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合作招商
南川区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合作招商
南川区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合作招商<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项目系南川区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合作招商,合作期限25年,招商方协助提供园区内厂房建筑屋顶及闲置土地给合作方,合作方使用该场地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待分布式光伏电站建成后向招商方供应电力。拟按现状以合作方向招商方供电含税单价不高于0.65元/度协议或竞价征集合作方。详见下表:
序号 | 合作区域 | 合作方预计总投资额约(万元) | 规划建设面积约 (㎡) | 预计总装机容量 (MW) | 建设周期(年) | 备注 |
1 | 南川区工业园区(南平、水江、龙岩、大观组团) | 48000 | * | 102.69 | 2 | 总投资额及建设规模以实际建设为准 |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二、意向合作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重庆联交所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合作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100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商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
四、意向合作方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业务、开发和经营新能源项目(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2018年1月1日至今须具有累计装机容量50MW或建设面积50万㎡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验,以相关合同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被执行记录﹝即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无“行政处罚信息”〕,意向合作方需将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六、意向合作方在提交合作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合作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且书面承诺项目建成后有偿委托招商方承接运维业务(详见附件1),成为合作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详见附件2)在约定时限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合同并履行有偿委托招商方承接日常运维工作的承诺事项。日常运维工作委托范围及具体费用由合作方与 (略) 场行情询价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运维合同。
七、为保护招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商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或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格资料的;(4)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在合作合同生效且付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八、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作区域产权不属于招商方)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合作,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招商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招商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招商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招商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项目成交后,标的分两期进行建设,建设总工期2年(其中首年须达总建设规模的60%),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国家电网并网供电之日止。标的一期建设面积约10万㎡,装机容量10MW,建设区域由招商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 (略) (重庆 (略) )自有产权场地,建设工期不超过120日;标的二期建设面积约136.7万㎡,装机容量92.69MW,建设工期不超过2年,建设区域由招商方与合作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年内共同向园区内自有产权房屋的企业进行推广并实现场地交付或招商方指定不高于50万㎡场地。
十、意向合作方在成为合作方后, (略) (略) ,并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十一、合作期内,合作方需按合同约定负责承担项目全部投资、运营及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设计、设备釆购、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管理、维护等事项及费用。合作期满后,合作方投入的资产(含设施设备等)由其自行处置,招商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合作期内,合作方光伏电站发电优先满足招商方用电需求,在有富余情况下经招商方书面同意后,合作方可联网向外供电,向外供电的收益归属合作方。
十三、合作期内,招商方按成交电价×每月实际用电量与合作方进行结算。以《 (略)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1-10千伏电压等级工业分时电度电价平均电价〔(尖峰+高段+平段)÷X(当尖峰数值≤0时,X为2;当尖峰数值>0时,X为3)〕为基准,当平均电价等于或低于成交电价时,招商方按平均电价下浮0.05-0.1元/度区间调整结算电价;当平均电价高于成交电价时,招商方不调整结算电价。
十四、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同,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提供虚假资格资料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十五、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须在合同生效当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十六、合作方在合作期内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合作期间因光伏发电合作所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施设备维护、设施设备投入、房屋损坏维修等)及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十七、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数据有出入,重庆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八、未经招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权益以任何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承包、担保等)。
报名联系方式:纪老师 023-*
重庆联交所地址: (略) 南川区康盛花园A1-1-2-1号
招商方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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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系南川区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合作招商,合作期限25年,招商方协助提供园区内厂房建筑屋顶及闲置土地给合作方,合作方使用该场地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待分布式光伏电站建成后向招商方供应电力。拟按现状以合作方向招商方供电含税单价不高于0.65元/度协议或竞价征集合作方。详见下表:
序号 | 合作区域 | 合作方预计总投资额约(万元) | 规划建设面积约 (㎡) | 预计总装机容量 (MW) | 建设周期(年) | 备注 |
1 | 南川区工业园区(南平、水江、龙岩、大观组团) | 48000 | * | 102.69 | 2 | 总投资额及建设规模以实际建设为准 |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二、意向合作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重庆联交所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合作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100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商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
四、意向合作方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业务、开发和经营新能源项目(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2018年1月1日至今须具有累计装机容量50MW或建设面积50万㎡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验,以相关合同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被执行记录﹝即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无“行政处罚信息”〕,意向合作方需将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六、意向合作方在提交合作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合作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且书面承诺项目建成后有偿委托招商方承接运维业务(详见附件1),成为合作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详见附件2)在约定时限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合同并履行有偿委托招商方承接日常运维工作的承诺事项。日常运维工作委托范围及具体费用由合作方与 (略) 场行情询价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运维合同。
七、为保护招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商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或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格资料的;(4)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在合作合同生效且付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八、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作区域产权不属于招商方)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合作,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招商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招商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招商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招商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项目成交后,标的分两期进行建设,建设总工期2年(其中首年须达总建设规模的60%),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国家电网并网供电之日止。标的一期建设面积约10万㎡,装机容量10MW,建设区域由招商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 (略) (重庆 (略) )自有产权场地,建设工期不超过120日;标的二期建设面积约136.7万㎡,装机容量92.69MW,建设工期不超过2年,建设区域由招商方与合作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年内共同向园区内自有产权房屋的企业进行推广并实现场地交付或招商方指定不高于50万㎡场地。
十、意向合作方在成为合作方后, (略) (略) ,并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十一、合作期内,合作方需按合同约定负责承担项目全部投资、运营及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设计、设备釆购、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管理、维护等事项及费用。合作期满后,合作方投入的资产(含设施设备等)由其自行处置,招商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合作期内,合作方光伏电站发电优先满足招商方用电需求,在有富余情况下经招商方书面同意后,合作方可联网向外供电,向外供电的收益归属合作方。
十三、合作期内,招商方按成交电价×每月实际用电量与合作方进行结算。以《 (略)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1-10千伏电压等级工业分时电度电价平均电价〔(尖峰+高段+平段)÷X(当尖峰数值≤0时,X为2;当尖峰数值>0时,X为3)〕为基准,当平均电价等于或低于成交电价时,招商方按平均电价下浮0.05-0.1元/度区间调整结算电价;当平均电价高于成交电价时,招商方不调整结算电价。
十四、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同,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提供虚假资格资料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十五、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须在合同生效当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十六、合作方在合作期内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合作期间因光伏发电合作所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施设备维护、设施设备投入、房屋损坏维修等)及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十七、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数据有出入,重庆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八、未经招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权益以任何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承包、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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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交所地址: (略) 南川区康盛花园A1-1-2-1号
招商方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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