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陈镇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物处置
义乌市大陈镇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物处置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C23-108)义乌市大陈镇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物处置 | ||
资产来源 | 其他 |
其他 | 受委托,向社会公开处置大陈镇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物,共计1个标的。本次处置需拆除钢棚的总建筑面积约为873.87平方米。 竞得人需负责出让方移交建筑物的拆除、清运、处理、消纳,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标的物以出让方征收腾空后的移交实际状况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出让方对标的物不负保管责任(存在偷盗发生的可能)。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工期要求:项目总工期为15日历天。款项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始移交。 2、现场不允许粉碎制砂,拆除现场需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报名人需在竞价中自行考虑。标的物销售产生的税费由竞得人支付。 4、验收标准为本标段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运、处理垃圾消纳至原地面标高,不得破坏路面硬化。 5、本次拆除的建筑面积为固定面积(以公告面积为准),结算时不作调整,竞得人不得以面积不足等原由提出退还成交款或补足数量等要求。 6、其它相关事宜详见《 (略) 大陈镇拟处置涉及的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残余价值公开处置施工合同(样稿)》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大陈镇人民政府 | ||
注册地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95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6.1171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竞得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浙交汇平台向义乌产权交易所平台缴纳成交款及支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竞得人在成交款项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 (合同相关事宜咨询出让方)。 2、合同签订之后按出让方要求,进行标的物移交。 3、竞得人在拆除、清运时须注意安全,应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竞得人在拆除、清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出让方概不负责。 |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间工作日 | ||
展示地点 | 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 | ||
联系人姓名 | 朱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次公开处置面向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略) 大陈镇拟处置涉及的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残余价值公开处置施工合同(样稿).docx 、 (略) 大陈镇拟处置涉及的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残余价值评估报告.pdf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先生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稠州北路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朱鸿飞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C23-108)义乌市大陈镇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物处置 | ||
资产来源 | 其他 |
其他 | 受委托,向社会公开处置大陈镇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物,共计1个标的。本次处置需拆除钢棚的总建筑面积约为873.87平方米。 竞得人需负责出让方移交建筑物的拆除、清运、处理、消纳,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标的物以出让方征收腾空后的移交实际状况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出让方对标的物不负保管责任(存在偷盗发生的可能)。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工期要求:项目总工期为15日历天。款项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始移交。 2、现场不允许粉碎制砂,拆除现场需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报名人需在竞价中自行考虑。标的物销售产生的税费由竞得人支付。 4、验收标准为本标段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运、处理垃圾消纳至原地面标高,不得破坏路面硬化。 5、本次拆除的建筑面积为固定面积(以公告面积为准),结算时不作调整,竞得人不得以面积不足等原由提出退还成交款或补足数量等要求。 6、其它相关事宜详见《 (略) 大陈镇拟处置涉及的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残余价值公开处置施工合同(样稿)》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大陈镇人民政府 | ||
注册地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95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6.1171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竞得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浙交汇平台向义乌产权交易所平台缴纳成交款及支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竞得人在成交款项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 (合同相关事宜咨询出让方)。 2、合同签订之后按出让方要求,进行标的物移交。 3、竞得人在拆除、清运时须注意安全,应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竞得人在拆除、清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出让方概不负责。 |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间工作日 | ||
展示地点 | 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 | ||
联系人姓名 | 朱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次公开处置面向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略) 大陈镇拟处置涉及的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残余价值公开处置施工合同(样稿).docx 、 (略) 大陈镇拟处置涉及的原大陈工业垃圾分拣中心的钢棚拆除残余价值评估报告.pdf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先生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稠州北路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朱鸿飞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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