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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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公告第二批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现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出租车驾驶员 超龄详单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9日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现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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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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