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商弘润贸易有限公司15.568%股权
杭州浙商弘润贸易有限公司15.568%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 (略)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上城区惠民路56号1号楼7楼712室 |
法定代表人 | 朱江萍 | ||
成立日期 | 2020-12-29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KCYMU2M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略) | 46.7100% | ||
2. (略) | 19.0320% | ||
3. (略) | 18.6900% | ||
4.杭州 (略) | 15.568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24.* | 0.* | 724.* | |
审计机构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3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24.* | 0.* | 724.*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上城区白云路18号104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杨文生 | 成立日期 | 2008-04-09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79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56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568%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浙商弘润贸易有限公司15.568%股权 |
转让底价 | 787.530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浙江正大 (略) 浙正大专审字(2023)第0720号《关于杭州 (略)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浙江 (略) 浙正大评字[2023]第1036号《杭州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浙江正大 (略) 浙正大专审字(2023)第0720号《关于杭州 (略)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浙江 (略) 浙正大评字[2023]第1036号《杭州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享有交易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员工安置: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 (5)本次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各方股东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构建法人治理结构。 4、标的交割及期间损益处置 (1)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本次全部股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经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 (略) 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本次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由标的企业负责办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的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必备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3)股权转让成交日:杭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成交日。 (4)股权转让生效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为本次股权交易生效日。 (5)股权转让交割日: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 (6)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至股权交易交割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 5、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转让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宣小姐、楼先生 | 电话 | 057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费俊杰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 (略)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上城区惠民路56号1号楼7楼712室 |
法定代表人 | 朱江萍 | ||
成立日期 | 2020-12-29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KCYMU2M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略) | 46.7100% | ||
2. (略) | 19.0320% | ||
3. (略) | 18.6900% | ||
4.杭州 (略) | 15.568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24.* | 0.* | 724.* | |
审计机构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3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24.* | 0.* | 724.*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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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上城区白云路18号104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杨文生 | 成立日期 | 2008-04-09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79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56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568%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浙商弘润贸易有限公司15.568%股权 |
转让底价 | 787.530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浙江正大 (略) 浙正大专审字(2023)第0720号《关于杭州 (略)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浙江 (略) 浙正大评字[2023]第1036号《杭州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浙江正大 (略) 浙正大专审字(2023)第0720号《关于杭州 (略)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浙江 (略) 浙正大评字[2023]第1036号《杭州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杭州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享有交易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员工安置: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 (5)本次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各方股东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构建法人治理结构。 4、标的交割及期间损益处置 (1)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本次全部股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经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 (略) 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本次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由标的企业负责办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的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必备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3)股权转让成交日:杭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成交日。 (4)股权转让生效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为本次股权交易生效日。 (5)股权转让交割日: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 (6)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至股权交易交割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 5、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转让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宣小姐、楼先生 | 电话 | 057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费俊杰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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