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边角煤炭资源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边角煤炭资源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
北侧11号边角煤炭资源探矿权
挂牌出让公告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0〕46号)、《 (略) 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3〕40号)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答复重新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边角煤炭资源 (略) 场化出让事宜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230号)要求, (略) 自然资源局委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区块探矿权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信息
1.出让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边角煤炭资源探矿权。
2.勘查矿种:煤。
3.出让区块地理位置: (略) 准格尔旗。
4.出让期限: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5.出让勘查区块面积:3.09平方公里(区块范围2000系国家大地坐标见附件1)。
6.挂牌起始价:62万元(点击查看>>万元整)。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 (略) 自然资源局
地址: (略) 康巴什区国土大厦
电话:0477-*
2.交易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康巴什区湖滨路
电话:0477-*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意向竞买人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 (略) 参与竞买,其中1家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优先保障非燃料类化工项目用煤需求,已获得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化工项目不再参与本次探矿权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银行保函要求
本次竞买要求意向竞争买人提交银行担保函,担保金额2.45亿元(*亿*仟*佰万元),担保有效期自报名之日起不低于4个月,担保银行应 (略) 设有营业网点。竞买人在探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担保银行将担保金额全额赔偿赔付给出让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3.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履行缴纳出让收益等有偿处置义务的。
4.在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竞买人需提供以下任意一家银行出具的担保保函,担保银行需 (略) 境内设立营业网点:
1、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及下辖分支机构
2、鄂尔 (略)
五、出让公告、提交报名文件和资格审查
(一)时间安排
(1)出让公告时间:2023年11月13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8日17时00分止。
(2)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3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8日17时00分止。竞买人须在报名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3)资格审查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4日17时00分。
(4)挂牌时间:2023年12月15日09时30分起至2023年12月28日09时30分止。
(5)网上询问期:网上挂牌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挂牌报价的,进入网上询问期。网上询问期为3分钟。
(6)限时竞价期:网上询问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二)报名方式
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8090/devops/trade/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服务中心”——矿业权资格前审竞买人操作手册。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技术服务联系人:* * *
(三)报名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2.竞买申请书(系统生成);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4.意向竞买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5. (略) 章程;
6.银行担保保函(原件扫描上传);
7.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6项外,其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若竞买人为 (略) ,参与本次出让 (略) 各股东公司上述1至5项材料。
报名材料提交要求。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8090/devops/trade/index)进行报名,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结束后意向竞买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8090/devops/trade/index)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买人自行下载《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服务中心”——“矿业权资格前审竞买人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特别提示:
1.竞买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经审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竞买人须在报名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请竞买人合理安排报名及上传资格审查材料事宜,并考虑补充完善材料、再次提交审核所需时间。因竞买人原因造成未及时报名及上传资格审查材料,导致无法取得挂牌报价资格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
六、CA证书的获取及绑定
(一)获取方式
竞买人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执行机构申请的CA数字证书且在互通名录内,均可参与本次探矿权交易活动(完成互通的CA数字证书目录见附件3)。
(1)CA数字证书办理方法及办理时间请咨询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
(2)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竞买人,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二)CA数字证书驱动下载及系统绑定
(1)在计算机上插入CA数字证书,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8090/devops/trade/index进入交易系统首页(IE浏览器版本为IE11);
(2)点击左上角“请登录”按钮,进入登*页面点击 “互认平台认证登录”,在认证平台左侧点击“驱动下载”按钮,下载并安装驱动程序(在安装驱动时按照提示关闭IE浏览器);
(3)驱动安装完成后在交易系统登录页点击“互认平台认证登录”,页面自动跳转至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互认系统,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进入互认系统,点击右上角“绑定/登录”按钮,在弹出窗口中点击“企业绑定”按钮,在弹出页面中点击 “读取证书”按钮,页面显示CA证书信息后填写企业相关信息点击“确认申请”按钮完成绑定。
(4)交易系统网址:
http://**:8090/devops/trade/index
(三)注意事项
(1)竞买人未按照公告及挂牌出让文件全部要求执行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在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由交易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3)竞买人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交易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申请人的CA数字证书权限,申请人如果需要解锁,需联系CA数字证书发放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解除锁定。
(4)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5)竞买人在参与网上公开交易活动前,应当及时检查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若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堵塞和系统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的,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结果公示
(一)出让方式
网上挂牌。
(二)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1.本次出让不设置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或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特别提醒:
竞买人须在网上挂牌期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有资格参与限时竞价期报价。
报价一旦提交不可撤销,请竞买人谨慎报价。可刷新页面确认报价是否成功,请勿连续点击。
(三)签订《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候选人。竞得候选人按照系统提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略) 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出让合同签订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参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在出让时缴纳竞争确定的成交价,该边角资源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后,涉及动用已设采矿权资源储量外新增资源储量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本次探矿权出让区域垂直投影范围内油气矿业权设置情况,需竞买人自行了解,承担相应风险。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
3.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4.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5.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矿探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6.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本次挂牌出让的11号边角资源,出让后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竞得人竞得后必须与周边相邻已设置的煤炭采矿权主体整合开发;不符合煤炭矿区总规的,还需对煤炭矿区总规局部调整并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整合开发。
9.竞得人应 (略) 人民政府签订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和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化工项目建设、投产时限,逾期未建设的,自治区暂缓办理煤矿建设核准、批复、备案、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建成投产的,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协议明确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限期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开发利用事项以及违约的有关措施。上述协议内容要求详见《 (略) 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3〕40号)。
10.竞得人凭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和 (略) 人民政府签订的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和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领取勘查许可证。
11.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经济风险。
十、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探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探矿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虚假的;
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4.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十一、提出异议的方式
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联系电话:0477-*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1.出让区块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一般情况表(格式)
3.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
4.《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区块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附件: 出让区块基本情况表(附件1).doc申请人一般情况表(格式)(附件2).doc完成CA互通一览表(附件3).doc11号储量评审意见书(附件4).doc |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
北侧11号边角煤炭资源探矿权
挂牌出让公告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0〕46号)、《 (略) 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3〕40号)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答复重新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边角煤炭资源 (略) 场化出让事宜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230号)要求, (略) 自然资源局委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区块探矿权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信息
1.出让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边角煤炭资源探矿权。
2.勘查矿种:煤。
3.出让区块地理位置: (略) 准格尔旗。
4.出让期限: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5.出让勘查区块面积:3.09平方公里(区块范围2000系国家大地坐标见附件1)。
6.挂牌起始价:62万元(点击查看>>万元整)。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 (略) 自然资源局
地址: (略) 康巴什区国土大厦
电话:0477-*
2.交易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康巴什区湖滨路
电话:0477-*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意向竞买人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 (略) 参与竞买,其中1家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优先保障非燃料类化工项目用煤需求,已获得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化工项目不再参与本次探矿权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银行保函要求
本次竞买要求意向竞争买人提交银行担保函,担保金额2.45亿元(*亿*仟*佰万元),担保有效期自报名之日起不低于4个月,担保银行应 (略) 设有营业网点。竞买人在探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担保银行将担保金额全额赔偿赔付给出让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3.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履行缴纳出让收益等有偿处置义务的。
4.在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竞买人需提供以下任意一家银行出具的担保保函,担保银行需 (略) 境内设立营业网点:
1、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及下辖分支机构
2、鄂尔 (略)
五、出让公告、提交报名文件和资格审查
(一)时间安排
(1)出让公告时间:2023年11月13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8日17时00分止。
(2)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3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8日17时00分止。竞买人须在报名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3)资格审查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4日17时00分。
(4)挂牌时间:2023年12月15日09时30分起至2023年12月28日09时30分止。
(5)网上询问期:网上挂牌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挂牌报价的,进入网上询问期。网上询问期为3分钟。
(6)限时竞价期:网上询问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二)报名方式
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8090/devops/trade/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服务中心”——矿业权资格前审竞买人操作手册。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技术服务联系人:* * *
(三)报名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2.竞买申请书(系统生成);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4.意向竞买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5. (略) 章程;
6.银行担保保函(原件扫描上传);
7.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6项外,其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若竞买人为 (略) ,参与本次出让 (略) 各股东公司上述1至5项材料。
报名材料提交要求。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8090/devops/trade/index)进行报名,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结束后意向竞买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8090/devops/trade/index)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买人自行下载《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服务中心”——“矿业权资格前审竞买人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特别提示:
1.竞买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经审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竞买人须在报名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请竞买人合理安排报名及上传资格审查材料事宜,并考虑补充完善材料、再次提交审核所需时间。因竞买人原因造成未及时报名及上传资格审查材料,导致无法取得挂牌报价资格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
六、CA证书的获取及绑定
(一)获取方式
竞买人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执行机构申请的CA数字证书且在互通名录内,均可参与本次探矿权交易活动(完成互通的CA数字证书目录见附件3)。
(1)CA数字证书办理方法及办理时间请咨询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
(2)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竞买人,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二)CA数字证书驱动下载及系统绑定
(1)在计算机上插入CA数字证书,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8090/devops/trade/index进入交易系统首页(IE浏览器版本为IE11);
(2)点击左上角“请登录”按钮,进入登*页面点击 “互认平台认证登录”,在认证平台左侧点击“驱动下载”按钮,下载并安装驱动程序(在安装驱动时按照提示关闭IE浏览器);
(3)驱动安装完成后在交易系统登录页点击“互认平台认证登录”,页面自动跳转至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互认系统,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进入互认系统,点击右上角“绑定/登录”按钮,在弹出窗口中点击“企业绑定”按钮,在弹出页面中点击 “读取证书”按钮,页面显示CA证书信息后填写企业相关信息点击“确认申请”按钮完成绑定。
(4)交易系统网址:
http://**:8090/devops/trade/index
(三)注意事项
(1)竞买人未按照公告及挂牌出让文件全部要求执行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在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由交易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3)竞买人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交易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申请人的CA数字证书权限,申请人如果需要解锁,需联系CA数字证书发放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解除锁定。
(4)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5)竞买人在参与网上公开交易活动前,应当及时检查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若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堵塞和系统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的,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结果公示
(一)出让方式
网上挂牌。
(二)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1.本次出让不设置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或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特别提醒:
竞买人须在网上挂牌期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有资格参与限时竞价期报价。
报价一旦提交不可撤销,请竞买人谨慎报价。可刷新页面确认报价是否成功,请勿连续点击。
(三)签订《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候选人。竞得候选人按照系统提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略) 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出让合同签订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参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在出让时缴纳竞争确定的成交价,该边角资源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后,涉及动用已设采矿权资源储量外新增资源储量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本次探矿权出让区域垂直投影范围内油气矿业权设置情况,需竞买人自行了解,承担相应风险。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
3.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4.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5.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矿探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6.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本次挂牌出让的11号边角资源,出让后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竞得人竞得后必须与周边相邻已设置的煤炭采矿权主体整合开发;不符合煤炭矿区总规的,还需对煤炭矿区总规局部调整并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整合开发。
9.竞得人应 (略) 人民政府签订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和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化工项目建设、投产时限,逾期未建设的,自治区暂缓办理煤矿建设核准、批复、备案、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建成投产的,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协议明确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限期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开发利用事项以及违约的有关措施。上述协议内容要求详见《 (略) 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3〕40号)。
10.竞得人凭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和 (略) 人民政府签订的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和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领取勘查许可证。
11.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经济风险。
十、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探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探矿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虚假的;
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4.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十一、提出异议的方式
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联系电话:0477-*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1.出让区块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一般情况表(格式)
3.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
4.《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煤田罐子沟一矿北侧11号区块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附件: 出让区块基本情况表(附件1).doc申请人一般情况表(格式)(附件2).doc完成CA互通一览表(附件3).doc11号储量评审意见书(附件4).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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