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环卫服务中心浙G65373福田自卸式货车
金华市环卫服务中心浙G65373福田自卸式货车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金华市环卫服务中心浙G65373福田自卸式货车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浙G65373 |
车辆类型 | 中型自卸货车 | 车辆品牌 | 福田牌 | |
车辆型号 | 车身颜色 | 黄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VBV4PBB5KW* | 发动机号 | SC1F1K02989 | |
发动机型号 | 燃料种类 | |||
排量(升) | 3.767 | 出厂日期 | ||
购置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9-11-15 | ||
强制报废期止 | 2034-11-15 | 检验有效期至 | 2023-11-01 | |
行驶公里数 | 以现场实际为准 | 成新率 | ||
数量 | 1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是否带指标 | |||
瑕疵情况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信息披露终结。 三、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现场展示时间:2023年12月7日上午9:00-11:00止,下午14:00-17:00。看货联系人:朱先生*;看货地点: (略) 金东区岭下镇山垄塘。 四、车辆违章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向当地交管部门查询,如有违章等情形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补办手续等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11月15日。此次车辆转让不带车牌号码,标的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商业险保险在标的受让后由转让方退回,不由受让方承继。 五、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交易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交易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意向方须在竞买前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受让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方一旦参与竞买即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 六、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七、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579-*,地址: (略) 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3楼305室。 |
转让方名称 | (略) 环卫服务中心 | ||
注册地 | (略) 婺城区婺州街85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6K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2995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30000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二、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据实向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发票,一切以开票人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受让方须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四、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 五、受让方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标的资产交易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七、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交接标的资产,转让方将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钥匙等材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八、受让方自获得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转让标的自相关权证办理完毕后权属转移至受让方。 九、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车辆.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9-*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63.com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潘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金华市环卫服务中心浙G65373福田自卸式货车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浙G65373 |
车辆类型 | 中型自卸货车 | 车辆品牌 | 福田牌 | |
车辆型号 | 车身颜色 | 黄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VBV4PBB5KW* | 发动机号 | SC1F1K02989 | |
发动机型号 | 燃料种类 | |||
排量(升) | 3.767 | 出厂日期 | ||
购置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9-11-15 | ||
强制报废期止 | 2034-11-15 | 检验有效期至 | 2023-11-01 | |
行驶公里数 | 以现场实际为准 | 成新率 | ||
数量 | 1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是否带指标 | |||
瑕疵情况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信息披露终结。 三、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现场展示时间:2023年12月7日上午9:00-11:00止,下午14:00-17:00。看货联系人:朱先生*;看货地点: (略) 金东区岭下镇山垄塘。 四、车辆违章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向当地交管部门查询,如有违章等情形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补办手续等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11月15日。此次车辆转让不带车牌号码,标的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商业险保险在标的受让后由转让方退回,不由受让方承继。 五、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交易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交易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意向方须在竞买前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受让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方一旦参与竞买即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 六、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七、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579-*,地址: (略) 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3楼305室。 |
转让方名称 | (略) 环卫服务中心 | ||
注册地 | (略) 婺城区婺州街85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6K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2995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30000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二、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据实向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发票,一切以开票人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受让方须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四、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 五、受让方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标的资产交易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七、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交接标的资产,转让方将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钥匙等材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八、受让方自获得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转让标的自相关权证办理完毕后权属转移至受让方。 九、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车辆.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9-*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63.com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潘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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