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15%股权-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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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15%股权-国有产权

一、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评估资料不完整事项;本次评估工作中,被评估单位仅提供了部分购置合同,未提供购置发票,一期、二期项目占有土地使用使用权均为办理出让手续,一期工程没有进行竣工决算。(二)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截止评估基准日,西藏 (略) 涉诉案件多起,股东西藏藏青工 (略) 持有的42.5%的股权被冻结;法定代表人范建峰被列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另外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与郑玉华、西藏 (略) 、张兴丽等合同、准合同纠纷的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

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一)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问题;(二)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三)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四)随意调整账务影响报表利润问题;(五)存在客户往来长期挂账催收管理不及时问题;(六)亏损逐年增加,后续发展资金压力大。

二、重大债权债务:无

三、职工安置事项:不涉及

四、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评估报告及评估信息公开,可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查询本次评估报告,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本合同标的为转让方所持有的西藏 (略) (即标的公司)15%的股权(产权交易标的名称)。除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披露的事项外,产权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青恒正评报字(2023)第0805号)和审计报告(中一青(专审)字〔2023〕074)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职工安置。

四、转让受让双方约定,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五、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六、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25 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七、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八、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九、受让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受让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转让方项目指定联系人:涂宏 电话:*

十一、其他详见《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一、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评估资料不完整事项;本次评估工作中,被评估单位仅提供了部分购置合同,未提供购置发票,一期、二期项目占有土地使用使用权均为办理出让手续,一期工程没有进行竣工决算。(二)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截止评估基准日,西藏 (略) 涉诉案件多起,股东西藏藏青工 (略) 持有的42.5%的股权被冻结;法定代表人范建峰被列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另外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与郑玉华、西藏 (略) 、张兴丽等合同、准合同纠纷的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

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一)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问题;(二)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三)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四)随意调整账务影响报表利润问题;(五)存在客户往来长期挂账催收管理不及时问题;(六)亏损逐年增加,后续发展资金压力大。

二、重大债权债务:无

三、职工安置事项:不涉及

四、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评估报告及评估信息公开,可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查询本次评估报告,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本合同标的为转让方所持有的西藏 (略) (即标的公司)15%的股权(产权交易标的名称)。除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披露的事项外,产权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青恒正评报字(2023)第0805号)和审计报告(中一青(专审)字〔2023〕074)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职工安置。

四、转让受让双方约定,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五、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六、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25 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七、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八、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九、受让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受让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转让方项目指定联系人:涂宏 电话:*

十一、其他详见《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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