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保证金(意向保证金):人民币 *万 元整(¥ 50000 )。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许可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许可方有权扣除意向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许可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被许可资格)。交易所扣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报名受让同一标的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被许可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许可方签署交易合同; (5)被确认为被许可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竞价成交且不存在上述违约情形的,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价款、竞价服务费足额付清后全额无息返还。 2.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