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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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略) 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工作,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定承接落实方案。

一、坚持规划引领,加快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有序保障规划过渡期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过渡期, (略) 自然资源厅正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且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颠覆性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规划期至203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加强用地计划保障

(二)加大重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积极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级规划、国家重点项目清单、商务部重点外资 (略) 政府重大项目清单,争取更多国家指标保障。

(三)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力度。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速度,强化“招”“供”衔接,确保到2023年底,2009-2019年计划批次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完成100%;2020-2022年计划批次批而未供消化完成90%。对未完成批而未供处置任务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四)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等各环节,积极主动介入,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基本依据,以“一张图”为工作底图,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前期“多评合一”论证工作,缩短用地手续办理周期,加快项目推进速度。

(五)简化用地预审。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审查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只办理规划选址,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综合论证,论证成果要按国家要求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及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允许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并行办理。对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用地报批,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须在用地批准前完成。

(六)严格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镇(街道)要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并于2023年12月3 (略) 级 (略) 域国土空间治理2.0平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直接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

(七)积极争取重大项目使用国家统筹、省统筹补充耕地。符合申请国家统筹的重大建设项目,落实以承诺方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加 (略) 重大项目,对 (略) 重大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 (略) 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为50万元/亩(按6等地计算); (略) 厅保障范围内的项目,积 (略) 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为60万元/亩(按6等地计算)。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八)加快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拟实施土地征收项目片区基本情况并列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议。当年3月底前正式上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因客观原因需要补报的,于当年8月底前完成方案补报,确保当年度需实施土地征收的项目纳入方案。

四、坚持节约集约,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

(九)优化产业用地供应。贯彻落实自 (略) 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化“标准地”出让,除负面清单外,全市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创新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75号)开展试行推进。

(十)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全面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鼓励各类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再开发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且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允许实施技改及新扩建工业项目。

(十一)深化空间换地机制。 (略) 基础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索建立地下空间价格体系。

(十二)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直接服务于铁路、 (略) 级以上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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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略) 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工作,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定承接落实方案。

一、坚持规划引领,加快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有序保障规划过渡期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过渡期, (略) 自然资源厅正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且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颠覆性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规划期至203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加强用地计划保障

(二)加大重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积极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级规划、国家重点项目清单、商务部重点外资 (略) 政府重大项目清单,争取更多国家指标保障。

(三)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力度。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速度,强化“招”“供”衔接,确保到2023年底,2009-2019年计划批次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完成100%;2020-2022年计划批次批而未供消化完成90%。对未完成批而未供处置任务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四)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等各环节,积极主动介入,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基本依据,以“一张图”为工作底图,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前期“多评合一”论证工作,缩短用地手续办理周期,加快项目推进速度。

(五)简化用地预审。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审查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只办理规划选址,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综合论证,论证成果要按国家要求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及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允许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并行办理。对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用地报批,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须在用地批准前完成。

(六)严格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镇(街道)要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并于2023年12月3 (略) 级 (略) 域国土空间治理2.0平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直接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

(七)积极争取重大项目使用国家统筹、省统筹补充耕地。符合申请国家统筹的重大建设项目,落实以承诺方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加 (略) 重大项目,对 (略) 重大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 (略) 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为50万元/亩(按6等地计算); (略) 厅保障范围内的项目,积 (略) 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为60万元/亩(按6等地计算)。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八)加快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拟实施土地征收项目片区基本情况并列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议。当年3月底前正式上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因客观原因需要补报的,于当年8月底前完成方案补报,确保当年度需实施土地征收的项目纳入方案。

四、坚持节约集约,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

(九)优化产业用地供应。贯彻落实自 (略) 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化“标准地”出让,除负面清单外,全市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创新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75号)开展试行推进。

(十)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全面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鼓励各类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再开发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且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允许实施技改及新扩建工业项目。

(十一)深化空间换地机制。 (略) 基础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索建立地下空间价格体系。

(十二)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直接服务于铁路、 (略) 级以上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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