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82项呆滞存货原材料工业机器人-挂牌披露
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82项呆滞存货原材料工业机器人-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3GD* |
---|---|
项目名称 | 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82项呆滞存货原材料(工业机器人)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2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1-13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 本转让标的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拆分。 2. 转让底价含税,成交后转让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 2.1如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营业执照及开票资料。转让方开具价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如受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占用、抵押、质押、担保和租赁等情况。 4.本次转让标的以转让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资产现状为准,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踏勘现场,转让方不对本次处置的资产现状价值做出任何承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对实际资产无异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应于交易前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披露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披露瑕疵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作补偿或赔偿。 6.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仅以现状转让标的资产,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使用缺陷等任何瑕疵均与转让方无关。 7.本项目设备涉及的拆装、运输、现场恢复等相关费用须由受让方承担。 8.转让方按现状交付,由受让方到标的资产存放地点自提,拆除、现场恢复、运输、安装、运行等所有费用及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9.标的资产存放地点为: (略) 黄埔区田园路97号。 看样时间安排为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马嘉维,联系电话:*(需提前预约)。 10.《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项目编号 | GR2023GD* |
---|---|
项目名称 | 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82项呆滞存货原材料(工业机器人)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2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1-13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 本转让标的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拆分。 2. 转让底价含税,成交后转让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 2.1如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营业执照及开票资料。转让方开具价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如受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占用、抵押、质押、担保和租赁等情况。 4.本次转让标的以转让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资产现状为准,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踏勘现场,转让方不对本次处置的资产现状价值做出任何承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对实际资产无异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应于交易前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披露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披露瑕疵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作补偿或赔偿。 6.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仅以现状转让标的资产,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使用缺陷等任何瑕疵均与转让方无关。 7.本项目设备涉及的拆装、运输、现场恢复等相关费用须由受让方承担。 8.转让方按现状交付,由受让方到标的资产存放地点自提,拆除、现场恢复、运输、安装、运行等所有费用及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9.标的资产存放地点为: (略) 黄埔区田园路97号。 看样时间安排为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马嘉维,联系电话:*(需提前预约)。 10.《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