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乐和”杂货船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乐和”杂货船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乐和”杂货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乐和”杂货船 |
船籍港 | 广州 | 参考载货量(吨) | 29471.3 |
船长(米) | 182.67 | 船宽(米) | 26.2 |
型深 | 14.7 | 总吨 | 19955 |
船体材料 | 钢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关于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测算中涉及美元汇率处,采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3年8月31日的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7.1811元人民币。 2.由于委估船舶远洋航行,评估人员难以进行现场勘察,主要通过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船舶注册证书、近期检测资料、近期船舶照片、技术规范参数、船舶定位图等相关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访谈等替代程序判断设备状况、了解船检情况。 船舶作为大型复杂营运资产,安全性非常重要,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并由船级社发放相关检验证书。经核实,委估船舶注册证书及相关检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航行状态,因此表明船舶状态正常,结构、机械及相关设备符合相应规范、规程。通过上述程序,未进行现场勘查不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3.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我们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4.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依据行业惯例一般参 (略) 价转让。 5.本次评估结果不包含增值税,未考虑产权交易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6.本次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未考虑评 (略) 场价格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船舶信息: 船名:乐和 船舶种类:杂货船 IMO No.:* 建成日期:2001-02-01 建造地点:广州 总长:182.67米,型宽:26.2米,型深:14.7米 总吨/净吨:19955/9412 主机种类:内燃机。 主机总功率:6300KW 该轮拆掉二层舱盖及附件 2、交船时间:船舶完成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船舶买卖合同》时正在执行航次或下一个航次后交船,具体由转让方选择。 3、交船地点为中国沿海一个安全船厂码头泊位、港口码头泊位或指定锚地,由转让方选择。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远海运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天河区花城大道20号2302房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上市,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到上海联 (略) (简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后续处置方式;采取网络竞价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后续处置方式。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③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④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若受让方为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中国境内企业,交易价款进行场内结算。 ①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受让价格的30%交易价款需支付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含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购船定金; ②受让方应不晚于交船前(以转让方递交的5天交船预报所提及的交船时间为准)3个工作日支付受让价格的70%交易价款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③上海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若受让方为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中国境外企业,交易价款进行场外结算。 ①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接受等值外币支付(受让价格按照受让方报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http://**)折算成美金)进行场外交易价款的结算。 ②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受让价格的30%交易价款需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不含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购船定金; ③受让方应不晚于交船前(以转让方递交的5天交船预报所提及的交船时间为准)3个工作日支付受让价格的70%作为购船尾款。 ④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将在上海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6、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 (1)若受让方为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中国境内企业,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上述税款需在支付购船尾款的同时另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交船后1个月内将相应的船款发票(转让价格+可抵扣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油款发票(转让价格+可抵扣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受让方。 (2)若受让方为为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中国境外企业,则不涉及承担相关增值税款。转让方在交船时提供船款、油款的形式发票给受让方。 7、受让方需在交船当天签署《实体交接船证明》。 8、转让标的不含随船所存油料(包括所有燃油、日用柜和储存柜中的润滑油(包括气缸油、主机系统油、付机系统油)和未开封的小品种润滑油(包括液压油等))。所有油种的单价按照该轮最后一次加油时的单价计算(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或凭证复印件。若涉及汇率,则参照受让方报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http://**)),转让方根据预估的油料存量计算出燃油和滑油油款。上述油款在受让方支付尾款当天同时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油款按多退少补原则操作,随船所存的油料应以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船舶交接当日共同测量的实际值为准。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 (2)本方已经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船级记录(无论是否进行勘验),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10、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1000元。 11、若受让方存在经纪行为,相关费用(若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转让方统一安排 |
联系人 | 俞先生 |
联系电话 | * |
没有附件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乐和”杂货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乐和”杂货船 |
船籍港 | 广州 | 参考载货量(吨) | 29471.3 |
船长(米) | 182.67 | 船宽(米) | 26.2 |
型深 | 14.7 | 总吨 | 19955 |
船体材料 | 钢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关于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测算中涉及美元汇率处,采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3年8月31日的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7.1811元人民币。 2.由于委估船舶远洋航行,评估人员难以进行现场勘察,主要通过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船舶注册证书、近期检测资料、近期船舶照片、技术规范参数、船舶定位图等相关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访谈等替代程序判断设备状况、了解船检情况。 船舶作为大型复杂营运资产,安全性非常重要,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并由船级社发放相关检验证书。经核实,委估船舶注册证书及相关检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航行状态,因此表明船舶状态正常,结构、机械及相关设备符合相应规范、规程。通过上述程序,未进行现场勘查不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3.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我们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4.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依据行业惯例一般参 (略) 价转让。 5.本次评估结果不包含增值税,未考虑产权交易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6.本次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未考虑评 (略) 场价格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船舶信息: 船名:乐和 船舶种类:杂货船 IMO No.:* 建成日期:2001-02-01 建造地点:广州 总长:182.67米,型宽:26.2米,型深:14.7米 总吨/净吨:19955/9412 主机种类:内燃机。 主机总功率:6300KW 该轮拆掉二层舱盖及附件 2、交船时间:船舶完成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船舶买卖合同》时正在执行航次或下一个航次后交船,具体由转让方选择。 3、交船地点为中国沿海一个安全船厂码头泊位、港口码头泊位或指定锚地,由转让方选择。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远海运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天河区花城大道20号2302房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上市,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到上海联 (略) (简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后续处置方式;采取网络竞价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后续处置方式。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③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④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若受让方为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中国境内企业,交易价款进行场内结算。 ①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受让价格的30%交易价款需支付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含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购船定金; ②受让方应不晚于交船前(以转让方递交的5天交船预报所提及的交船时间为准)3个工作日支付受让价格的70%交易价款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③上海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若受让方为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中国境外企业,交易价款进行场外结算。 ①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接受等值外币支付(受让价格按照受让方报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http://**)折算成美金)进行场外交易价款的结算。 ②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受让价格的30%交易价款需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不含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购船定金; ③受让方应不晚于交船前(以转让方递交的5天交船预报所提及的交船时间为准)3个工作日支付受让价格的70%作为购船尾款。 ④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将在上海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6、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 (1)若受让方为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中国境内企业,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上述税款需在支付购船尾款的同时另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交船后1个月内将相应的船款发票(转让价格+可抵扣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油款发票(转让价格+可抵扣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受让方。 (2)若受让方为为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中国境外企业,则不涉及承担相关增值税款。转让方在交船时提供船款、油款的形式发票给受让方。 7、受让方需在交船当天签署《实体交接船证明》。 8、转让标的不含随船所存油料(包括所有燃油、日用柜和储存柜中的润滑油(包括气缸油、主机系统油、付机系统油)和未开封的小品种润滑油(包括液压油等))。所有油种的单价按照该轮最后一次加油时的单价计算(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或凭证复印件。若涉及汇率,则参照受让方报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http://**)),转让方根据预估的油料存量计算出燃油和滑油油款。上述油款在受让方支付尾款当天同时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油款按多退少补原则操作,随船所存的油料应以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船舶交接当日共同测量的实际值为准。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 (2)本方已经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船级记录(无论是否进行勘验),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10、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1000元。 11、若受让方存在经纪行为,相关费用(若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转让方统一安排 |
联系人 | 俞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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