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整体转让包3
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整体转让包3
标的名称 | 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整体转让(包3)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8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08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合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整体转让(包3),具体详见附件《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明细表(包3)》。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合川区土场镇前玉路211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台 | 数 量 | 4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证资评报【2023】第3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02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交易车辆已全面停产,转让价格未收取三包(包修、包退及包换等)服务费用,转让方不另行提供三包服务及不对外授权提供有偿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及救援等)的服务网点,三包服务及有偿售后服务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该批车辆均未进行公告拓展及法规件制动软管的技术升级,受让方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牌。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兴奎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整体转让(包3),具体详见附件《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明细表(包3)》。<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根据转让方情况说明显示:(一)该批车辆均未进行公告拓展及法规件制动软管的技术升级,受让方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牌;(二)本次交易车辆已全面停产,转让价格未收取三包(包修、包退及包换等)服务费用,转让方不另行提供三包服务及不对外授权提供有偿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及救援等)的服务网点,三包服务及有偿售后服务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车辆均未进行公告拓展及法规件制动软管的技术升级,车辆已全面停产、部分标的为活动用车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标的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次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转让底价部分按2%收取,增值部分按5%收取。 九、标的自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自标的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标的由受让方负责保管,标的物看护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标的物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受让方应在标的现场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接收、运输等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由受让方负责保管,标的在接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标的接收、运输过程中造成转让方场地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恢复赔偿。 十一、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评估报告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6.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科伊 | 联系电话 | 023-* * |
标的名称 | 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整体转让(包3)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8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08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合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整体转让(包3),具体详见附件《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明细表(包3)》。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合川区土场镇前玉路211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台 | 数 量 | 4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证资评报【2023】第3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02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交易车辆已全面停产,转让价格未收取三包(包修、包退及包换等)服务费用,转让方不另行提供三包服务及不对外授权提供有偿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及救援等)的服务网点,三包服务及有偿售后服务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该批车辆均未进行公告拓展及法规件制动软管的技术升级,受让方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牌。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兴奎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整体转让(包3),具体详见附件《41台北汽瑞翔博腾V2EV明细表(包3)》。<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根据转让方情况说明显示:(一)该批车辆均未进行公告拓展及法规件制动软管的技术升级,受让方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牌;(二)本次交易车辆已全面停产,转让价格未收取三包(包修、包退及包换等)服务费用,转让方不另行提供三包服务及不对外授权提供有偿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及救援等)的服务网点,三包服务及有偿售后服务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车辆均未进行公告拓展及法规件制动软管的技术升级,车辆已全面停产、部分标的为活动用车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标的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次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转让底价部分按2%收取,增值部分按5%收取。 九、标的自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自标的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标的由受让方负责保管,标的物看护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标的物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受让方应在标的现场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接收、运输等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由受让方负责保管,标的在接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标的接收、运输过程中造成转让方场地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恢复赔偿。 十一、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评估报告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6.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科伊 | 联系电话 | 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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