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4层L座-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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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4层L座-国有产权

1、标的主要用途非住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门面房用途。租赁年限3年,租金按季度支付,装修免租期1个月,租金每年递增3%。押金按3个月租金收取。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租赁期间,出租方对门面房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承租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门面房大修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门面房日常管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门面房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5、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门面房设施,如需改变门面房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门面房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6、在门面房租赁期间,水、电、煤气、供暖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门面房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7、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门面房,造成出租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门面房结构或改变承租门面房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规定期限;

(3).利用承租门面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门面房的。

(5).未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卫生等费用;

(6).乱接电线、不合理用电,或因承租方或承租方疏于管理而引起的火灾等事故;

(7).违规经营或未认真履行场所安全保障责任,出现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8).未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和所在社区有关规章制度;

出租方因承租方上述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同时有权按照租赁期内应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的标准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如仍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所受损失的,出租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的标准继续向承租方主张赔偿责任。

8、出租方因承租方根本违约而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提前已缴纳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9、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反动骚乱、游行、“打、砸、抢、烧”事件、重大违法犯罪事件、重大治安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社会事件或政府行为并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财产损失和其他任何经营损失的,出租方作为无过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出租方基于租赁合同各项约定而收回租赁标的物时,对于租赁门面房内承租方留置的财产,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拒不搬离和处理,出租方有权按抛弃物处理,届时,出租方可强行打开租赁门面房的房门,并可对承租方财产做包括丢弃、变卖等在内的任意处理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履约过程中, (略) 政改造情形(如政府对水、电线路的重大改造和铺设情形、租赁门面房沿街路面的重大改造等情形)而对承租方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影响的,出租方作为无过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除租赁合同约定外,承租方同意遵守物 (略) 市貌管理相关规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与出租方无关,因此导致出租方被追究责任的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13、租赁期内,在租赁门面房范围由承租方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损伤或死亡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门面房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房屋。

16、其他详见《租赁合同》,承租方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约。

17、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出具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等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据,税金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8、承租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承租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19、标的查看联系人:陈志平 电话:*

、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标的主要用途非住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门面房用途。租赁年限3年,租金按季度支付,装修免租期1个月,租金每年递增3%。押金按3个月租金收取。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租赁期间,出租方对门面房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承租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门面房大修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门面房日常管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门面房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5、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门面房设施,如需改变门面房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门面房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6、在门面房租赁期间,水、电、煤气、供暖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门面房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7、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门面房,造成出租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门面房结构或改变承租门面房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规定期限;

(3).利用承租门面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门面房的。

(5).未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卫生等费用;

(6).乱接电线、不合理用电,或因承租方或承租方疏于管理而引起的火灾等事故;

(7).违规经营或未认真履行场所安全保障责任,出现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8).未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和所在社区有关规章制度;

出租方因承租方上述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同时有权按照租赁期内应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的标准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如仍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所受损失的,出租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的标准继续向承租方主张赔偿责任。

8、出租方因承租方根本违约而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提前已缴纳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9、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反动骚乱、游行、“打、砸、抢、烧”事件、重大违法犯罪事件、重大治安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社会事件或政府行为并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财产损失和其他任何经营损失的,出租方作为无过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出租方基于租赁合同各项约定而收回租赁标的物时,对于租赁门面房内承租方留置的财产,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拒不搬离和处理,出租方有权按抛弃物处理,届时,出租方可强行打开租赁门面房的房门,并可对承租方财产做包括丢弃、变卖等在内的任意处理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履约过程中, (略) 政改造情形(如政府对水、电线路的重大改造和铺设情形、租赁门面房沿街路面的重大改造等情形)而对承租方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影响的,出租方作为无过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除租赁合同约定外,承租方同意遵守物 (略) 市貌管理相关规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与出租方无关,因此导致出租方被追究责任的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13、租赁期内,在租赁门面房范围由承租方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损伤或死亡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门面房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房屋。

16、其他详见《租赁合同》,承租方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约。

17、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出具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等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据,税金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8、承租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承租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19、标的查看联系人:陈志平 电话:*

、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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