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元本金及利息债权拟转让的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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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元本金及利息债权拟转让的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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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资产基本信息

1、资产概况

截至2023年10月25日,天津 (略) 债权本金余额4977.79万元,利罚息3615.85万元(暂计至该笔债权的担保企 (略) 破产受理日)。

2、担保方式

2.1抵押担保

内 (略) (以下简称内蒙古大元)名下持有位于内蒙古多伦县大河口乡大孤山村八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土地证号:多国用(2011)第003号,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号: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号,面积为22314.35平方米)

2.2质押担保

股东鲁晓松、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鼎恒)持有的天津 (略) 100%股权质押担保。

2.3保证担保

(1) (略) (略) 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实际控制人鲁晓松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处置情况

已诉讼并取得取得胜诉生效判决。目前天津大元、天津鼎恒、内蒙古大元均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已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并已确认,其中内 (略)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中已被确认为优先债权。

二、资产实景图

内蒙古大元抵押物实景图

三、资产卖点

该债权含抵押资产,该债权在内 (略) 破产程序中已被确认为优先债权。该资产用途为畜牧屠宰,配套设施较为完善,饲料源地依靠天然草场,交通便捷,市场前景广阔。

※特别声明※

1、本信息仅用于招商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上述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欢迎意向人垂询。

2、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2)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 (略) 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资产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反洗钱调查与管理,如无法落实转让方反洗钱管理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的前提下中断该交易。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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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基本信息

1、资产概况

截至2023年10月25日,天津 (略) 债权本金余额4977.79万元,利罚息3615.85万元(暂计至该笔债权的担保企 (略) 破产受理日)。

2、担保方式

2.1抵押担保

内 (略) (以下简称内蒙古大元)名下持有位于内蒙古多伦县大河口乡大孤山村八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土地证号:多国用(2011)第003号,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号: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号,面积为22314.35平方米)

2.2质押担保

股东鲁晓松、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鼎恒)持有的天津 (略) 100%股权质押担保。

2.3保证担保

(1) (略) (略) 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实际控制人鲁晓松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处置情况

已诉讼并取得取得胜诉生效判决。目前天津大元、天津鼎恒、内蒙古大元均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已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并已确认,其中内 (略)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中已被确认为优先债权。

二、资产实景图

内蒙古大元抵押物实景图

三、资产卖点

该债权含抵押资产,该债权在内 (略) 破产程序中已被确认为优先债权。该资产用途为畜牧屠宰,配套设施较为完善,饲料源地依靠天然草场,交通便捷,市场前景广阔。

※特别声明※

1、本信息仅用于招商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上述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欢迎意向人垂询。

2、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2)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 (略) 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资产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反洗钱调查与管理,如无法落实转让方反洗钱管理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的前提下中断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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