承担经营的全部责任,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18、承租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抵押给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改变房屋的用途。同时承租方应爱护使用出租房屋,因承租方对该房屋使用、管理、维护不当致使人身、房屋或财产受到损害时,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由此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9、承租方在对房屋进行施工及使用时不得危及和侵害他人,不得损坏房屋,如造成人身、房屋或财产损害,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由此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20、其他详见《租赁合同》,承租方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约。

21、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出具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等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据,税金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2、承租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承租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23、租赁标的目前属于闲置失修状态,存在门窗损坏、水、点线路老化严重等问题,各户水、电表由出租方安装;     

24、部分房屋存在漏水问题;                             

25、部分门面房入口目前被水泥封堵,确定承租方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封堵材料。

26、标的查看联系人:洛桑朗加     电话:0891-*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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