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盛夏路565弄54号12、15、16、17层办公房地产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盛夏路565弄54号12、15、16、17层办公房地产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盛夏路565弄54号12、15、16、17层办公房地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021 | 房屋总层数 | 14 |
使用期限说明 | 2010-3-15至2058-12-31止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16/1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为13/14层)办公物业已出租,租赁面积4010.5平方米,租期为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租金水平为4.4元/平方米/日(不含增值税租金价格)。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 (略) 场价值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5%)。 (略) 一网通办系统上查询的于2023年6月7日的《 (略) 不动产登记簿》,清查日上海张江集成电 (略) 所拥有的坐落于盛夏路565弄54号12/15/16/1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11/12/13/14层),总建筑面积为8,021平方米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号)无抵押、共有、查封等他项权利。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本次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 3、如需看房,请先电话联系:耿嘉豪 *。 4、本项目涉及标的租户上海南 (略) 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5、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盛夏路565弄54号12/15/16/1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11/12/13/14层),如本次交易产生增值的,则增值部分按评估明细表中每套房产的评估值占比分摊计算,评估明细表详见公告附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张江集成电 (略)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158号,丹桂路1059号2幢104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张江高科技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获得转让方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人民币82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过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交易价款,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本项目最终交易价格的30%作为违约金,剩余交易价款全额无息退还,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启动签订《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交房屋。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前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房屋交付日后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交易双方需配合完成租赁合同的变更手续。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 10、本项目位于张江科学城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应充 (略) 、浦东新区及相关部门、机构对于本项目所处区域内产业用地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以及产业项目的准入要求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本次转让涉及的审批和过户等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协助,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11、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2、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1亿以下部分(含1亿))以及0.5%(1亿以上部分)累加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耿嘉豪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评估明细表.pdf | ||||
2 | 意向受让方承诺函.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盛夏路565弄54号12、15、16、17层办公房地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021 | 房屋总层数 | 14 |
使用期限说明 | 2010-3-15至2058-12-31止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16/1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为13/14层)办公物业已出租,租赁面积4010.5平方米,租期为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租金水平为4.4元/平方米/日(不含增值税租金价格)。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 (略) 场价值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5%)。 (略) 一网通办系统上查询的于2023年6月7日的《 (略) 不动产登记簿》,清查日上海张江集成电 (略) 所拥有的坐落于盛夏路565弄54号12/15/16/1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11/12/13/14层),总建筑面积为8,021平方米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号)无抵押、共有、查封等他项权利。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本次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 3、如需看房,请先电话联系:耿嘉豪 *。 4、本项目涉及标的租户上海南 (略) 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5、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盛夏路565弄54号12/15/16/1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11/12/13/14层),如本次交易产生增值的,则增值部分按评估明细表中每套房产的评估值占比分摊计算,评估明细表详见公告附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张江集成电 (略)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158号,丹桂路1059号2幢104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张江高科技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获得转让方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人民币82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过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交易价款,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本项目最终交易价格的30%作为违约金,剩余交易价款全额无息退还,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启动签订《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交房屋。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前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房屋交付日后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交易双方需配合完成租赁合同的变更手续。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 10、本项目位于张江科学城范围内,意向受让方应充 (略) 、浦东新区及相关部门、机构对于本项目所处区域内产业用地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以及产业项目的准入要求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本次转让涉及的审批和过户等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协助,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11、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2、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1亿以下部分(含1亿))以及0.5%(1亿以上部分)累加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耿嘉豪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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