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九洲大厦1幢107室、205室非居住用房三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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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江滨路九洲大厦1幢107室:浙(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江滨路九洲大厦1幢205室:浙(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 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联系人 | 叶先生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略) 晏公殿巷16号3楼305室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5.*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15.1180万元/年,无递增率。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由承租方在每期支付节点的前30日内一次性付给出租方,无装修宽限期。 | 出租用途 | 商业、办公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5%(取整数)。 2.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3.根据房屋用途,承租方使用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利用该房产从事非法活动,不得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行使侵害出租方房产所有权的一切行为;承租方不得用该房产经营医药相关的行业;承租方不得将该房产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4.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订《防火、综合、禁毒、安全综合责任书》。 5.承租方如确需部分转租或第三人使用,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将转租合同留一份至出租方处存档;承租方在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转租他人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6.承租方根据要求,在不改变房产承重结构和不影响房屋质量的前提下,需向出租方递交书面报告并附装饰方案,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承租方可以对该房产进行装饰。 7.如涉及改变该房产现有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年限的装饰方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对出租方做相应补偿、取得出租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装饰施工,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在装饰过程中,承租方应按照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确保安全,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满后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除能移动拆除的部分外,其他装饰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转移;承租方移动拆除过程中不得对房屋造成损坏,否则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添附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补偿,在合同期满十个工作日后,无论承租方是否完成搬离,所有房屋的装修添附物归出租方所有,收回该物业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产及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1.出租方现有的设备设施交由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要确保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完整完好。承租方如需更新、改造、置换设备设施的,应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报告及方案,征得同意后才可实施。 12.承租方自行办理该房产的规划、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卫生、文化等相关及必要手续,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如因未缴纳应由承租方缴纳的各种政府规定的税、费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行为导致出租方因为迟交、漏缴上述税、费而受处罚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按照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出租方损失,出租方享有追债权。 14.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即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签订合同之前,承租方已经实地查看租赁房产,对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房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部分违章等)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满足承租方承租的目的和使用需求,承租方愿意按现状承租,并自行承担修缮、弥补等一切工作;出租方不参与处理承租人与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小区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已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15.承租方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产。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搭建违章等建筑。若因承租方违章、违反规划用途和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产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若造成出租方对外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6.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标的首年实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7.标的移交: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期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3.78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3年11月7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看样联系方式及看样时间:叶先生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下午4时止。 3、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5、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先生、厉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浙江 (略) | 联系地址 | (略) 鹿城区温州大道金宇商务楼6楼605室 |
联系人 | 陈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江滨路九洲大厦1幢107室:浙(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江滨路九洲大厦1幢205室:浙(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 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联系人 | 叶先生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略) 晏公殿巷16号3楼305室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5.*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15.1180万元/年,无递增率。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由承租方在每期支付节点的前30日内一次性付给出租方,无装修宽限期。 | 出租用途 | 商业、办公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5%(取整数)。 2.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3.根据房屋用途,承租方使用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利用该房产从事非法活动,不得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行使侵害出租方房产所有权的一切行为;承租方不得用该房产经营医药相关的行业;承租方不得将该房产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4.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订《防火、综合、禁毒、安全综合责任书》。 5.承租方如确需部分转租或第三人使用,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将转租合同留一份至出租方处存档;承租方在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转租他人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6.承租方根据要求,在不改变房产承重结构和不影响房屋质量的前提下,需向出租方递交书面报告并附装饰方案,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承租方可以对该房产进行装饰。 7.如涉及改变该房产现有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年限的装饰方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对出租方做相应补偿、取得出租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装饰施工,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在装饰过程中,承租方应按照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确保安全,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满后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除能移动拆除的部分外,其他装饰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转移;承租方移动拆除过程中不得对房屋造成损坏,否则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添附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补偿,在合同期满十个工作日后,无论承租方是否完成搬离,所有房屋的装修添附物归出租方所有,收回该物业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产及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1.出租方现有的设备设施交由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要确保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完整完好。承租方如需更新、改造、置换设备设施的,应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报告及方案,征得同意后才可实施。 12.承租方自行办理该房产的规划、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卫生、文化等相关及必要手续,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如因未缴纳应由承租方缴纳的各种政府规定的税、费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行为导致出租方因为迟交、漏缴上述税、费而受处罚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按照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出租方损失,出租方享有追债权。 14.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即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签订合同之前,承租方已经实地查看租赁房产,对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房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部分违章等)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满足承租方承租的目的和使用需求,承租方愿意按现状承租,并自行承担修缮、弥补等一切工作;出租方不参与处理承租人与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小区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已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15.承租方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产。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搭建违章等建筑。若因承租方违章、违反规划用途和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产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若造成出租方对外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6.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标的首年实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7.标的移交: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期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3.78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3年11月7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看样联系方式及看样时间:叶先生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下午4时止。 3、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5、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先生、厉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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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 | 名称 | 浙江 (略) | 联系地址 | (略) 鹿城区温州大道金宇商务楼6楼605室 |
联系人 | 陈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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