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611号第二机床厂家属院8号楼东3单元1层东户-39622
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611号第二机床厂家属院8号楼东3单元1层东户-39622
(略) 牧 (略) 将于2023年12月30日10时至2023年12月31日10时止在“公拍网”(http://**)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namespace>
一、拍卖标的: (略) 牧野区宏力大道(东)611号第二 (略) 8号楼东3单元1层东户。
起拍价:*元,保证金:36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确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买受人应自过户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特别说明: (略) (略) 依法进行议价所得。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 (略) 联系,本院统一组织看样。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 (略) 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 (略) 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 (略) 咨询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 (略) 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 (略) 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实际税(费)为准。缴纳方式: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但应优先保障本案执行款(仅限抵押房产、保障生活用房租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如无剩余执行款退还已缴纳税(费),买受人可另行主张。买受人自签收法律文书之日起15个工 (略) 提交垫付的税费发票,逾期未提交发票的视为自愿承担所有交易费用。如有注销原权证需公告等情形,由买受 (略) 提起申请,时间可再次顺延1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配套费、物业费、水费、电费、车位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24年1月10 (略) 账户。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牧 (略)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账号:*2217)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12月2 (略) 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 (略) 提交审批材料, (略) 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 (略) 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037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373-*
(略) 牧 (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顺位 | 姓名 |
---|---|
暂无 |
竞买须知< :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namespace>
(略) 牧 (略) 将于2023年12月30日10时至2023年12月31日10时止在“公拍网”( http://**)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 (略) 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略) 牧野区宏力大道(东)611号第二 (略) 8号楼东3单元1层东户。
起拍价:*元,保证金:36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五、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4年1月10日前将拍卖 (略) 执行款专户(户名: (略) 牧 (略)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账号:*2217),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拍卖辅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过程中,行权方式如下】:
优先购买权人在标的物整个竞价过程中进行行权。
优先购买权人的 (略) 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成交款或未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及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等,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责令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强制执行。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略) 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 (略) 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 (略)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略) 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30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 (略) 咨询。
咨询电话:0373-*李法官
联系地址: (略) 牧野区宏力大道398号
(略) 牧 (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不动产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略) 牧野区宏力大道(东)611号第二 (略) 8号楼东3单元1层东户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3)豫0711执恢190号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2009-03954、2009-03954-1 | ||
合同编号 | 无 | ||
标的所有人 | 李**和张**共同共有 | ||
标的现状 | 房屋用途 | 住宅 | |
土地用途 | 无 | ||
是否已腾空 | 否 | ||
租赁情况 | 有租赁,2025年9月27日止,该房屋租赁户优先购卖 | ||
过户情况 | 详询当地房管部门 | ||
钥 匙 | 有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被牧 (略) 查封 | |
抵押 | 有 | ||
提供的文件 | 《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标的物介绍 | 建筑总面积 | 91.66平方米 | |
房屋楼层 | 5层 | ||
所在楼层 | 1层 | ||
周边配套 | |||
其他介绍 | 税费情况 请自行到当地房管部门了解 | ||
标的物估值(议价) | 标的拍卖总价 | *元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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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牧 (略) 将于2023年12月30日10时至2023年12月31日10时止在“公拍网”(http://**)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namespace>
一、拍卖标的: (略) 牧野区宏力大道(东)611号第二 (略) 8号楼东3单元1层东户。
起拍价:*元,保证金:36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确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买受人应自过户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特别说明: (略) (略) 依法进行议价所得。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 (略) 联系,本院统一组织看样。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 (略) 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 (略) 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 (略) 咨询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 (略) 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 (略) 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实际税(费)为准。缴纳方式: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但应优先保障本案执行款(仅限抵押房产、保障生活用房租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如无剩余执行款退还已缴纳税(费),买受人可另行主张。买受人自签收法律文书之日起15个工 (略) 提交垫付的税费发票,逾期未提交发票的视为自愿承担所有交易费用。如有注销原权证需公告等情形,由买受 (略) 提起申请,时间可再次顺延1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配套费、物业费、水费、电费、车位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24年1月10 (略) 账户。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牧 (略)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账号:*2217)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12月2 (略) 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 (略) 提交审批材料, (略) 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 (略) 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037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373-*
(略) 牧 (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顺位 | 姓名 |
---|---|
暂无 |
竞买须知< :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namespace>
(略) 牧 (略) 将于2023年12月30日10时至2023年12月31日10时止在“公拍网”( http://**)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 (略) 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略) 牧野区宏力大道(东)611号第二 (略) 8号楼东3单元1层东户。
起拍价:*元,保证金:36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五、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4年1月10日前将拍卖 (略) 执行款专户(户名: (略) 牧 (略)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账号:*2217),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拍卖辅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过程中,行权方式如下】:
优先购买权人在标的物整个竞价过程中进行行权。
优先购买权人的 (略) 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成交款或未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及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等,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责令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强制执行。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略) 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 (略) 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 (略)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略) 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30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 (略) 咨询。
咨询电话:0373-*李法官
联系地址: (略) 牧野区宏力大道398号
(略) 牧 (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不动产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略) 牧野区宏力大道(东)611号第二 (略) 8号楼东3单元1层东户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3)豫0711执恢190号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2009-03954、2009-03954-1 | ||
合同编号 | 无 | ||
标的所有人 | 李**和张**共同共有 | ||
标的现状 | 房屋用途 | 住宅 | |
土地用途 | 无 | ||
是否已腾空 | 否 | ||
租赁情况 | 有租赁,2025年9月27日止,该房屋租赁户优先购卖 | ||
过户情况 | 详询当地房管部门 | ||
钥 匙 | 有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被牧 (略) 查封 | |
抵押 | 有 | ||
提供的文件 | 《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标的物介绍 | 建筑总面积 | 91.66平方米 | |
房屋楼层 | 5层 | ||
所在楼层 | 1层 | ||
周边配套 | |||
其他介绍 | 税费情况 请自行到当地房管部门了解 | ||
标的物估值(议价) | 标的拍卖总价 | *元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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