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转让
广元市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转让
广元市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转让 |
标的名称 | 广元市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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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B6D* | 挂牌价格 | 52,38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27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01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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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本次转让 (略) 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清淤疏浚范围:1.潜溪河校场村河坝(桩号潜溪河K35+874~K28+128)、朝天站河坝(桩号潜溪河K28+028~K22+531)、中子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22+431~K16+634)、宣河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16+534~K11+139)、黄家岭河坝(桩号潜溪河K11+039~K6+631)、梁家湾河坝(桩号潜溪河K5+381~K2+465)、朝天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2+283~K0+000)共计7处,河道其余部分视情况适当清理,潜溪河清淤段总长36610m。2.安乐河天井村河段(桩号安乐河K14+193.6~K17+478.9)王家河河段(桩号安乐河K12+038.2~K14+131.7)徐家山河段(桩号安乐河K09+646.9~K11+930.2)松广村河段(桩号安乐河K07+550.2~K09+546.9)田家坝河段(桩号安乐河K04+132.3~K07+485.5)黄家坪河段(桩号安乐河K00+484.7~K04+033.3),共计6处,河道其余部分视情况适当清理,安乐河清淤段总长16560.6m。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万元或2万元的整数倍(最多十倍),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 ||||||||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52,385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价款由转受双方自行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经营协议》。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交易 (略) 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清淤疏浚范围: 1. 潜溪河校场村河坝(桩号潜溪河K35+874~K28+128)、朝天站河坝(桩号潜溪河K28+028~K22+531)、中子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22+431~K16+634)、宣河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16+534~K11+139)、黄家岭河坝(桩号潜溪河K11+039~K6+631)、梁家湾河坝(桩号潜溪河K5+381~K2+465)、朝天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2+283~K0+000)共计7处,河道其余部分视情况适当清理,潜溪河清淤段总长36610m。 2. 安乐河天井村河段(桩号安乐河K14+193.6~K17+478.9)王家河河段(桩号安乐河K12+038.2~K14+131.7)徐家山河段(桩号安乐河K09+646.9~K11+930.2)松广村河段(桩号安乐河K07+550.2~K09+546.9)田家坝河段(桩号安乐河K04+132.3~K07+485.5)黄家坪河段(桩号安乐河K00+484.7~K04+033.3),共计6处,河道其余部分视情况适当清理,安乐河清淤段总长16560.6m。 以下保护区域内不得进行清淤作业:漫水小桥上下游20m内不进行清淤工作;取水点横河距离5m范围内;车行桥上下游30m内;河道岸脚横河5m内;河道堤防横河距离15m内;污水管管道横河距离5m内;输油管道上下游距离20m内;规定桥梁上下游50m范围内。 二、交易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凭据,如存在误差,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查验交易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标的移交。 四、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清淤疏浚工作: 1.合理确定清淤或扩挖深度,原则上按照区域内5年一遇的行洪标准考虑河道过流能力; 2.清除原河道已污染的底泥,增强河道水体自净能力; 3.河道清淤工程措施符合河道清淤等各项质量规范要求; 4.清淤设计平面布置尽量保持原河道走势及堤岸布置; 5.尽量清除现状河道河底淤泥; 6.结合河道现状建筑物确定河底高程及纵坡; 7.满足河道行洪功能及规模要求,并与已成工程有较好的衔接性,避免压占耕地,并考虑防洪抢险和工程管理的要求; 8.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不干扰或尽量少干扰社会经济环境等,最终达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环境改善、社会满意的效果; 9.通过对工程河道进行清淤、恢复河道的原有行洪能力,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五、经营期内,受让方开展清淤疏浚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转让方的管理,清淤疏浚相关方案须报转让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清淤产生的淤积物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须将所挖出的淤积物直接由运具全部运走,不得直接抛弃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而形成新的阻水物体,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清淤疏浚期间的相关人员、设施、设备、管理、运营、维护等费用及法律责任。未经转让方允许,受让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清淤疏浚经营权。 六、受让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对清淤疏浚工作进行安全管理,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滑坡、堰塞湖等安全隐患或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恢复、补救等费用和相关工作均由受让方负责,相应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七、经营期满,受让方应将项目全部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配套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无偿移交给转让方或其指定机构,且所移交的资产不得存在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八、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配套建设S205朝天区云雾山(川陕界)至羊木(利州界)段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具体地点、工程量、开竣工时间、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以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九、交易双方签订《经营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标的移交,标的移交之日起所产生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十、本次经营权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受让方自行承担经营产生的相关税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01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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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经营协议》,并经转让方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邓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广元市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转让 |
标的名称 | 广元市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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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B6D* | 挂牌价格 | 52,38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27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01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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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本次转让 (略) 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清淤疏浚范围:1.潜溪河校场村河坝(桩号潜溪河K35+874~K28+128)、朝天站河坝(桩号潜溪河K28+028~K22+531)、中子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22+431~K16+634)、宣河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16+534~K11+139)、黄家岭河坝(桩号潜溪河K11+039~K6+631)、梁家湾河坝(桩号潜溪河K5+381~K2+465)、朝天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2+283~K0+000)共计7处,河道其余部分视情况适当清理,潜溪河清淤段总长36610m。2.安乐河天井村河段(桩号安乐河K14+193.6~K17+478.9)王家河河段(桩号安乐河K12+038.2~K14+131.7)徐家山河段(桩号安乐河K09+646.9~K11+930.2)松广村河段(桩号安乐河K07+550.2~K09+546.9)田家坝河段(桩号安乐河K04+132.3~K07+485.5)黄家坪河段(桩号安乐河K00+484.7~K04+033.3),共计6处,河道其余部分视情况适当清理,安乐河清淤段总长16560.6m。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万元或2万元的整数倍(最多十倍),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 ||||||||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52,385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价款由转受双方自行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经营协议》。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交易 (略) 朝天区潜溪河及安乐河20年清淤疏浚经营权,清淤疏浚范围: 1. 潜溪河校场村河坝(桩号潜溪河K35+874~K28+128)、朝天站河坝(桩号潜溪河K28+028~K22+531)、中子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22+431~K16+634)、宣河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16+534~K11+139)、黄家岭河坝(桩号潜溪河K11+039~K6+631)、梁家湾河坝(桩号潜溪河K5+381~K2+465)、朝天镇河坝(桩号潜溪河K2+283~K0+000)共计7处,河道其余部分视情况适当清理,潜溪河清淤段总长36610m。 2. 安乐河天井村河段(桩号安乐河K14+193.6~K17+478.9)王家河河段(桩号安乐河K12+038.2~K14+131.7)徐家山河段(桩号安乐河K09+646.9~K11+930.2)松广村河段(桩号安乐河K07+550.2~K09+546.9)田家坝河段(桩号安乐河K04+132.3~K07+485.5)黄家坪河段(桩号安乐河K00+484.7~K04+033.3),共计6处,河道其余部分视情况适当清理,安乐河清淤段总长16560.6m。 以下保护区域内不得进行清淤作业:漫水小桥上下游20m内不进行清淤工作;取水点横河距离5m范围内;车行桥上下游30m内;河道岸脚横河5m内;河道堤防横河距离15m内;污水管管道横河距离5m内;输油管道上下游距离20m内;规定桥梁上下游50m范围内。 二、交易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凭据,如存在误差,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查验交易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标的移交。 四、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清淤疏浚工作: 1.合理确定清淤或扩挖深度,原则上按照区域内5年一遇的行洪标准考虑河道过流能力; 2.清除原河道已污染的底泥,增强河道水体自净能力; 3.河道清淤工程措施符合河道清淤等各项质量规范要求; 4.清淤设计平面布置尽量保持原河道走势及堤岸布置; 5.尽量清除现状河道河底淤泥; 6.结合河道现状建筑物确定河底高程及纵坡; 7.满足河道行洪功能及规模要求,并与已成工程有较好的衔接性,避免压占耕地,并考虑防洪抢险和工程管理的要求; 8.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不干扰或尽量少干扰社会经济环境等,最终达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环境改善、社会满意的效果; 9.通过对工程河道进行清淤、恢复河道的原有行洪能力,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五、经营期内,受让方开展清淤疏浚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转让方的管理,清淤疏浚相关方案须报转让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清淤产生的淤积物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须将所挖出的淤积物直接由运具全部运走,不得直接抛弃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而形成新的阻水物体,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清淤疏浚期间的相关人员、设施、设备、管理、运营、维护等费用及法律责任。未经转让方允许,受让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清淤疏浚经营权。 六、受让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对清淤疏浚工作进行安全管理,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滑坡、堰塞湖等安全隐患或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恢复、补救等费用和相关工作均由受让方负责,相应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七、经营期满,受让方应将项目全部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配套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无偿移交给转让方或其指定机构,且所移交的资产不得存在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八、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配套建设S205朝天区云雾山(川陕界)至羊木(利州界)段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具体地点、工程量、开竣工时间、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以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九、交易双方签订《经营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标的移交,标的移交之日起所产生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十、本次经营权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受让方自行承担经营产生的相关税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01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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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经营协议》,并经转让方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邓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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