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标的名称 | 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83500 | ||
所在地区 | (略) 罗湖区 | 所属行业 | 物业管理 |
交易机构 | 刘小姐 0755-*、付小姐 0755-*、陈先生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景恒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迎春路8号安华大厦6层(整层) | |||
企业类型 | (略) (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何湧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 | 主营业务 | 物业管理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成立时间 | 1998年10月15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7X | |||
职工人数 | 0人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有物业租赁;建筑物空调设备、采暖系统、通风设备系统上门安装;电工上门维修;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清洁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略) 物业发展(集团) (略)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2528.96 | 28454.29 | 20314.6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3739.78 | 50472.80 | 13266.98 | |
2023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52.23 | 80.0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3592.63 | 30245.57 | 13347.06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标的企业所持资产目前由除标的企业外的合作相对方进行现场管理。根据最近一期基坑监测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可控,可以继续监测使用。基坑边坡已于2016年8月、2020年10月进行安全加固,验收结论均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接受并知晓基坑及现场情况,自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交割日后第二天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现场移交工作,双方在《现场移交场地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生效后,现场的全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转让方的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本次股权转让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企业现状,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已经完成对本次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7.标的企业所持土地资产面积和现状均以(深中联评报字[2023]第192号)评估报告提供的数据作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实地查看,对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的基本情况、现状和瑕疵,不存在任何异议,和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和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并对标的企业所持土地资产现状无异议,同时认可相关土地资产现状,接受转让方按现状移交。 8.标的企业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25日、2020年3月6日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标的企业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原则。根据《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所载明的归属于标的企业的合同权益,为标的企业所能获取的全部权益。除各合作方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权益的情况外,合同权益以《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确保其自身和标的企业按照《合作协议书》及后续系列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相应合同责任和义务。 9.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后,为担保标的企业与签署《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的各方权益全部得以实现,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一份由转让方认可的商业银行或转让方所认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履约保函或经转让方同意后提供等价资产作为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期限不少于3年且保函到期日不早于2026年12月31日,且履约保函所载内容须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如受让方及标的企业违反上述协议引发纠纷,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赔偿责任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10.在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重大期后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意向受让方对此应特别关注,详见《 (略) 物业发展(集团) (略) (略) 景恒 (略) 股权所 (略) 景恒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中联评报字[2023]第192号)正文第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中第(五)重大期后事项和第(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相关内容。其他相关内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材料。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物业发展(集团) (略) | ||
公司类型 | 其他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国资委关于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事宜的复函》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83500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00132 开户行:恒丰银行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及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不得使用“深投控”“深物业”“泰新利” (略) 名称、字样、商标、商号等。(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 10.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835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00132 开户行:恒丰银行深圳分行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五、交易方式及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刘小姐 0755-*、付小姐 0755-*、陈先生 0755-*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标的名称 | 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83500 | ||
所在地区 | (略) 罗湖区 | 所属行业 | 物业管理 |
交易机构 | 刘小姐 0755-*、付小姐 0755-*、陈先生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景恒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迎春路8号安华大厦6层(整层) | |||
企业类型 | (略) (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何湧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 | 主营业务 | 物业管理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成立时间 | 1998年10月15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7X | |||
职工人数 | 0人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有物业租赁;建筑物空调设备、采暖系统、通风设备系统上门安装;电工上门维修;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清洁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略) 物业发展(集团) (略)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2528.96 | 28454.29 | 20314.6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3739.78 | 50472.80 | 13266.98 | |
2023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52.23 | 80.0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3592.63 | 30245.57 | 13347.06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标的企业所持资产目前由除标的企业外的合作相对方进行现场管理。根据最近一期基坑监测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可控,可以继续监测使用。基坑边坡已于2016年8月、2020年10月进行安全加固,验收结论均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接受并知晓基坑及现场情况,自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交割日后第二天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现场移交工作,双方在《现场移交场地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生效后,现场的全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转让方的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本次股权转让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企业现状,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已经完成对本次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7.标的企业所持土地资产面积和现状均以(深中联评报字[2023]第192号)评估报告提供的数据作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实地查看,对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的基本情况、现状和瑕疵,不存在任何异议,和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和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并对标的企业所持土地资产现状无异议,同时认可相关土地资产现状,接受转让方按现状移交。 8.标的企业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25日、2020年3月6日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标的企业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原则。根据《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所载明的归属于标的企业的合同权益,为标的企业所能获取的全部权益。除各合作方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权益的情况外,合同权益以《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确保其自身和标的企业按照《合作协议书》及后续系列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相应合同责任和义务。 9.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后,为担保标的企业与签署《合作协议书》及系列补充协议的各方权益全部得以实现,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一份由转让方认可的商业银行或转让方所认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履约保函或经转让方同意后提供等价资产作为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期限不少于3年且保函到期日不早于2026年12月31日,且履约保函所载内容须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如受让方及标的企业违反上述协议引发纠纷,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赔偿责任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10.在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重大期后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意向受让方对此应特别关注,详见《 (略) 物业发展(集团) (略) (略) 景恒 (略) 股权所 (略) 景恒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中联评报字[2023]第192号)正文第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中第(五)重大期后事项和第(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相关内容。其他相关内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材料。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物业发展(集团) (略) | ||
公司类型 | 其他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国资委关于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事宜的复函》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83500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00132 开户行:恒丰银行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及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不得使用“深投控”“深物业”“泰新利” (略) 名称、字样、商标、商号等。(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 10.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835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00132 开户行:恒丰银行深圳分行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五、交易方式及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刘小姐 0755-*、付小姐 0755-*、陈先生 0755-*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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