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10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16%股权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10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16%股权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10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16%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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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 ||
转让比例: | 0.002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20.272万元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1-22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6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返还。 3、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若因受让方不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而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受让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承诺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6、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同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该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 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略) 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入股商业银行及其股权托管中心的工作流程要求办理股份交割。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4 | ||
数据来源: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乌鲁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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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02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144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2,234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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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334,186.35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115,983.29 | 净利润(上年度): | 96,499.19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18,142,066.35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16,583,962.38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1,558,103.97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2-9-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247,731.86 | 利润总额: | 114,568.33 | 净利润: | 76,205.99 | |
资产总额: | 19,477,727.57 | 负债总额: | 17,873,554.16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604,173.41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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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计算) | 14.61 | |||||
乌鲁木齐高新 (略) | 5.5 | |||||
中国石 (略) | 0.02 | |||||
北京 (略) | 3.71 | |||||
(略) | 3.25 | |||||
喀什 (略) | 3.75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 0 | |||||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19.6 |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计算) | 5.5 | |||||
其他股东 | 28.1 | |||||
(略) | 8.71 | |||||
新疆机场(集团) (略) | 3.5 | |||||
(略) | 3.75 |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10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16%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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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 ||
转让比例: | 0.002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20.272万元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1-22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6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返还。 3、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若因受让方不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而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受让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承诺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6、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同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该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 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略) 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入股商业银行及其股权托管中心的工作流程要求办理股份交割。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4 | ||
数据来源: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乌鲁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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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02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144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2,234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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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334,186.35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115,983.29 | 净利润(上年度): | 96,499.19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18,142,066.35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16,583,962.38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1,558,103.97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2-9-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247,731.86 | 利润总额: | 114,568.33 | 净利润: | 76,205.99 | |
资产总额: | 19,477,727.57 | 负债总额: | 17,873,554.16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604,173.41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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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计算) | 14.61 | |||||
乌鲁木齐高新 (略) | 5.5 | |||||
中国石 (略) | 0.02 | |||||
北京 (略) | 3.71 | |||||
(略) | 3.25 | |||||
喀什 (略) | 3.75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 0 | |||||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19.6 |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计算) | 5.5 | |||||
其他股东 | 28.1 | |||||
(略) | 8.71 | |||||
新疆机场(集团) (略) | 3.5 | |||||
(略)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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