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项目名称: | 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40.5146%股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合肥滨湖 (略) | 项目地址: | (略) |
立项批文名称: | 项目审批单位: | 合肥滨湖 (略) | |
监督部门: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代理机构: | 无 |
交易平台: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11-14 09:03:05.0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共达 (略) |
注册地(住所) | 合肥工业大学校园内 |
法定代表人 | 尹成友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包河区 |
成立日期 | 1994-06-29 |
注册资本(万元) | 760.83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4P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交通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合肥滨湖 (略) | 50.5146 |
尹成友 | 49.4854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1002.* | 8.00183 | 7.*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917.* | 906.* | 10.* |
审计机构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 |
2023-08-31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510.* | -13.* | -13.*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264.* | 898.* | 365.*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现有职工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股东,应在挂牌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依据《合肥共达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华腾评字(2023)第037号】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请投资者注意。 4.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合肥共达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华腾评字(2023)第037号】、《合肥共达 (略) 专项审计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95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安徽华腾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包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3-11-03 |
评估基准日 | 2023-02-28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903.79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905.04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893.49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893.49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10.3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11.55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4.*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合肥滨湖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514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5146% |
法定代表人 | 郑邦辉 |
成立日期 | 2016-09-14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N0MK5X8 |
经营规模 | 中型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略)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包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合肥滨湖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3-07-17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合肥滨湖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10号 |
挂牌价格(万元) | 4.7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 (略) 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本次股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政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项目名称: | 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40.5146%股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合肥滨湖 (略) | 项目地址: | (略) |
立项批文名称: | 项目审批单位: | 合肥滨湖 (略) | |
监督部门: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代理机构: | 无 |
交易平台: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11-14 09:03:05.0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共达 (略) |
注册地(住所) | 合肥工业大学校园内 |
法定代表人 | 尹成友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包河区 |
成立日期 | 1994-06-29 |
注册资本(万元) | 760.83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4P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交通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合肥滨湖 (略) | 50.5146 |
尹成友 | 49.4854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1002.* | 8.00183 | 7.*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917.* | 906.* | 10.* |
审计机构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 |
2023-08-31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510.* | -13.* | -13.*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264.* | 898.* | 365.*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现有职工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股东,应在挂牌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依据《合肥共达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华腾评字(2023)第037号】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请投资者注意。 4.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合肥共达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华腾评字(2023)第037号】、《合肥共达 (略) 专项审计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95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安徽华腾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包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3-11-03 |
评估基准日 | 2023-02-28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903.79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905.04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893.49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893.49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10.3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11.55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4.*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合肥滨湖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514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5146% |
法定代表人 | 郑邦辉 |
成立日期 | 2016-09-14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N0MK5X8 |
经营规模 | 中型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略)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包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合肥滨湖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3-07-17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合肥滨湖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10号 |
挂牌价格(万元) | 4.7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 (略) 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本次股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政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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