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物流武汉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3M1地块
东风物流武汉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3M1地块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东风物流(武汉)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3M1地块)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3M1地块 |
土地证号 | 鄂(2020 ) (略) 经开不动产权第*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87110.32 |
用途 | 工业土地 | 类型 | 出让 |
使用年限 | 50 | 已用年限 | 3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本项目评估报告使用者应予以关注: 1.本次评估的账面价值评估基准日未经审计。 2.本次评估价值含税。 3.委估土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租出等产权受到限制的情况,其产权完全由委托方所有。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土地权属瑕疵风险。本标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武汉风神科创汽 (略) ,系2022年转让方吸收合并武汉风神科创汽 (略) 时吸收合并的资产,未更新不动产权证书,转让方承诺本标的资产归其所有; 2 土地延期开竣工风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该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为2020年9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竣工,现面临延期开竣工风险。 3《投资协议》违约风险。《投资协议》第6.4.2条约定:“如*方 (略) 进行上述转让、变更但*方仍执意进行上述转让、变更的,则*方有权解除协议, (略) 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价格回购该项目用地使用权”。《投资协议》第7.1.2条“*方因自身原因到最后本项目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或投产的,每延期一日开工或投产,需向*方缴纳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未开工的,*方有权单方解除投资合同,若*方不解除投资合同,*方还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总价的10%向*方支付违约金。”现该土地转让未取得该《投资协议》中*方的书面同意文件,可能面临违约转让风险及延期开工投产风险。 4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并完成标的资产所涉的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投资协议》(项目编号:*ZD-ZZ-151) 项下转让方负有的全部义务并承担相关风险。如受让方未能全面履行前述《投资协议》项下义务致使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和遭受的全部损失。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当地政策为依据,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最终以政府要求为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土地开发建设要求。需完全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三章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的政府要求(包括投资强度、建设要求、建设时间等)。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东风物流(武汉)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7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风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135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同意若意向受让方成功摘牌即视为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起,我方已充分知晓并同意承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中转让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因素引起的土地过户、补缴地价、土地闲置费、政府回收土地等问题)。 7.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园区的开发要求,因无法满足转让标的所在园区规划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本次转让价格含增值税。本项目后续权证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双方按照法规要求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顾海粟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pdf | ||||
2 | 投资协议.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东风物流(武汉)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3M1地块)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3M1地块 |
土地证号 | 鄂(2020 ) (略) 经开不动产权第*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87110.32 |
用途 | 工业土地 | 类型 | 出让 |
使用年限 | 50 | 已用年限 | 3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本项目评估报告使用者应予以关注: 1.本次评估的账面价值评估基准日未经审计。 2.本次评估价值含税。 3.委估土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租出等产权受到限制的情况,其产权完全由委托方所有。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土地权属瑕疵风险。本标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武汉风神科创汽 (略) ,系2022年转让方吸收合并武汉风神科创汽 (略) 时吸收合并的资产,未更新不动产权证书,转让方承诺本标的资产归其所有; 2 土地延期开竣工风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该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为2020年9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竣工,现面临延期开竣工风险。 3《投资协议》违约风险。《投资协议》第6.4.2条约定:“如*方 (略) 进行上述转让、变更但*方仍执意进行上述转让、变更的,则*方有权解除协议, (略) 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价格回购该项目用地使用权”。《投资协议》第7.1.2条“*方因自身原因到最后本项目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或投产的,每延期一日开工或投产,需向*方缴纳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未开工的,*方有权单方解除投资合同,若*方不解除投资合同,*方还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总价的10%向*方支付违约金。”现该土地转让未取得该《投资协议》中*方的书面同意文件,可能面临违约转让风险及延期开工投产风险。 4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并完成标的资产所涉的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投资协议》(项目编号:*ZD-ZZ-151) 项下转让方负有的全部义务并承担相关风险。如受让方未能全面履行前述《投资协议》项下义务致使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和遭受的全部损失。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当地政策为依据,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最终以政府要求为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土地开发建设要求。需完全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三章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的政府要求(包括投资强度、建设要求、建设时间等)。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东风物流(武汉)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7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风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135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同意若意向受让方成功摘牌即视为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起,我方已充分知晓并同意承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中转让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因素引起的土地过户、补缴地价、土地闲置费、政府回收土地等问题)。 7.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园区的开发要求,因无法满足转让标的所在园区规划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本次转让价格含增值税。本项目后续权证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双方按照法规要求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顾海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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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pdf | ||||
2 | 投资协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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