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宝物业有限公司50%股权及相关权益-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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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宝物业有限公司50%股权及相关权益-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32023GD*
项目名称 (略) 50%股权及相关权益
转让方名称 (略) (DICKEN ENTERPRISE LIMITED)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50
挂牌价格 21,583.43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11-20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 (略) 50%股权和转让方享有的台山土地权益54.74%两部分构成。

2. (略) 执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 (略) (略) 拟转让股权所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执信评报字[2023]第02-027号)显示:

(1) (略) 台国用(特)字第009号商业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63年4月30日。委托方提供的土地转让合同未约定容积率, (略) 也未申请办理控规手续。

(2)根据2023年2月 (略) 川岛镇人民政府《关于 (略) 位于川岛镇大海开发区地块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数据的复函》,目前山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于2021年5月24日取得批复,但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仍在推进过程中,参照2020年1 (略) 规划委员会2020年第4次会议审议,提出“国道6228与海岸线之间的区域按国家海洋生态红线的管控要求进行空置,打造滨海旅游门户区通山面海的景观,本次控规对该片区暂不作详细规划,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后再进行深化”意见, (略) 川岛 (略) 函要数据。

(3)该地块证载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 (略) (略) 川岛镇有关部门,根据电话咨询结果,该地块在山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被列为建设用地中的发展用地。

(4) (略) 的主要资产为 (略) 川岛大海开发区一块土地,约50.6亩,该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产权 (略) 。该地块是1992年10月, (略) (略) (略) 、 (略) 受让所得,受让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共同出资支付。该地块总价款为1900.4万元(含闲置费65 万元),已支付1689万元, (略) (略) 支付1430.8万元(含闲置费65万元)、 (略) (略) 支付258.2万元,但两家公司并 (略) 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欠付土地款211.4万元。2007年9月, (略) (略) (略) 注销,股东身份灭失。后经查,迪俊公司被注销前, (略) 原双方股东已于20 (略) 股东会上就实际土地出资比例,明确了双方股东享有的土地权益, (略) (略) 川岛镇大海开发区367,086㎡土地[证号:台国用(特)字第009号]按双方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计: (略) 占54.74%(折土地面积200,943㎡), (略) 占45.26%(折土地面积166,143㎡)。因迪俊公司于2016年3月恢复 (略) (略) , (略) 股东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签署[2017]第01号股东会决议,再次明确“双方享有台山土地权益比例分别为: (略) 占54.74%、 (略) 占45.26%”。 (略) (略) 50%股权,享有台山土地权益54.74%。

(5)台山土地使用权面积约550.6亩,包括防护林、沙滩、海面和*地等,实际可利用面积可能比证载面积小。评估基准日该土地尚未移 (略) , (略) 也未缴交过土地使用税,目前,约220亩土地由当地村委出租用作水产养殖、餐厅使用。另据了解,由于土地部分征地款补偿不到位,村民拒绝移交土地,或存在补偿征地款、养殖场搬迁补偿、土地闲置费用及土地使用税损失风险。
(6)土地所有权人为标的企业,但土地管理权实际尚未移交给标的企业,存在补交征地款、出让金等风险。
(7)项目后续开发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土地无规划情况,与评估按照证载用途的商业住宅用地不一致,将来规划条件变化对土地估价值和后期开发的影响;评估所设定的土地容积率依据不足,如政府控股容积率与评估设定容积率不一致;地块权利瑕疵情况(是否缴足出让金、是否缴纳闲置费、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等)。因标的企业无境内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影响因素较大,且无法量化,受让方自行考虑并承担开发风险。
上述存在的风险及问题均由受让方解决,涉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根据2006年5月9日《多宝公司股东会决议》,双方股东确认原港方 (略) 代付的港币462万元运营费用,已列入公司负债,由受让方承担50%,自股权成交后支付给标的企业原港方 (略) 。
4.根据标的企业 (略) 委托香港莫志锐执业会计师出具的标的企业财务报表(审议稿),标的企业2015年-2018年6月30日存在“应付董事款项”等款项(以下简称“应付款”),截止2018年6月30日为港币58,265,418.5元。
5.鉴于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 (略) 均无法提供上述款项发生的依据及资金流水,转让方未认可上述款项的真实性。
6.转让方针对前述款项港币58,265,418.5元的性质与标的企业 (略) 进行沟通,要求其确认上述款项是否与2017年12月26日《 (略) 股东会决议》(〔2017〕第2号)中确认无需标的企业及转让方承担的人民币47,970,322.11元为同一笔款项,但标的企业 (略) 未曾确认。
7.经向莫志锐执业会计师发出征询函,要求其明晰港币58,265,418.5元“应付董事款”的凭证及相应依据,并明确该笔款与前述“47,970,322.11元”人民币款项是否为同一笔款项。根据莫志锐执业会计师回函显示,莫志锐执业会计师并未确认上述两笔款项为同一笔款项,但其表示港币58,265,418.5元“应付董事款”与前述“47,970,322.11”人民币款项金额大致相符,但存在约港币13万元的差额。本次转让存在受让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后,标的企业 (略) 要求受让方按股权比例承担港币58,265,418.5元“应付董事款”中的部分款项的风险。
8.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前,应先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调,转让方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的,视为已清楚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名下资产现状。
9.其他需要披露事 (略) 执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 (略) (略) 拟转让股权所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执信评报字[2023]第02-027号)、中山香山 (略) 出具的《 (略)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2022)香山内审字*号、《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以及交易机构备查文件等。
10.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11.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的规定,本次转让项目由受让方自行与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事项。如因受让方无法取得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导致无法办理标的企业股权过户,相应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企业以及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债状况等受让风险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企业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清楚知悉上述情况后参与受让报名。
(2)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3)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款及交易双方足额的服务费用后,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自收到全额股权交易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项目编号 G32023GD*
项目名称 (略) 50%股权及相关权益
转让方名称 (略) (DICKEN ENTERPRISE LIMITED)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50
挂牌价格 21,583.43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11-20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 (略) 50%股权和转让方享有的台山土地权益54.74%两部分构成。

2. (略) 执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 (略) (略) 拟转让股权所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执信评报字[2023]第02-027号)显示:

(1) (略) 台国用(特)字第009号商业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63年4月30日。委托方提供的土地转让合同未约定容积率, (略) 也未申请办理控规手续。

(2)根据2023年2月 (略) 川岛镇人民政府《关于 (略) 位于川岛镇大海开发区地块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数据的复函》,目前山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于2021年5月24日取得批复,但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仍在推进过程中,参照2020年1 (略) 规划委员会2020年第4次会议审议,提出“国道6228与海岸线之间的区域按国家海洋生态红线的管控要求进行空置,打造滨海旅游门户区通山面海的景观,本次控规对该片区暂不作详细规划,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后再进行深化”意见, (略) 川岛 (略) 函要数据。

(3)该地块证载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 (略) (略) 川岛镇有关部门,根据电话咨询结果,该地块在山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被列为建设用地中的发展用地。

(4) (略) 的主要资产为 (略) 川岛大海开发区一块土地,约50.6亩,该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产权 (略) 。该地块是1992年10月, (略) (略) (略) 、 (略) 受让所得,受让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共同出资支付。该地块总价款为1900.4万元(含闲置费65 万元),已支付1689万元, (略) (略) 支付1430.8万元(含闲置费65万元)、 (略) (略) 支付258.2万元,但两家公司并 (略) 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欠付土地款211.4万元。2007年9月, (略) (略) (略) 注销,股东身份灭失。后经查,迪俊公司被注销前, (略) 原双方股东已于20 (略) 股东会上就实际土地出资比例,明确了双方股东享有的土地权益, (略) (略) 川岛镇大海开发区367,086㎡土地[证号:台国用(特)字第009号]按双方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计: (略) 占54.74%(折土地面积200,943㎡), (略) 占45.26%(折土地面积166,143㎡)。因迪俊公司于2016年3月恢复 (略) (略) , (略) 股东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签署[2017]第01号股东会决议,再次明确“双方享有台山土地权益比例分别为: (略) 占54.74%、 (略) 占45.26%”。 (略) (略) 50%股权,享有台山土地权益54.74%。

(5)台山土地使用权面积约550.6亩,包括防护林、沙滩、海面和*地等,实际可利用面积可能比证载面积小。评估基准日该土地尚未移 (略) , (略) 也未缴交过土地使用税,目前,约220亩土地由当地村委出租用作水产养殖、餐厅使用。另据了解,由于土地部分征地款补偿不到位,村民拒绝移交土地,或存在补偿征地款、养殖场搬迁补偿、土地闲置费用及土地使用税损失风险。
(6)土地所有权人为标的企业,但土地管理权实际尚未移交给标的企业,存在补交征地款、出让金等风险。
(7)项目后续开发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土地无规划情况,与评估按照证载用途的商业住宅用地不一致,将来规划条件变化对土地估价值和后期开发的影响;评估所设定的土地容积率依据不足,如政府控股容积率与评估设定容积率不一致;地块权利瑕疵情况(是否缴足出让金、是否缴纳闲置费、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等)。因标的企业无境内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影响因素较大,且无法量化,受让方自行考虑并承担开发风险。
上述存在的风险及问题均由受让方解决,涉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根据2006年5月9日《多宝公司股东会决议》,双方股东确认原港方 (略) 代付的港币462万元运营费用,已列入公司负债,由受让方承担50%,自股权成交后支付给标的企业原港方 (略) 。
4.根据标的企业 (略) 委托香港莫志锐执业会计师出具的标的企业财务报表(审议稿),标的企业2015年-2018年6月30日存在“应付董事款项”等款项(以下简称“应付款”),截止2018年6月30日为港币58,265,418.5元。
5.鉴于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 (略) 均无法提供上述款项发生的依据及资金流水,转让方未认可上述款项的真实性。
6.转让方针对前述款项港币58,265,418.5元的性质与标的企业 (略) 进行沟通,要求其确认上述款项是否与2017年12月26日《 (略) 股东会决议》(〔2017〕第2号)中确认无需标的企业及转让方承担的人民币47,970,322.11元为同一笔款项,但标的企业 (略) 未曾确认。
7.经向莫志锐执业会计师发出征询函,要求其明晰港币58,265,418.5元“应付董事款”的凭证及相应依据,并明确该笔款与前述“47,970,322.11元”人民币款项是否为同一笔款项。根据莫志锐执业会计师回函显示,莫志锐执业会计师并未确认上述两笔款项为同一笔款项,但其表示港币58,265,418.5元“应付董事款”与前述“47,970,322.11”人民币款项金额大致相符,但存在约港币13万元的差额。本次转让存在受让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后,标的企业 (略) 要求受让方按股权比例承担港币58,265,418.5元“应付董事款”中的部分款项的风险。
8.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前,应先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调,转让方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的,视为已清楚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名下资产现状。
9.其他需要披露事 (略) 执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 (略) (略) 拟转让股权所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执信评报字[2023]第02-027号)、中山香山 (略) 出具的《 (略)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2022)香山内审字*号、《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以及交易机构备查文件等。
10.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11.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的规定,本次转让项目由受让方自行与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事项。如因受让方无法取得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导致无法办理标的企业股权过户,相应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企业以及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债状况等受让风险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企业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清楚知悉上述情况后参与受让报名。
(2)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3)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款及交易双方足额的服务费用后,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自收到全额股权交易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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