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动机工厂110项设备
重庆发动机工厂110项设备
项目名称: | 重庆发动机工厂110项设备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重庆分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0704.24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30 | 挂牌日期: | 2023-11-14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必须到现场参加踏勘,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提交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将人民币100.00万元清运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税金及清运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进行标的资产确认交接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在《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拆运协议》签署,标的资产需在《交接拆运协议》签订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及清运。 5、受让方自行拆运(包括但不限于吊装、运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拆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厂区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如果破坏墙体、路面、周围设备设施的,修复费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资产拆运(包括但不限于吊装、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厂区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厂区的管理,要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拆运过程中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 7、标的资产拆除过程中涉及液压油和齿轮油、油水混合物和含油手套等危险废弃物,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环保局的要求进行处置,受让方应当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格的机构处置上述危废品,并在标的资产运离场地前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危废处置合同、危废车辆运输证件和危废运输联单等。 8、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清地平。 9、其他标的资产清运要求详见《交接拆运协议》。 10、本项目受让方服务费按成交金额5%收取。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重庆发动机工厂110项设备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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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重庆分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0704.24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30 | 挂牌日期: | 2023-11-14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必须到现场参加踏勘,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提交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将人民币100.00万元清运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税金及清运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进行标的资产确认交接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在《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拆运协议》签署,标的资产需在《交接拆运协议》签订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及清运。 5、受让方自行拆运(包括但不限于吊装、运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拆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厂区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如果破坏墙体、路面、周围设备设施的,修复费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资产拆运(包括但不限于吊装、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厂区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厂区的管理,要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拆运过程中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 7、标的资产拆除过程中涉及液压油和齿轮油、油水混合物和含油手套等危险废弃物,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环保局的要求进行处置,受让方应当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格的机构处置上述危废品,并在标的资产运离场地前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危废处置合同、危废车辆运输证件和危废运输联单等。 8、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清地平。 9、其他标的资产清运要求详见《交接拆运协议》。 10、本项目受让方服务费按成交金额5%收取。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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