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风电高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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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风电高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

项目编号:GR2023SH*
转让底价: 547.*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略) (略) 高台县
资产类别: 土地(使用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1-0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1-17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心芸 联系电话:010-*-732、*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中船风电(高台) (略) 名下1 (略) (略) 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1,252.54㎡。
资产类别 土地 坐落位置 (略) 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
土地证号 甘(2022)高台县不动产权第*号(部分) 土地面积(平方米) 81252.54
用途 工业用地 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年限 50 已用年限 2
标的基本信息
重要信息披露 (一)评估范围涉及的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范围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甘(2022)高台县不动产权第*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173,336.00㎡,本次评估范围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其中的81,252.54㎡。 (略) 经纬 (略) 对上述81,252.54㎡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具体宗地范围出具了编号为“JWCHBDC(GT)*”的不动产测量报告。 编号为“JWCHBDC(GT)*”的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数据准确性是得出本次评估结论的基本前提,若实际宗地面积与测绘面积不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二)其他特别事项 1.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我公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工作是在有关法律监督下完成的,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做了充分的努力; 2.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的 (略) 场价值,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或任何其他可能存在的诉讼所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和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在评估过程中,产权持有人提供的产权依据、财务会计数据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产权持有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产权持有人有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使评估人员在委估资产产权调查和评定估算中产生误导,被评估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本次经济行为已经《中国船舶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3]1号)通过。同意中船风电(高台) (略) 进行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请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关注上述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三)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人员未发现评估基准日后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内,如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数量、状态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并对本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其余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其他披露内容 (一)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税率按照9%计算。 (二)截至本次转让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宗地上存有不同功能的建筑物和附着物(不纳入本次范围评估,且转让方无产权),根据中船风电(高台) (略) 与高台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甘让G高 (2021)13 号),约定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不低于0.70;待估宗地四至为:东至经一北路,南至纬三路,西至规划西外环北路,北至中船风电(高台) (略) (剩余土地部分);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甘(2022)高台县不动产权第*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中船风电(高台) (略) 于2021年8月出让所得。 (三)截至本次转让挂牌日,转让方中船风电(高台) (略) 就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已缴纳至2023年6月30日。受让方应在本次交易达成后,应向转让方支付评估基准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土地使用税10,156.57元人民币。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船风电(高台)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纬三路13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略) (内资)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批准单位名称 (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资产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受让价格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产证变更及办理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之现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及交接,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在标的现场办理交接。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签署《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等),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受让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经转让方申请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4)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转让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5)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6) 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行办理产权变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等、办理产权过户)且受让方即为相应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后载明的权利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7)同意自行办理转让标的的权证变更,并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或有风险。(8)若在办理交易、过户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权属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意向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意向受让方放弃向转让方及上海联 (略) 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包含资金利息)。 10. 意向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0.8%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服务费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4.*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展示地点 (略) 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
联系人 张旭
联系电话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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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序号 名称
1 承诺函.pdf
,甘肃, (略) ,高台县,张掖
项目编号:GR2023SH*
转让底价: 547.*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略) (略) 高台县
资产类别: 土地(使用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1-0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1-17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心芸 联系电话:010-*-732、*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中船风电(高台) (略) 名下1 (略) (略) 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1,252.54㎡。
资产类别 土地 坐落位置 (略) 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
土地证号 甘(2022)高台县不动产权第*号(部分) 土地面积(平方米) 81252.54
用途 工业用地 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年限 50 已用年限 2
标的基本信息
重要信息披露 (一)评估范围涉及的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范围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甘(2022)高台县不动产权第*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173,336.00㎡,本次评估范围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其中的81,252.54㎡。 (略) 经纬 (略) 对上述81,252.54㎡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具体宗地范围出具了编号为“JWCHBDC(GT)*”的不动产测量报告。 编号为“JWCHBDC(GT)*”的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数据准确性是得出本次评估结论的基本前提,若实际宗地面积与测绘面积不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二)其他特别事项 1.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我公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工作是在有关法律监督下完成的,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做了充分的努力; 2.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的 (略) 场价值,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或任何其他可能存在的诉讼所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和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在评估过程中,产权持有人提供的产权依据、财务会计数据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产权持有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产权持有人有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使评估人员在委估资产产权调查和评定估算中产生误导,被评估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本次经济行为已经《中国船舶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3]1号)通过。同意中船风电(高台) (略) 进行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请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关注上述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三)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人员未发现评估基准日后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内,如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数量、状态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并对本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其余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其他披露内容 (一)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税率按照9%计算。 (二)截至本次转让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宗地上存有不同功能的建筑物和附着物(不纳入本次范围评估,且转让方无产权),根据中船风电(高台) (略) 与高台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甘让G高 (2021)13 号),约定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不低于0.70;待估宗地四至为:东至经一北路,南至纬三路,西至规划西外环北路,北至中船风电(高台) (略) (剩余土地部分);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甘(2022)高台县不动产权第*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中船风电(高台) (略) 于2021年8月出让所得。 (三)截至本次转让挂牌日,转让方中船风电(高台) (略) 就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已缴纳至2023年6月30日。受让方应在本次交易达成后,应向转让方支付评估基准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土地使用税10,156.57元人民币。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船风电(高台)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纬三路13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略) (内资)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批准单位名称 (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资产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受让价格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产证变更及办理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之现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及交接,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在标的现场办理交接。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签署《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等),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受让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经转让方申请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4)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转让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5)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6) 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行办理产权变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等、办理产权过户)且受让方即为相应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后载明的权利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7)同意自行办理转让标的的权证变更,并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或有风险。(8)若在办理交易、过户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权属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意向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意向受让方放弃向转让方及上海联 (略) 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包含资金利息)。 10. 意向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0.8%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服务费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4.*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展示地点 (略) 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
联系人 张旭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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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略) ,高台县,张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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