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江正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砂石一批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疏浚项目开挖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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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江正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砂石一批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疏浚项目开挖砂石

(略) 涪 (略) 持有的砂石一批(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疏浚项目开挖砂石)

(略) 涪 (略) 持有的砂石一批(即: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疏浚项目开挖砂石,含卵石和乌江砂),总体积约73115立方米,具体数量以实际交付重量(吨)为准。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卵石转让底价为6.50元/吨,乌江砂转让底价为33.5元/吨)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以砂石合计40元/吨作为竞价基数进行竞价,较竞价基数增值部分按卵石和乌江砂的转让底价比例进行分摊,即:卵石最终成交价格为(6.5+竞价增值部分×16.25%)元/吨,乌江砂最终成交价格为(33.5+竞价增值部分×83.75%)元/吨,本项目合同签订和价款计算均以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3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需按相关工程进度进行移交等),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付砂石价款(金额为*元)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进度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砂石交割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由转让方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含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除此之外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转让底价部分按卵石、乌江砂实际移交重量(吨)×转让底价×2%收取,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50%;较转让底价增值部分按卵石、乌江砂实际移交重量(吨)×(最终成交价-转让底价)×5%收取,由受让方承担。转、受让双方须在每次结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清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本次移交的砂石含在疏浚清淤物中,清淤物包含了水分、杂质、淤泥、有效砂石资源等,受让方需自行组织清淤物中砂石的分离和废料处置工作,其中不可利用的弃料需运至合法弃土场规范填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受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且结清履约保证金、首期预付价款后,转让方负责在6个月内(具体按照相关工程进度及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向受让方移交标的。移交重量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开具的《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记载的计量数据(单位:吨)为准。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每2个月按移交数量将交易价款(本月移交数量×成交单价)支付至重庆联交所交易结算账户。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接货船舶相关资料后,接转让方通知,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域及时限内进行标的接驳、运输等工作,如逾期未完成标的接驳、运输工作的,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受让方至现场接驳、运输标的物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则并服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不得影响清淤施工的正常进行。若需使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的场地、设备等,受让方需自行协调、组织标的的接驳、运输、保管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接驳、运输等费用)以及在标的物接驳、运输和使用途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受让方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清淤区域内若出现对防洪、水生态、水环境、交通、电力及其他涉水工程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立即先行停止相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厘定责任,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相关工作。

十二、项目成交后,因政策原因、政府命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淤项目停工的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相关工作或终止履行合同,因上述原因导致的经营亏损或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标的实际数量以最终移交为准,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项目的备查资料:《咨询报告》。

联系地址: (略) 涪陵区太白大道34号(重庆涪陵 (略) )

联系电话:* 联系人:祝老师

标的查看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


(略) 涪 (略) 持有的砂石一批(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疏浚项目开挖砂石)

(略) 涪 (略) 持有的砂石一批(即: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疏浚项目开挖砂石,含卵石和乌江砂),总体积约73115立方米,具体数量以实际交付重量(吨)为准。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卵石转让底价为6.50元/吨,乌江砂转让底价为33.5元/吨)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以砂石合计40元/吨作为竞价基数进行竞价,较竞价基数增值部分按卵石和乌江砂的转让底价比例进行分摊,即:卵石最终成交价格为(6.5+竞价增值部分×16.25%)元/吨,乌江砂最终成交价格为(33.5+竞价增值部分×83.75%)元/吨,本项目合同签订和价款计算均以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3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需按相关工程进度进行移交等),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付砂石价款(金额为*元)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进度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砂石交割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由转让方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含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除此之外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转让底价部分按卵石、乌江砂实际移交重量(吨)×转让底价×2%收取,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50%;较转让底价增值部分按卵石、乌江砂实际移交重量(吨)×(最终成交价-转让底价)×5%收取,由受让方承担。转、受让双方须在每次结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清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本次移交的砂石含在疏浚清淤物中,清淤物包含了水分、杂质、淤泥、有效砂石资源等,受让方需自行组织清淤物中砂石的分离和废料处置工作,其中不可利用的弃料需运至合法弃土场规范填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受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且结清履约保证金、首期预付价款后,转让方负责在6个月内(具体按照相关工程进度及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向受让方移交标的。移交重量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开具的《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记载的计量数据(单位:吨)为准。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每2个月按移交数量将交易价款(本月移交数量×成交单价)支付至重庆联交所交易结算账户。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接货船舶相关资料后,接转让方通知,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域及时限内进行标的接驳、运输等工作,如逾期未完成标的接驳、运输工作的,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受让方至现场接驳、运输标的物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则并服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不得影响清淤施工的正常进行。若需使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的场地、设备等,受让方需自行协调、组织标的的接驳、运输、保管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接驳、运输等费用)以及在标的物接驳、运输和使用途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受让方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清淤区域内若出现对防洪、水生态、水环境、交通、电力及其他涉水工程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立即先行停止相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厘定责任,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相关工作。

十二、项目成交后,因政策原因、政府命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淤项目停工的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相关工作或终止履行合同,因上述原因导致的经营亏损或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标的实际数量以最终移交为准,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项目的备查资料:《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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