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178-1号、180-2号、182-3号、184-4号房屋5年租赁权
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178-1号、180-2号、182-3号、184-4号房屋5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178-1号、180-2号、182-3号、184-4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244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14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先生 陈小姐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拱墅区香积寺路178-1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香积寺路178号商铺1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43.18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拱墅区香积寺路180-2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香积寺路180号商铺2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28.06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拱墅区香积寺路182-3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香积寺路182号商铺3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16.17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拱墅区香积寺路184-4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香积寺路184号商铺4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28.06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其他披露事项 |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出租面积 | 515.47 | |
出租期限 | 5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支付租金时抵扣) | |
租金支付条件 | 半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0%计。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承租房屋期间支付租金、能耗费、物业费及保证租赁房屋结构与设备完好、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的保证。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本房屋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除经过相关审批后的业态),不得用于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经营有违社会道德或任何违法的行业。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杭交所现场递交承租申请材料,并至出租方所在地完成《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签署,承租方须在《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该租赁房屋,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房屋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6)承租方确认在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前对房屋权属已充分了解,并已经实地踏勘了该处房屋,认可按现状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即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已满足承租方租赁房屋的各方面条件、符合承租方租赁房屋的目的。承租方同意以现状接收该租赁物业,包括:该租赁房屋的用途、位置、面积、环境、空间、高度、结构、朝向、平面布局、内部设施设备、水电可供容量、出入口通道和周边环境等实物状况。 (7)租赁期内,因政府征迁或搬迁需要等原因导致出租方需收回或转让该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方,但不视作出租方违约。 (8)租赁房屋的安全(如消防)责任在承租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安全经营,如在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凡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消防治安等问题,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处罚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9)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交付: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需按以下标准向杭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的2%计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额的1.5%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张先生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与出租方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未按约定至杭交所提交承租申请材料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178-1号、180-2号、182-3号、184-4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244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14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先生 陈小姐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拱墅区香积寺路178-1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香积寺路178号商铺1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43.18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拱墅区香积寺路180-2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香积寺路180号商铺2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28.06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拱墅区香积寺路182-3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香积寺路182号商铺3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16.17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拱墅区香积寺路184-4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香积寺路184号商铺4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28.06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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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出租面积 | 515.47 | |
出租期限 | 5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支付租金时抵扣) | |
租金支付条件 | 半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0%计。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承租房屋期间支付租金、能耗费、物业费及保证租赁房屋结构与设备完好、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的保证。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本房屋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除经过相关审批后的业态),不得用于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经营有违社会道德或任何违法的行业。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杭交所现场递交承租申请材料,并至出租方所在地完成《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签署,承租方须在《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该租赁房屋,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房屋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6)承租方确认在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前对房屋权属已充分了解,并已经实地踏勘了该处房屋,认可按现状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即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已满足承租方租赁房屋的各方面条件、符合承租方租赁房屋的目的。承租方同意以现状接收该租赁物业,包括:该租赁房屋的用途、位置、面积、环境、空间、高度、结构、朝向、平面布局、内部设施设备、水电可供容量、出入口通道和周边环境等实物状况。 (7)租赁期内,因政府征迁或搬迁需要等原因导致出租方需收回或转让该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方,但不视作出租方违约。 (8)租赁房屋的安全(如消防)责任在承租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安全经营,如在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凡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消防治安等问题,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处罚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9)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交付: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需按以下标准向杭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的2%计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额的1.5%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张先生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与出租方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未按约定至杭交所提交承租申请材料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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