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武陵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武陵区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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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武陵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武陵区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和《 (略) 委办公厅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办〔2023〕8号)、《 (略) 民政局 (略) 委组织部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现将《武陵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武陵区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武陵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是深入贯彻 (略) 、市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基层减负增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有力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分别牵头统筹推进全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的清理整治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协同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三、全面清理整治。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指导目录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于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等;精简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和台账;清理和规范村级组织挂牌、撤销不符合规定的村级工作机制;按规定程序取消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于法无据以及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工作。

四、严格监督考核。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将对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估。各乡镇、街道2023年12月底和2024年6月底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略) 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

1.《武陵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武陵区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

3.《武陵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武陵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1

武陵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一、村党组织工作事务

序号

类别

主要内容

1

政治建设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

经济建设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4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应当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5

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6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7

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8

组织党员、群众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11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建设平安乡村。

16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17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18

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协调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19

自身建设

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20

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工作事务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1

选举或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

1.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2.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

3.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4.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5.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小组长。

6.以户或者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居)民代表。

2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1.以自然村、居住小区或者村(居)民小组等为单位召开村(居)民或者户主会议,广泛听取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移风易俗、环境保护、爱路护路、森林防火等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把关,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并进行广泛公示。

2.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在集体经济的入股资格、日常管理、收益分配上予以适当罚戒。

3

健全和落实村(居)

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屋场协商、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

2.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两委”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

3.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4

依法管理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

1.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妇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土地(山林)承包权益。

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3.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4.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社区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5

加强和规范村(居)财务管理

1.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开设村(居)银行账户,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控。

2.在推进村(居)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尊重群众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保障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

6

指导督促社区

物业自治管理

1.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2.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3.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4.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征地拆迁和异地扶贫安置区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广泛开展业主自治。

5.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

7

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2.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深入开展村(居)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引导村(居) (略) 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4.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入户评比活动,发动志愿者义务进行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垃圾清理等。

8

调解民间纠纷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3.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

组织村(居)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自救互救及其他应急管理

组织村(居)民搞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消防安全、防汛抗旱、防溺水、防地质灾害、防事故灾难等日常巡查和隐患报告,紧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10

管理村(居)务档案

1.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

2.对村(居)民自治、生产经营、生活服务、民生保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1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宪法》、法治思想以及其他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力开展各类法治创建实践活动,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提升村(居)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12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落后现象。

2.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倡导移风易俗,革除婚丧嫁娶中的陈规陋台,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3.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扶持力度。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17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1.督促村(居)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组织开展经常性地巡查走访,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有关情况,发现并报告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或提供临时庇护。

3.组织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带头联系帮扶,链接志愿服务资源,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退役军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关爱帮扶。

18

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19

开展村(居)民主

评议

1.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或者村(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居)公共事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2.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不得继续参与村(社区)相关工作。

20

开展村(居)务公开和监督

1.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会议、宣传单、广播、微信群等形式公开村(居)事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围绕村(居)务决策和公开、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推动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

3.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群众对村(居)务工作进行监督。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务

序号

类别

政府工作事项

协助内容

1

政治(组织)类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的审核工作

根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提议,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的备案工作

1.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的,依程序按要求改正。

3

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的编制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4

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批工作

1.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2.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

3.对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查。未设立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并出具意见。

4.对审查通过的村民建房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5.在村民办理完建设审批手续后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

6.在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收集建房资料,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7.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5

村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

工作

在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的审批

工作

1.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2.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7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1.收集和反映对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2.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按规定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3.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8

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工作

1.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2.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协助制止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3.协助制定土地整理方案,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

9

农业技术推广和动物防疫工作

1.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协助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4.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10

普查调查统计工作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工作。

2.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11

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工作

1.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2.协助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12

社会救助工作

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提出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组织群众评议、进行抽查复核、公示审核审批结果、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等工作。

13

社会福利工作

1.协助做好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的申请、审核、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

2.协助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3.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基本殡葬服务与殡葬管理工作。

14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3.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4.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协助落实对互助式养老的扶持措施。

15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协助做好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及时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做好劝学工作。

2.协助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3.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4.协助做好村(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设,协助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5.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协助开展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6.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16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1.协助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

2.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1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与

就业促进工作

1.协助做好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2.配合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3.配合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4.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相关工作。

18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1.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2.协助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3.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4.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工作。

5.受委托开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19

传染病防治工作

1.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2.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疫苗,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3.协助保护在有钉螺地带设立的警示标志。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20

精神卫生工作

1.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2.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21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宗教事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22

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1.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2.协助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3.对应急管理的物业项目组织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

4.参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23

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1.落实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开展平安建设。

2.协助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接收出租人与承租人相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3.协助做好本区域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4.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5.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6.协助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根据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本区域内有极端主义倾向和仇恨社会、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矛盾调解、困难帮扶等帮教措施,在摸底排查和帮教中发现重要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7.协助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

24

社区戒毒、康复、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1.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2.协助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3.协助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4.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时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参与对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6.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25

安全生产工作

1.协助加强生产安全、消防和森林防火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安全意识。

2.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3.协助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6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3.协助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4.加强灾害险情的经常性排查,消除隐患,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5.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采取广播、鸣锣、逐户通知等措施报警,动员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情况紧急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6.协助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相关工作。

7.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8.协助做好遇难人员亲属慰藉、帮扶等相关工作。

9.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27

兵役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1.组织对村(居)民开展国防教育。

2.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3.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为参加军事训练人员提供条件。

4.代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 (略)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

28

水土保持和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

1.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和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2.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4.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9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和知识普及。

2.协助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3.协助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责任落实工作。

4.发现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1

规划类

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审议、批准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

组织类

研究制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研究、确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事项。

4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

选举产生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期5年。

5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对符合合并、分立、解散等条件要求的,需要依法依规作出决议。

6

经济类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审议、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7

经济类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

研究制定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规章制度;受理、办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8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

分配办法

研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制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部分的使用计划,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9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审议、决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承包、改制、招投标,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建立健全并实施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

10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审计、公开

审议、决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等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组织开展财务审计。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扶持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设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为其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12

涉农各项补贴等惠农政策落实

公示各项惠农政策,核实、公示、上报享受惠农政策的人员名单、享受金额等信息。

13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变化情况,做好土地承包权属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工作。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

序号

主要内容

1

监督村民委员会决策的内容及程序。

2

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3

监督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

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及廉洁情况。

5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其他事项。


附件2

武陵区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

序号

类别

标牌名称

有关要求

备注

1

室外标牌

(4块)

中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支部、总支部)委员会

1.尺寸:长宽一般为240cm×40cm;

2.字体:方正大标宋简体;

3.颜色:村(社区)(支部、总支部)委员会为白底或金底红字,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均为白底或金底黑字;

4.位置: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外部显著位置,按照以上顺序,正对大门口两边,由内而外、右左右左悬挂。

尺寸、字体、颜色、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3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4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序号

类别

标牌名称

有关要求

备注

5

室内标牌

(8块)

便民服务站

1.尺寸:长宽一般为20cm×12cm;

2.字体:方正大黑简体;

3.颜色:白底或金底黑字;

4.位置:8块室内标牌,一般悬挂在功能区域入口,每间办公室最多悬挂2块。

尺寸、字体、颜色、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6

人民调解委员会

7

综治中心

8

民兵营(连)

9

应急服务站(点)

10

妇女儿童青年之家

11

代表委员工作室

12

警务室

加挂标牌

(不超过2块)

1.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可在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加挂室内标牌,但最多不超过2块。

2.对不在挂牌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标牌,各地可通过荣誉墙、公示栏及制度上墙等方式进行展示。

附件3

武陵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

证明

(略) 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

(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 (略) 提出申请,由 (略) 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 (略) 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略) 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 (略) 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 (略) 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18

遗产继承权

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 (略) 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1

水、电、气等报装和过户证明

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水务、电力、 (略) 现场核实。

22

危房证明

由危房鉴定机构出具。

23

无违章搭建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自然资源(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自然资源(房产)等部门核实开具。

24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申请证明

乡镇(街道)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5

不在拆迁范围内

证明

由自然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调查核实。

26

环保证明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责任调查核实。

27

车辆报废证明

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核实开具。

28

机动车非盗抢车

证明

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核实开具。

29

银行开户或办理银行卡证明

索取单位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30

同属一人证明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31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证明)

由乡镇(街道)出具或者索取单位通过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

32

转学证明

办理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33

意外事故证明

交通意外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工伤认定中的事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34

健康证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案例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要求出具的证明;因疫情防控需要,由卫生健康或者疾病控制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5

林木权属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原林权证)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办。

36

中小学社会实践

证明

由实践单位出具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和《 (略) 委办公厅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办〔2023〕8号)、《 (略) 民政局 (略) 委组织部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现将《武陵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武陵区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武陵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是深入贯彻 (略) 、市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基层减负增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有力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分别牵头统筹推进全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的清理整治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协同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三、全面清理整治。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指导目录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于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等;精简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和台账;清理和规范村级组织挂牌、撤销不符合规定的村级工作机制;按规定程序取消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于法无据以及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工作。

四、严格监督考核。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将对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估。各乡镇、街道2023年12月底和2024年6月底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略) 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

1.《武陵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武陵区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

3.《武陵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武陵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1

武陵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一、村党组织工作事务

序号

类别

主要内容

1

政治建设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

经济建设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4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应当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5

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6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7

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8

组织党员、群众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11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建设平安乡村。

16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17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18

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协调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19

自身建设

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20

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工作事务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1

选举或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

1.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2.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

3.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4.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5.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小组长。

6.以户或者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居)民代表。

2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1.以自然村、居住小区或者村(居)民小组等为单位召开村(居)民或者户主会议,广泛听取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移风易俗、环境保护、爱路护路、森林防火等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把关,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并进行广泛公示。

2.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在集体经济的入股资格、日常管理、收益分配上予以适当罚戒。

3

健全和落实村(居)

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屋场协商、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

2.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两委”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

3.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4

依法管理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

1.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妇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土地(山林)承包权益。

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3.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4.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社区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5

加强和规范村(居)财务管理

1.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开设村(居)银行账户,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控。

2.在推进村(居)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尊重群众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保障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

6

指导督促社区

物业自治管理

1.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2.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3.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4.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征地拆迁和异地扶贫安置区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广泛开展业主自治。

5.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

7

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2.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深入开展村(居)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引导村(居) (略) 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4.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入户评比活动,发动志愿者义务进行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垃圾清理等。

8

调解民间纠纷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3.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

组织村(居)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自救互救及其他应急管理

组织村(居)民搞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消防安全、防汛抗旱、防溺水、防地质灾害、防事故灾难等日常巡查和隐患报告,紧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10

管理村(居)务档案

1.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

2.对村(居)民自治、生产经营、生活服务、民生保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1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宪法》、法治思想以及其他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力开展各类法治创建实践活动,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提升村(居)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12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落后现象。

2.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倡导移风易俗,革除婚丧嫁娶中的陈规陋台,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3.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扶持力度。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17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1.督促村(居)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组织开展经常性地巡查走访,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有关情况,发现并报告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或提供临时庇护。

3.组织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带头联系帮扶,链接志愿服务资源,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退役军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关爱帮扶。

18

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19

开展村(居)民主

评议

1.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或者村(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居)公共事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2.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不得继续参与村(社区)相关工作。

20

开展村(居)务公开和监督

1.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会议、宣传单、广播、微信群等形式公开村(居)事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围绕村(居)务决策和公开、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推动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

3.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群众对村(居)务工作进行监督。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务

序号

类别

政府工作事项

协助内容

1

政治(组织)类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的审核工作

根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提议,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的备案工作

1.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的,依程序按要求改正。

3

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的编制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4

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批工作

1.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2.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

3.对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查。未设立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并出具意见。

4.对审查通过的村民建房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5.在村民办理完建设审批手续后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

6.在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收集建房资料,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7.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5

村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

工作

在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的审批

工作

1.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2.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7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1.收集和反映对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2.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按规定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3.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8

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工作

1.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2.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协助制止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3.协助制定土地整理方案,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

9

农业技术推广和动物防疫工作

1.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协助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4.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10

普查调查统计工作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工作。

2.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11

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工作

1.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2.协助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12

社会救助工作

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提出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组织群众评议、进行抽查复核、公示审核审批结果、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等工作。

13

社会福利工作

1.协助做好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的申请、审核、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

2.协助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3.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基本殡葬服务与殡葬管理工作。

14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3.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4.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协助落实对互助式养老的扶持措施。

15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协助做好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及时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做好劝学工作。

2.协助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3.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4.协助做好村(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设,协助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5.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协助开展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6.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16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1.协助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

2.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1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与

就业促进工作

1.协助做好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2.配合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3.配合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4.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相关工作。

18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1.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2.协助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3.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4.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工作。

5.受委托开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19

传染病防治工作

1.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2.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疫苗,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3.协助保护在有钉螺地带设立的警示标志。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20

精神卫生工作

1.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2.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21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宗教事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22

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1.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2.协助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3.对应急管理的物业项目组织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

4.参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23

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1.落实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开展平安建设。

2.协助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接收出租人与承租人相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3.协助做好本区域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4.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5.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6.协助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根据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本区域内有极端主义倾向和仇恨社会、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矛盾调解、困难帮扶等帮教措施,在摸底排查和帮教中发现重要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7.协助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

24

社区戒毒、康复、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1.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2.协助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3.协助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4.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时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参与对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6.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25

安全生产工作

1.协助加强生产安全、消防和森林防火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安全意识。

2.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3.协助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6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3.协助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4.加强灾害险情的经常性排查,消除隐患,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5.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采取广播、鸣锣、逐户通知等措施报警,动员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情况紧急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6.协助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相关工作。

7.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8.协助做好遇难人员亲属慰藉、帮扶等相关工作。

9.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27

兵役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1.组织对村(居)民开展国防教育。

2.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3.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为参加军事训练人员提供条件。

4.代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 (略)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

28

水土保持和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

1.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和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2.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4.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9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和知识普及。

2.协助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3.协助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责任落实工作。

4.发现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1

规划类

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审议、批准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

组织类

研究制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研究、确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事项。

4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

选举产生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期5年。

5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对符合合并、分立、解散等条件要求的,需要依法依规作出决议。

6

经济类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审议、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7

经济类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

研究制定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规章制度;受理、办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8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

分配办法

研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制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部分的使用计划,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9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审议、决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承包、改制、招投标,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建立健全并实施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

10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审计、公开

审议、决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等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组织开展财务审计。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扶持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设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为其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12

涉农各项补贴等惠农政策落实

公示各项惠农政策,核实、公示、上报享受惠农政策的人员名单、享受金额等信息。

13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变化情况,做好土地承包权属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工作。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

序号

主要内容

1

监督村民委员会决策的内容及程序。

2

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3

监督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

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及廉洁情况。

5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其他事项。


附件2

武陵区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挂牌指导目录

序号

类别

标牌名称

有关要求

备注

1

室外标牌

(4块)

中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支部、总支部)委员会

1.尺寸:长宽一般为240cm×40cm;

2.字体:方正大标宋简体;

3.颜色:村(社区)(支部、总支部)委员会为白底或金底红字,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均为白底或金底黑字;

4.位置: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外部显著位置,按照以上顺序,正对大门口两边,由内而外、右左右左悬挂。

尺寸、字体、颜色、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3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4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序号

类别

标牌名称

有关要求

备注

5

室内标牌

(8块)

便民服务站

1.尺寸:长宽一般为20cm×12cm;

2.字体:方正大黑简体;

3.颜色:白底或金底黑字;

4.位置:8块室内标牌,一般悬挂在功能区域入口,每间办公室最多悬挂2块。

尺寸、字体、颜色、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6

人民调解委员会

7

综治中心

8

民兵营(连)

9

应急服务站(点)

10

妇女儿童青年之家

11

代表委员工作室

12

警务室

加挂标牌

(不超过2块)

1.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可在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加挂室内标牌,但最多不超过2块。

2.对不在挂牌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标牌,各地可通过荣誉墙、公示栏及制度上墙等方式进行展示。

附件3

武陵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

证明

(略) 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

(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 (略) 提出申请,由 (略) 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 (略) 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略) 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 (略) 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 (略) 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18

遗产继承权

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 (略) 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1

水、电、气等报装和过户证明

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水务、电力、 (略) 现场核实。

22

危房证明

由危房鉴定机构出具。

23

无违章搭建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自然资源(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自然资源(房产)等部门核实开具。

24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申请证明

乡镇(街道)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5

不在拆迁范围内

证明

由自然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调查核实。

26

环保证明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责任调查核实。

27

车辆报废证明

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核实开具。

28

机动车非盗抢车

证明

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核实开具。

29

银行开户或办理银行卡证明

索取单位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序号

证明名称

办 事 途 径

30

同属一人证明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31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证明)

由乡镇(街道)出具或者索取单位通过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

32

转学证明

办理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33

意外事故证明

交通意外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工伤认定中的事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34

健康证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案例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要求出具的证明;因疫情防控需要,由卫生健康或者疾病控制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5

林木权属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原林权证)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办。

36

中小学社会实践

证明

由实践单位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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