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26号、27号变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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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26号、27号变卖的公告

变卖公告

(略) 江 (略) 将于2023年12月7日10时至2024年2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

(一)、 (略) (略) 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26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硚*号,面积:103.02平方米,房屋用途:商业服务。

(二)、 (略) (略) 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27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硚*号,面积:103.02平方米,房屋用途:商业服务。

特别说明:上述两套房屋整体打包一并拍卖;经现场勘验了解到,26、27号商铺共三层,通往26、27号商铺二楼三楼的通道需从7、8号商铺进入,并且26、27号商铺三楼与7、8号商铺三楼打通使用,以房屋中间横梁为隔断界限;2楼用作仓库使用(可直接从26、27号商铺一楼的简易搭建的楼梯进入);具体标的物现状以现状为准。

评估价(合计):2,151,264.00元,起拍价:1,204,707.84元,保证金:100,000.84元,增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1、 (略) 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 (略) 不予准许。2、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 (略) 具有购房资格,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必要 (略) 房管部门咨询,拍卖成交确认后,因 (略) 无购房资格的,将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会审核买受人提交的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购房资格条件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法院不予准许。4、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 (略) 应予支持。(具体规定请自行查询 (略) (略) 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看样统一安排,有意者请事先联系。

五、房屋现状他人占用,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具体税费标准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时需先行垫付拍卖中所有的相关税费,再凭相 (略) 退还相应的税费。竞买人 (略) 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5个 (略) 办理税费的退还手续,逾期视为放弃退还税费的权利。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12月 (略) 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 (略) 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 (略) ,并在变卖成交后(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 (略) 江 (略) (地址)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江 (略) ,开户银行:农 (略) 民意四路支行,账号:*9469)。

2、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 (略) 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次涉案财产拍卖 (略) (略) 江 (略) ,本次拍卖标的物仅由武汉德俐英 (略) 提供有偿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属实现债权费用,从拍卖款中支付。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它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本次拍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 (略) 无关。有竞买意向的,请直接与咨询电话联系。

举报监督电话:02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7-*(余法官)。

标的物咨询电话:* (武汉德俐英 (略) )。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 (略) 诉讼资产网(http://**.cn)”上查询。

联系地址: (略) 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振路特1号。

(略) 江 (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暂无修改记录
,湖北, (略) ,江汉区,硚口区,武汉

变卖公告

(略) 江 (略) 将于2023年12月7日10时至2024年2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

(一)、 (略) (略) 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26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硚*号,面积:103.02平方米,房屋用途:商业服务。

(二)、 (略) (略) 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27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硚*号,面积:103.02平方米,房屋用途:商业服务。

特别说明:上述两套房屋整体打包一并拍卖;经现场勘验了解到,26、27号商铺共三层,通往26、27号商铺二楼三楼的通道需从7、8号商铺进入,并且26、27号商铺三楼与7、8号商铺三楼打通使用,以房屋中间横梁为隔断界限;2楼用作仓库使用(可直接从26、27号商铺一楼的简易搭建的楼梯进入);具体标的物现状以现状为准。

评估价(合计):2,151,264.00元,起拍价:1,204,707.84元,保证金:100,000.84元,增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1、 (略) 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 (略) 不予准许。2、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 (略) 具有购房资格,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必要 (略) 房管部门咨询,拍卖成交确认后,因 (略) 无购房资格的,将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会审核买受人提交的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购房资格条件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法院不予准许。4、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 (略) 应予支持。(具体规定请自行查询 (略) (略) 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看样统一安排,有意者请事先联系。

五、房屋现状他人占用,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具体税费标准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时需先行垫付拍卖中所有的相关税费,再凭相 (略) 退还相应的税费。竞买人 (略) 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5个 (略) 办理税费的退还手续,逾期视为放弃退还税费的权利。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12月 (略) 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 (略) 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 (略) ,并在变卖成交后(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 (略) 江 (略) (地址)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江 (略) ,开户银行:农 (略) 民意四路支行,账号:*9469)。

2、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 (略) 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次涉案财产拍卖 (略) (略) 江 (略) ,本次拍卖标的物仅由武汉德俐英 (略) 提供有偿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属实现债权费用,从拍卖款中支付。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它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本次拍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 (略) 无关。有竞买意向的,请直接与咨询电话联系。

举报监督电话:02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7-*(余法官)。

标的物咨询电话:* (武汉德俐英 (略) )。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 (略) 诉讼资产网(http://**.cn)”上查询。

联系地址: (略) 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振路特1号。

(略) 江 (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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