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 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 行。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 服务费。 5、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 终受让方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 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 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2个工作日将该款项及保证金转付给转让方。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 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 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 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基于 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8、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 疑或要求补偿。 9、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 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 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0、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 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转让标的物以现状为准,鄂尔 (略) 不承担该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系银行抵债资 产,未过户至转让方名下,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缴纳保证金,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 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本次交易产权转移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一切的其他费用,按照目前税法政策及 相关税率,按照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情况,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 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费 用增加的后果自负,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买受人须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 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 担相应损失。 (5)转让方配合办理房产交接及产权过户手续,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且受让方书面提出房产交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最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低于6个月,在完成房产交付手续义务之后该房屋产生的土 地使用税和房产持有税由买受人承担。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 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