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本次转让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买受人(最高报价者即为买受人)。 2、买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按公告要求汇入指定账户)。 3、请涉及标的物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在公告的时间内报名并参加网络竞拍会,缺席将视同放弃相关权利。 4、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成交确认文件(《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拍卖。 5、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付款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委托人、拍卖人收取,并按《拍卖法》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二、标的资产交接及过户要求: 1、标的按现状转让与交付。 2、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证为准。 3、请涉及标的物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在公告的时间内报名并参加网络竞拍会,缺席将视同放弃相关权利。 4、拍卖成交款不开具发票; 5、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标的所在地具有购房资格,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委托人、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标的所在地无购房资格等原因不能过户的,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成交后,拍卖公司需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因手续不齐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过户,拍卖标的物退回委托方, (略) 不承担赔偿责任。 7、拍卖成交后,办理标的交付、过户、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办证交易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工本费等,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参照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标准,依法各自承担税、费。 8、拍卖成交后,该标的物在移交之日前的所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委托方负责(交付前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委托方承担)。买受人如需重新开户,其开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拍卖成交后办理移交的时间:拍卖成交后付清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及交易服务费之 (略) 协助委托方按现状移交。 10、标的过户时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委托人移交标的后15天内办理完标的过户手续,在过户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委托方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一 (略) (略) 凭票据原件报支。逾期不报支的,相关垫付 (略) 领取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